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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侵权纠纷的法治困境与路径

2017-01-28尤娇娇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噪音市民电梯

尤娇娇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噪音侵权纠纷的法治困境与路径

尤娇娇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城市治理现代化依赖法治的实现,法治社会的建立亟待市民法治意识的构建。市民法治意识仍旧淡薄,这主要受到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内部因素包括文化因素、生理因素;外部因素包括法律实践因素、法院偏好因素。通过具体的中美城市噪声污染案作为观测法治意识淡薄的切入点,得到四点原因:噪声标准固定、举证责任虚设、赔偿力度小、执行力欠佳。在四点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内外两因素着手构建市民法治意识的建议。内部因素改造方面提出两点建议:改变普法模式;设立特殊保护机构。外部因素重构方面提出四点建议:个性化定制标准;弥补与落实举证责任;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减少调解比重。

法治意识;噪声侵权;城市治理;现代化

引言

城市治理中出现的矛盾与困境,需要依赖法治方式予以解决,城市治理现代化则更仰仗法治的实现。[1]“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奠基于信念和方法。”[2]而这种信念归结起来,就是公民的法治意识。本文以中外噪声侵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探寻中国与西方法治国家市民法治意识的差异和一些相关问题,从而为我国市民法治意识的建构,提出一些建议。

一、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落实到各个城市中,做到全面依法治城,而城市法治,又是以市民的法治意识为支撑与动力的。由此可见,法治意识的强健,对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而言是关键的部分。

(一)现状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从公民维权积极性来看,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依旧处于低水平。以广场舞扰民为例,2013年湖北省汉口市的熊桃元女士和其他20多名老姐妹,每天晚上都在中央嘉园小区跳舞,已经有2个多月时间了。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小区住户的生活,降低居民的住房质量。但是当小区居民与她们交涉多次未果后,便引发泼污秽物的悲剧。[3]此类案件不胜枚举。在这些案件中,没有人站出来运用法律方式解决。

更为奇怪的是,法院非但没有鼓励诉讼,反而自2002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等司法政策。

(二)影响因素

如果我们仅以传统文化的遗留,来为法治意识的淡薄进行开脱,理由并不充分。据学者的一项调查显示,随着中国法治理念的不断贯彻深入,公民的法治意识总体上是呈上升趋势,只是水平比较低,而且公民一边承认无条件服从法律,一边又选择视具体情况而言。[4]

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可以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就中国而言,内部因素包括文化因素、生理因素;外部因素包括法律实践因素、法院导向因素。

1.内部因素

由于内部因素源于市民本身,是一种潜意识的存在,对它的改变只能通过实践加上时间,所以内部因素并不是讨论的重点,就只简略地叙述一番。

第一,传统文化阻碍法治意识的培植。这种传统文化包括儒释道家文化、权力本位意识。儒家、道家以及法家的文化,都有着鼓励人们息讼的意思,它们也在进一步地削弱着市民的法治意识。而企图依靠高官为自己伸冤的权力本位意识,也阻碍着法治意识的发展。

第二,市民生理差异影响法治意识。年龄、性别都是影响法治意识的因素。年纪较长的人不太倾向于诉讼,年纪较轻的,会因为受到的法治教育比较充分,而懂得用法律途径解决利益问题。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法治意识会更弱一些。

2.外部因素

美国学者通过考察居民的生活与法律的关系,得出居民是在现实情境及具体实践中,建构起他们的法治意识的。[5]因此,在法律意识中考虑外部因素的影响,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法律实践因素影响法治意识。此处的法律实践指的是案件的受案情况、胜诉与败诉情况、同案异判的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法院不受理案件的理由有时候会让人摸不着头脑,过于模糊的词句也会影响法治意识。普通案件的胜诉与败诉情况,并不会太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主要是从媒体所曝光的案件的审判情况,对整个中国的法治实施状况进行一个预估。如果案件被判胜诉,但是执行却异常困难,这会鼓励市民寻求法治外更有效的解决问题方式。

第二,法院偏好影响法治意识。这里的法院偏好指的是结案方式,如调解、判决。调解的理念与法治并不太相容。但是现实中,调解率却在逐步攀升。“2008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调解民事案件3167107件,调解率为58.86% ,2012 年一审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升至67.3%。在有些地方,调解率达到70%、80%,甚至可能更高。”[6]

二、中美噪声污染案件及对比分析

从案件的角度观测法治意识,就是从外部因素进行观察。因为内部因素可由市民自身予以克服,而且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内部因素的转变十分有益,且能更具象地对法治意识淡薄进行反思。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强调私人生活的重要性,但是噪声的存在,严重侵害了私人环境的安宁。通过两国的案件对比,可以发现令人深思的因素。

