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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信局研究新探—从政商关系视角的考察*

2017-01-28周瑜斌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总包侨务交通部

周瑜斌

(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439)

批信局研究新探—从政商关系视角的考察*

周瑜斌

(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439)

国民政府;侨批;批信局;侨务工作;侨务委员会;政商关系

论文剖析了批信局与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的关系,认为国民政府的侨务活动是功利导向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华侨的经济力量。批信局联系起了侨汇、侨民和侨眷,而侨汇才是政府关注的重点。侨民和侨眷的地位与侨汇相关。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虽因侨相连,却因利而相关。批信局与邮政产生矛盾时,侨务委员会以保侨的名义介入,但其行动却以保汇为主要目的。名实不符使得侨务委员会不能为批信局提供稳定的保障。抗战爆发之后,重庆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因争取华侨经济力量而使得批信局与之关系密切,但汪伪政府侨务机构的压迫却让批信局经历了发展过程中的最低潮。从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的政商关系考察政侨关系,可知民国政府的侨务政策是功利导向的。华侨尤其是中下层华侨及其背后的侨眷,背负着不可承受之重。A

批信,又称侨批,是海外华侨通过海内外民间机构汇寄至国内的汇款暨家书,是一种信、汇合一的特殊邮传载体。在2013年被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后,侨批档案引发世界关注。批信局是闽粤地区为侨民服务的商业机构,以寄送侨民的信件和侨汇为业。批信局专注侨民汇款,是连结华侨与侨眷的主要渠道。批信业本身也是侨商投资的重点行业之一。[1]侨务委员会是民国时期负责侨务工作的中央部级机构。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的关系既涉及政侨关系,也涉及政商关系。从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政府的侨务活动,可以深入挖掘侨务活动背后的经济动因,揭示民国时期政府侨务活动背后的执政逻辑。

从批信局角度研究华侨史的成果有不少,但是主要集中在文化领域,经济和政治方面虽有涉及,但成果较少。杜桂芳分析侨批的产生和源流及其与潮汕地区家族观念的关系;[2]吴润填、何敏波、杜式敏则以侨批档案为对象,分别研究潮汕地区的家族观和义务观、商业观念、女性观念。[3]肖文评、邓锐考察了华侨与广东客家文化之间的关系。[4]陈丽园则通过侨批研究跨国华人的教育与文化传承,其另一篇文章则以取缔批信局这一政治事件入手分析海外华侨社会的构建。[5]对侨务委员会的研究侧重于政治方面,主要关注政府通过其发动华侨支持国内建设和抗战,其中涉及到利用华侨的经济力量以实现政治目的的一些内容。陈国威认为,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十分重视华侨的经济力量,但侨务委员会因为种种原因自身发展不佳,未能完全实现政府的目标。[6]任贵祥和冀满红、赵金文都认为,侨务委员会在抗战时期积极动员华侨的经济力量支援国内抗战,为抗战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7]

通过对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关系的深入挖掘,本文认为,民国时期政府的侨务活动是功利导向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华侨的经济力量。批信局联系起了侨汇、侨民和侨眷,而侨汇才是政府关注的重点。侨民和侨眷的地位与侨汇相关。侨务委员会的《组织法》中明文规定,以保育华侨为主要职责。这不仅仅是侨务委员会的设立原则,也是国民政府对华侨的承诺。但是,在面对华侨的吁求时,侨务委员会的表现并不称职。抗战时期,为鼓励华侨支持抗战,国民政府向华侨和侨眷宣传保汇即救国的思想,希望争取华侨的经济支持,因而这时期的侨务政策呈现出功利化的倾向。

一、批信局、侨务委员会与邮政:三方关系的形成

批信局内涵的界定是一个基本问题。批信局这一概念是在1929年邮政准备取缔民信局时才提出来的。现在绝大部分研究者都将闽粤地区在19世纪中后期产生的、以经营南洋华侨信件和小额汇款为主的民间通讯机构称之为批信局,实际上是为了研究方便,从而将这一概念扩展至其前身。当地按习惯对其有多种称呼,例如批馆、信局、银信局、信庄、侨批局等。根据批信局的从业者自述,批局、批信局等名称都是由邮政提出来的。[8]这一概念形成于1929年,之前的所谓批信局与其他地区的民信局并无本质不同,仅仅是客户群体的差别导致了业务重心的差别。①上海地区的民信局也收发批信和侨汇,闽粤地区的批信局也收发平信。这就证明了两者之间没有业务区隔,从而也就间接证明了两者的同一性。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放弃取缔这些批信局,并不是因为这些批信局在性质上有什么特殊之处,主要原因在于华侨的大力争取和邮政难以取代其功能。批信局业务的专门化由市场发展导致,但却是政府行政命令使得批信局彻底从民信局中分离出来。其业务彻底专业化之后,这些批信局才与现代学者所认定的批信局概念相符。当然,从研究的便利性角度考虑,将其扩展至前身并无不可。本文也沿用了学术界一贯的界定方法。

侨务委员会成立于1926年,起先隶属于国民政府,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侨务委员会组织法》,[9]将其归由行政院管理。根据该法,侨务委员会负责管理中华民国侨民之保育事务。在行政级别上是与交通部平级的部级机构,高于邮政总局。批信局因与华侨关系密切,从而与侨务委员会产生联系,但这一关系较为松散。抗战时期,汪伪政府另组侨务委员会,与重庆政府的侨务委员会并立,且积极干预批信局事务,意图控制侨汇,并利用批信局拉拢华侨与侨眷。

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关系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有一个重要的第三方—邮政。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的关系根据是否与邮政相关,可以分为三方关系和双方关系。邮政自晚清时期就已经成为批信局的监管者。从业务关联上讲,邮政与批信局的关系更为密切。但是两者存在着一定的业务竞争关系,所以经常发生邮政利用行政特权对批信局进行打压的事件。侨务委员会以保育侨民为主要工作责任,因此成为批信局在与邮政发生冲突之后主要的乞援对象。在现存的各种档案文献中,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有相当数量的往来是因为邮政而引起的。由于邮政总局的级别相对较低,侨务委员会在接到批信局的呈报之后会向同级别的交通部致函,因此在三方关系中包括了四个主体。批信局为一方,侨务委员会为一方,邮政和交通部为一方。双方关系下的两者关系体现为侨务委员会对批信局的直接管理。在海外设立的批信局,以华商企业和华侨商会成员的身份受侨务委员会的监管。抗战时期,重庆政府以侨务机构为工具,争取华侨的经济力量。批信局作为侨汇的主要流通渠道,也因此与侨务委员会关系密切起来。

二、抗战前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之关系

抗战以前,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的关系绕不开邮政。在三方层面下,侨务委员会与邮政的监管目的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侨务委员会对批信局的监管目的在于保障其正常经营以促进侨汇流回国内,邮政的监管目的则在于限制乃至最终取缔批信局。批信局既可以利用这种冲突为自身谋利,又可能会因这种冲突而陷于困境。批信局利用各类华侨团体和华侨领袖向侨务委员会申诉以争取支持,可以迫使邮政作出一定的让步从而维护自身利益。但批信局在侨务委员会与邮政争夺监管权波及自身经营时,则受困于这一冲突难以解脱。

(一 )批信局受益于监管冲突

批信局与政府的关系因为双重监管的缘故比一般企业更为复杂。在常规监管关系中,邮政是第一监管者,侨务委员会是第二监管者。这种格局限制了侨务委员会的监管作用。此外,侨务委员会的关照主要是为了利益而非情感,对批信局的保护甚为有限。除了保障生存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之外,侨务委员会也只会根据个别事例依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但制度化的行政扶持始终未能构建。

1.总包制度存废的博弈

总包制度是邮政为民信局量身定做的一套制度。根据1899年颁布的《大清邮政民局章程》,总包制度包括了三个方面:基本内容、寄递资费、寄递之法。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已注册民信局不得直接利用火车、轮船代寄信件,必须将信件打包成总包,由邮局代转;二是未注册民信局无权递交总包;三是邮政只将总包转交给已注册民信局,收转方如果为未注册民信局,按正常资费收费;四是收转方民信局必须自行前往邮局领取。在资费方面,将最初设立的按重量缴费的规则,改为按件计费,且为国内信函减半收费,国外信函正常收费。邮政在处理总包的时候,参照包裹的相关规定执行。[10]总包制度在清政府覆亡之后,依然被长期沿用。批信局作为民信局的一支,也遵循此例。