(一)国内案件

蒋碧华与扬州中集天宇投资有限公司等噪音污染纠纷上诉案(以下简称“蒋碧华案”),是发生在2014年的噪声侵权案件。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且为终审判决。具体案情如下:上诉者诉称购房时,被上诉者未交代住宅楼下设有小区变压器,其噪声严重影响上诉者身体健康,至今未愈,故被迫搬离原住宅区另租房住。上诉者曾委托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住宅噪声进行测试,结果表明噪声超出标准。但是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几个被告主体资格不符,且就算侵权事实成立,变压器的搬离,是需要产权人执行的,但是其产权并未转移。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受理该案,蒋碧华胜诉,噪音情况也得不到解决。

张某诉物业公司电梯噪声污染侵权案[7](以下简称“张某案”),是发生于2009年的噪声侵权案件。法院判决开发商治理噪音直到达到国家标准,并要求其支付3500元的检测费。基本案情如下:原告诉称自2005年住进房屋后,生活受到电梯噪音的严重干扰,妻子由此患上神经衰弱,就诊无方,自身也处于亚健康状态。原告于2009年委托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对电梯运行对室内噪音影响进行测量,结果噪音确实超标。被告辩称自身不是电梯制造者,且电梯年年都有检修,并未出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对电梯的采购负有责任,且噪声确实超标,但是噪声并未对原告及其妻子造成严重损害,拒绝原告15万元精神赔偿费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3500元的检测费用。

(二)美国案件

在Class v. Hillis案中,原告诉称自己所住的公寓楼电梯噪音太大,并且极大影响了她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最近她被医生诊断出听力受损,需要在家里静养,因此也就无法工作。但是静养期间,自己受到该公寓许多住户莫名的打扰,公寓保安也束手无策。管理部门的经理Hills还嘱咐保安不要搭理她。原告称住户的打扰和管理部门的不干涉对自己并不公平,且希望治理电梯的噪音。法院判决原告的情况并不符合“住房平等法案”( Fair Housing Act),住户的打扰仅是邻居间的小吵小闹,并不能构成妨碍,且电梯噪音在标准范围内,居民有必要的忍受义务。

在Ocean Club Condo. Ass'n v. D'Amato一案经历了地方、上诉和最高法院,诸法院都判决前者需要修理水管与渗水问题,但是对电梯噪音问题不需管理。基本案情如下:申诉者是房产公司,被申诉者向其购买了两套房子,两套房子位于顶楼。被申诉者的房屋正好靠近电梯运行的马达附近,并且噪声超了两分贝,且房子有渗水的情况,他认为这两个情况削弱了房产的价值,望法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修复现有问题。但是法院认为因为房屋的价值未经过专业人员评估,并不能确认是否贬值;至于电梯噪音问题,被申诉方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式,且该问题并不是能一下解决好的,两分贝仅是很小的超标,而且也不能举证证明噪音对人所造成的伤害。

以美国纽约的广场舞事件为例,2013年,年约60岁的王女士带领自己的舞队,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日落广场大跳广场舞,在6月底的时候接到警方的传票,但是王女士并没有在意,还是继续跳广场舞,最后于7月27日,被警方以噪音扰民的理由拘捕。[9]

(三)比较与分析

通过上述中美噪声污染案情的介绍,中美法院判决的差异并没有想象的大,或者说判决思路大致相同,当然也存在不同之处。两者相同与不同之处不仅能引起反思,也能提供一些借鉴之处。

噪声要达一定标准才构成污染。中美两国都规定:噪声只有超过一定的分贝并且对人产生了危害,才能构成污染。两国的规定十分相似。但是如此固定的数值是否合理引人深思。可能在国家标准内的分贝,在短时间不能看出对人体的伤害,但是长时间处于所谓正常数值内的分贝中,很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

噪音污染的举证责任倒置实为虚设。首先,法律已经规定,无需再次重复。我国相关法律都详细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只是没有运用该术语,只是理论界还认为有必要。[10]最后,举证责任倒置实施不力。按照法律规定,噪声污染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纵观上述中美噪声侵权案件,案件的受害者不仅需要测量噪声超标,还需要证明噪声与人身伤害之间的关系。

赔偿力度过于小。美国《噪声控制法》第10条,任何法人、自然人违反本法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应处以每天$25,000-$50,000的罚款,或判处两年以下的拘留。张某案是所举案例中唯一胜诉的,但是仅获赔了3500元的检测费用,就是相当于张某免费打了一场官司。

美国警方的执行力值得学习。在中国,警方调解的重点只会是针对双方人的矛盾,而不是提出解决广场舞扰民的方案,即使有方案,因没有惩罚措施,使得该问题一直得不到有力的解决。在这种过程中,警方传递给居民的信息就是法律不顶事儿。