总包是批信局在海外活动的制度基础。海外邮政机构参照大清邮政的总包规定管理批信局海外分支机构的相应活动。因此,如果中国邮政机构取消总包,则批信局在海外也就无法营业。故而两者关于总包的矛盾绝非单纯的利益之争,乃是关乎批信局存亡的大事。对此,无论是批信局自身,还是华侨社团与华侨领袖,均知其利害,因而在这一点上据理力争、毫不退让。侨务委员会明白其中意义,更深知批信局对于侨汇回流的作用。因此,其与交通部公文往来频繁,在这类事务的处理上可谓尽心尽力。

在侨委员会成立之前,邮政与批信局围绕总包制度就已经爆发了多次冲突。冲突的焦点包括资费、执行细则和制度存废等,其中以制度存废最为关键。因为没有专职的侨务机构,批信局一般利用侨团组织出面协调。①在侨务委员会成立以前,民国时期北京政府也设立过一些华侨管理机构,但大多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开展工作。1912年,邮政总局向南洋地区的殖民地政府发出照会,决定取消南洋地区民信局的总包制度,改为按件收费。侨民起初以为是殖民地政府的动议,最终却发现是中国政府不体恤侨民,单方面提出废除总包制度。批信局通过南洋地区的商会组织联合北京的潮州会馆向北洋政府陈情,才使得邮政收回成命。[11]总包制度是批信局海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基础,因此批信局高度维护总包制度。大约在1923年,②此处所依据的资料系追记而成,作者亦未能确认具体时间。加之目前尚未找到其他相关材料,所以不能确定具体时间。邮政总局向南洋殖民地政府照会,准备取消总包制度,华侨批信按普通信件缴纳资费。[12]为推卸责任邮政还向侨民谎称该动议由殖民地政府提出,但之后被殖民地政府揭穿谎言。批信局通过南洋华侨团体居中调解,最后以总包费用上涨了结此事。过了一两年之后,邮政总局故伎重演,批信局借助华侨团体的努力得以保留总包制度,但是其费用与普通信件相比已无优惠。

侨务委员会成立之后,批信局通过侨民和华侨团体利用其转交致交通部的呈文。侨务委员会得以以第二监管者的身份,从中协调批信局与邮政的关于总包的矛盾。1928年10月,南洋地区的殖民政府决定取消总包制度。厦门地区批信局向交通部和侨务委员会请求交涉,为华侨争取利益。在交通部回复给侨务委员会的公函中,先指责批信局污蔑,“近年以来民信局走私信件日多一日,邮政收入大受影响。去年七月起奉令用严厉办法取缔此项走私信件,一面按章从严科罚,一面悬赏激励。查缉其风稍遏,厦局收入亦增。该民局等因不正当之利源被塞,不遂其私,故用捏辞控吿,凭空虚构毫无事实可指等语”,又将责任完全推给外国邮政,“和(荷)属东印第斯来函以该地国内法律不容许有信包(即总包)之办法,业经职局呈奉钧部指令第1130号准予停止”,并想借此机会彻底取缔总包,“交换信包办法本不合于国际邮政公约之规定,则各国如相继要求取此项办法,我国殊无拒绝理由”。[13]邮政意欲通过这一方式限制信局发展并进而将其取缔。到了12月,交通部才决定派人前往汕头、厦门两地协商此事。[14]但派往汕头地区的特派员与当地批信局的关系十分恶劣,以致于难以开展工作,不得不在第二年3月更换特派员。[15]就在几天之后,新加坡殖民政府告知华侨,取缔总包是应中国政府的要求。这让交通部大为尴尬,不得不向国民政府辩解,“坡督及邮政总监谓此次发端实自中国政府来函要求取缔等语,按此次取缔民局系英属邮政于去年八月起迭次函电要求,报载各节核与事实不符”。[16]此事令华侨十分愤怒,他们万万没有想到,这种损害华侨利益的事,居然是祖国政府提出来的。华侨指责政府“欺侮华侨,瞒骗国人”。[17]这就使得交通部准备在汕头、厦门两地改组批信局(实质是为了彻底控制批信局)的计划遭受了极大的外部压力,最终不了了之。与此同时,交通部向汕头、厦门两地派出特派员负责协调处理此事。[18]到了4月份,交通部向侨务委员会通报,将继续就南洋总包问题与外方进行协商。[19]及至6月份,交通部决定维持原有的总包制度不变,且批信局可以长期营业、不被取缔。[20]回顾整个过程,批信局本身与邮政并无多少直接交涉,但通过侨务委员会的转呈,对于事情最终朝有利于批信局方向的解决,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

基层邮政与批信局的总包纠纷也需要侨务委员会的协调。1933年,厦门信业公会向福建邮政管理局申诉厦门邮局不允许建美信局及其分号收发南洋寄来的总包,引发行业震动。邮政则以专营权反驳,并指出批信局虽然被允许继续营业,但经营上必须受到限制。批信局不得不通过新加坡总商会向侨务委员会进呈。总商会在呈文中首先批评邮政未能提供优质服务,只有批信局能为侨民和侨眷提供贴心的服务。然后指出邮政的规定不合理,设置在南洋的批信局作为外国企业,不应受中国邮政的管辖。最后痛陈利弊,声称其对侨眷的生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新加坡总商会因此呈请侨务委员会帮助取消禁令。侨务委员会将呈文转发给交通部,并向新加坡总商会表示会催请办理。但在咨文中未表示严重关切,仅作程式化处置。厦门华侨同业公会主席杨显甫后又以个人身份向侨务委员会致电,再次申诉新规的不合理之处。交通部仅回复侨务委员会,“令邮政总局,转饬查明分别具报各在案”。[21]此事在档案中再无下文,但之后批信局继续营业,可知事件以政府常见的和稀泥方式结束。大体是批信局认罚,但邮政继续维持总包制度。

在侨务委员会积极介入之前,批信局难以保障其自身利益。由此可见,侨务委员会的协调并非出于保侨,而是保汇。当邮政的苛政并未严重影响外汇流入时,侨务委员会的反应是消极的。

2.一般权益的申诉

邮政对批信局的非法限制有两类:一类是苛限,批信局本身无过,却被邮政刁难,让其难以经营;另一类是苛罚,批信局本身有过,但邮政借题发挥,意在迫使相关批信局停止营业。批信局利用侨务委员会申诉后,一般可以得到相对公正的处理。但是一事一议,批信局始终缺乏制度化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侨务委员会缺乏这种意愿。背后反映的是侨务委员会行政的重点在于利用华侨的经济力量,对于保护中下层侨民的利益则不那么热心。对于批信局而言,请侨务委员会出面的成本也不低,因此只在不得已的时候才乞援。对于非严重事件则只能自行忍受。

地方邮局在注册方面刁难信局,有时也需要侨务委员会出面调解。1932年初,广东澄海的郑成顺利振记信局通过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和暹罗中华总商会请求侨务委员会向交通部致函,希望“移设分局于汕头”,恳请“邮政总局准予挂号领照”,[22]交通部表示“尚可准予挂号领照”。[23]这本是基层邮局就可以处理的事务,却兴师动众,原因不言自明。