三、法治意识构建的途径

从中美噪声污染案件的比较中,除了能对噪声污染案件的具体处理提出有用的建议,对于市民法治意识的构建也能有所启发。

(一)改造内部因素

市民对噪音所采取的隐忍态度,一是厌讼心理,二是性别、年龄差异。这种隐忍可以扩及各种案件中,但是对它们的改造方案都是类似的。

第一,改变目前的普法教育模式。“传统中国法律传播活动和当代中国的普法,走的是同一条路径:官方灌输法益→塑造民众法律意识”,所以,“尽管声势浩大,但其效果却不尽如人意。”[11]改变普法模式势在必行。政府可以以专题讨论的模式展开活动,派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小组深入各小区,集合居民,展开讨论,并且将专题活动的普法内容做成册子进行分发。

第二,设立特殊保护机构。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女性、老年人、未成年人多数不会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个特殊保护机构相当于公民代表的角色,在收到市民投诉后,对于小型纠纷可以借助公安力量,大型或严重的纠纷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重构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的重构,是法治意识树立中的重中之重。中国的法治之路不同于西方,西方的法治文明是内生的,而中国的法治化道路,有一种由外而内的天性。

第一,个性化定制标准。许多法律将一定的数字标准,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要件,其实并不科学。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12]可预期性是法律的特点而不是本质,而且个性化定制并不代表没有标准,它对数值的表达可能会模糊一些,但是它对正义的追求却更明确。

第二,弥补与落实举证责任。从中美噪声污染案件判决情况来看,中美的举证责任不仅过于严格,还无法落实。许多市民在平常生活中,没有保存损害发生过程中的一系列证据的习惯与意识。但是法律是证据的傀儡,这也无形中加重了市民的举证责任。法律需要对市民加以救济,法院需要开设专门的咨询科与法援中心,为市民提供免费的咨询,并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市民提供免费的律师援助,该律师必须是市民所选择的,律师的费用由国家负担,费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缓解举证责任的压力。至于举证责任,应当先默认案件性质,在案件设立过程中再落实案件性质。

第三,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就噪音侵权案而言,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太低,受侵权者于诉讼中获得的补偿,并不涉及精神损害,仅就必要费用予以赔偿。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根本激发不起市民的诉讼热情。当然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是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在市民本就厌讼的情况下,仍是压低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会更激不起市民的维权热情,升华不了其法治意识。

第四,减少调解比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欧美国家中正蓬勃发展。[13]有些学者便认为调解正是适应了此种国际趋势。[14]所有的问题都应该立足中国当下探讨。外国的这种寻求多元方式的趋势,正是其国民法治意识足够充分的佐证。在市民不敢诉、不能诉、不想诉的当代中国,在没培养市民足够的诉讼意识时,便积极寻求多元方式,无异于捉襟见肘。当然,诉讼肯定不是始终优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没有重点的均衡发展,十分不利于市民法治意识的培育。

[1]朱未易.论城市治理法治的价值塑型与完善路径[J].政治与法律,2015(2):72-79.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35.

[3]王传涛.“粪从天降”警戒“广场舞”的边界[N].新华每日电讯,2013-10-28(003).

[4]杨敏,陆益龙.法治意识、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选择——基于2005CGSS的法社会学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11 (3):29-35.

[5][美]尤伊克,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M]. 陆益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2-183.

[6]叶肖华.零判决现象的反思与批判[J].政法论坛,2015(3):155-163.

[7]李芹.电梯噪音超标让人无法入眠[N].人民法院报,2010-03-01(003).

[8][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 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张健.广场舞扰民不能止于私了[N].辽宁日报,2013-10-29(011).

[10]程春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J].现代法学,2008(2):99-107.

[11]张明新.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J].法学,2009(10):30-36.

[12][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13][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M]. 蔡彦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

[14]宋明.司法调解的法社会学分析——以实证研究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14(3):37-49.

On the Legal System Dilemma of Noise Infringement Dispute

YOU Jiao-jiao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Modernization of city management relies on the enforcement of law. However, citizens have not paid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cultivation of consciouseness of rule of law, which is caused by both interior factors and exterior factors. And the interior factors include culture and physiology, while the exterior factors contain legal experiment and court’s preference. According to precise cases, we can summarize four reasons, which incorporate fixed level of noise, unusable responsibility of proof, tiny compensation and not timely execu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four reason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wo suggestions about the improvement of interior factors and four proposals about exterior factors.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 noise infringement; management of city; modernization

2016-12-02

尤娇娇(1993-),女,浙江温州人,2015级法律史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律史。

D913

A

1008-8156(2017)01-0010-03

修回日期: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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