除注册以外,加强信件检查的力度是另一种限制。1934年3月,“汕头邮局,以香港地方,不在批信局营业范围之内,该处经营国外批信者,不得收寄香港批信,倘有收寄情事,即以走私处罚”。旅港潮州八邑商会为批信局求情,“查侨批营业地方,向来并无范围,近亦未闻邮政总局有何规定公布”,因此“特恳俯顺舆情,将该案取销”。[24]而侨务委员会也因此案向交通部咨文乞宽,“据香港岭东华侨互助社,呈请转咨交通部,令邮政总局转令汕头邮政局,撤销取缔香港批信,以保侨益,而恤民生”。邮政总局认为汕头邮局并无过错,“查批信局寄往香港批信,向系封作总包,按照总包重量,缴纳邮费。惟近来常有利用香港邮政,收费较低,将寄往国外他处之批信,封入包封内,送由香港寄递,以图省费,故曾令饬广东管埋局予以取缔”。但还是做出了一些让步,“民信局结束之后,批信局业呈准暂行继续营业,该汕头经营香港批信局,自亦可暂行准予继续营业,惟拟饬其将收寄往香港之批信,一律按照寄费淸单第八资(每封重二十公分收费五分)逐封缴纳邮费后,仍准封作总包寄递,不得搀入寄往国外他处之批信,所有邮票,粘贴总包封面,与寄往南洋羣岛马来联邮等处之批信,同样.办理,以防发生弊端”。[25]从此案来看,该批信局虽然未能免于处罚,但是争取到了继续经营的许可,侨务委员会居中协调依旧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根据邮政的分业规定,批信局不得兼营平信的寄递。1934年7月,汕头地区一家批信局私寄平信,新加坡潮侨汇兑公会和汕头市侨批业公会通过侨务委员会致函交通部陈情,“汕邮局检查各民信局,于代送华侨之家属民信中,发现有附带两封之函件,处罚信局,且宣布罚及三次,当即取消营业执照”,所以“据情恳转请交通部,迅令汕头市邮局从宽办埋”。[26]新加坡总商会也因此呈文,请求从宽处理。邮政总局回应,“国外寄来邮件,查有夹带情弊,现均从宽照欠资邮件处罚,至批信局因收夹带之间而被取消执照者,则并未执行”。虽与批信局的说法完全不同,但这一说法也表明邮政降低了违规批信局的处理。交通部表示,“(邮政总局)办理已属格外从宽”。[27]相比较而言,批信局的陈述更为可信。若非执照被吊销,其必然不会大费周章地申诉。侨务委员会的介入让邮政依法行政,批信局因此得到了相对公正的处理。

(二 )批信局受困于监管冲突

批信局在侨务委员会下属汕头侨务局与邮政争夺监管权的时候,因居于其中受了不少池鱼之祸。汪伪时期,由侨务委员会管理批信局。抗战胜利后,汕头侨务局有心沿袭这一旧例,但与侨务委员会意见不一,未得其支持。一些批信局在抗战胜利后要重新开业,便沿袭汪伪政府的管理习惯,向汕头侨务局申请经营执照。该局随后将其转呈给侨务委员会。侨务委员会却回复此事“应呈请地方机构处理”,然而,侨务局并不甘心放弃权力,在随后对批信局的答复中,刻意隐匿侨务委员会的真实指令,谎称“业经转呈核办在案”。[28]除了注册之外,汕头市侨务局要求汕头侨批业公会,将组织章程、职员名单、会员名册、业务状况据实上报。汕头市侨务局还自行制定了《批信事务处理办法》。[29]由此可以看出,侨务委员会认为,监管体制应该恢复到战前;汕头侨务局则认为,应当延续汪伪时期的监管制度。对此,侨务局以“此间侨批业因未登记,央行不予收购汇票”答复。批信局因为争权而不能复业,也因此连累了许多华侨与侨眷。而侨务委员会的态度没有任何改变,依然表示此事交由汕头市政府处理。[30]数月之后,侨务委员会再次训令汕头侨务局,明确指出“侨批商执照由当地邮政局核发”。[31]

侨务局之所以极力争权,目的就在于争取利益而非保护华侨。1947年5月,汕头市侨务局再次向侨务委员会呈文,先说明侨汇与中国经济有莫大关系,接着表示侨批又影响侨眷,“若一侨批商办理不善,职局有未据法而纠正,则影响侨眷生活,实匪浅鲜”,最后言辞激烈地指出:“(毋庸订定办法)未免与护侨之旨相刺谬,且此为财、交两部又已同意在先,似应请把握时机,早日核定管理办法俾而管理,而利侨汇”。侨务委员会再次回复,“毋庸订定办法”,但“如侨批局收寄侨款延不交付可报告侨务局代为查问”。[32]侨务委员会之所以反对,皆因争取监管批信局主要得利者在基层侨务局,但却会因此让其与交通部、邮政总局发生冲突。侨务局争权是为图利,侨务委员会放权则是因为利不及自身。

监管权的争夺历时近半年,对批信局的正常经营构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批信局在面对侨务局和邮政时无所适从,难以正确处理相互关系,平白遭受了池鱼之祸。

三、抗战时期:保汇即救国

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之间在和平时期联系并不紧密,但在战争时期却因为特殊原因而形成了密切的关系。批信局作为一种商业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要与侨务委员会进行联系的时刻并不多见。按《侨务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海外设立的华侨团体组织必须向当地国民党党部注册,没有党部的可以向侨务委员会注册,接受两者的指导。批信局在海外的分支机构一般都会加入当地的华侨商会组织,批信局在较为集中的地方如新加坡会组织同业公会。通过这些组织,批信局受到侨务委员会的间接监管。但这种关系较为松散。侨务委员会本身并非专职的经济管理机构,司局设置中也无经济类的分支机构。但在向行政院提交的工作报告中却大量的出现侨资、侨汇的内容。[33]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高度重视华侨的经济力量,侨汇更是重中之重。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的关系变得突然密切起来。

(一 )国民政府努力争取侨汇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下属的各侨务局或内迁、或撤销。[34]而厦门与汕头分别在1938年和1939年沦陷。自此开始,两大批信业核心城市均被汪伪政府控制。汪伪政府在沦陷区另组侨务系统。[35]重庆政府对于沦陷区的批信局不能监管,又不能将侨汇拱手让给日本人和汪伪政府,于是利用侨务系统向华侨和侨眷宣传保汇即是救国的思想,希望以宣传战的形式开展反制。这既是为了给抗战提供经济支持,也是为了阻止日本利用侨汇侵华。而日本军部和汪伪政府垂涎批信局掌控的大量侨汇,意欲全部侵吞。事实上,国民政府在开展宣传战、经济战时,过程十分艰辛。厦门的批信局在沦陷后普遍停业;汕头的批信局虽然勉强开业,不少批信局却被汪伪控制。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开始有意识地鼓励华侨支持抗战,而华侨的经济力量最受重视。1938年,经济学家黄元彬为南京国民政府拟定了《华侨汇款总动员运动意见》,明确指出侨汇不足会让整个金融予以动摇,主张利用华侨团体和乡镇自治团体敦促侨民利用官方途径向国内汇款。[36]由于官定汇率在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因此只能寄希望于华侨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并利用传统的宗族关系促成这一点。这是当年12月,侨务委员会向中国驻南洋各地大使馆致电,针对日本蛊惑华侨的主要内容逐条予以批驳并请使馆宣传。其中第二条专门批驳日本所谓的“予通信汇兑之便利”承诺。先是向华侨表明:“各省汇款,亦非毫无办法,又何须倚赖倭寇”,再强调保汇即是救国,如果侨汇“误入敌人银行”,则“以有用之金钱,资助敌人,侵略祖国,自困家乡”。[37]汪伪政府成立之后,重庆政府针对汪伪政府开展了宣传战,希望以此挽回侨汇。1940年5月,侨务委员会向福建省政府密电,告知“经敌诱骗,多数侨胞已经坠入其彀中”,要求其“设法挽回,俾免被敌人利用”,并“迅饬地方银行联合民信局,推广暹罗侨汇,以资救济”。1941年,汪伪政府侨务委员会颁布《华侨捐款奖励办法》,意图收编华侨的经济力量。福建省政府因此要求下级政府,“加紧对华侨宣传并设法予以摧毁”。[38]但重庆国民政府由于失去了对汕头和厦门两地的控制,侨汇的揽收并不顺利。不过在国民政府和汕头部分批信局的努力下,抗战后期(1942年)开辟了东兴侨路,①从广西东兴入境,故而得名。具体路线为从越南至广西,再经广东北部绕回汕头地区。经营这一线路的批信局不在汪伪控制之下,其侨汇由国民政府管理。侨汇揽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 )汪伪政府对侨汇的侵夺

汪伪政府利用统治之便,有意识、有步骤地侵占侨汇,为日本侵华服务,批信局则成为了主要目标。汪伪政府的侨务机构在确立监管权之后,对批信局进行严苛管制和盘剥,并利用其进行思想宣传,对批信局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通过这些措施以实现侵占侨汇的目的。批信局经营因此陷入困顿,大量华侨和侨眷为此蒙受苦难。

1942年,汪伪政府决定将批信局的监管权从邮政转移至侨务委员会。同年,汪伪政府侨务委员会驻汕头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甫一成立就颁布训令,声称“本处值司侨务,凡与侨民有关团体,自应缜密考核,以定兴革之方而收指臂之效”。其认为汕头市侨批业同业公会“与侨民关系极(密)切”,要求侨批公会“将组织章程,职员、会员名籍、册及会务概况等……呈缴来处,以凭核饬”。[39]同年8月,办事处又召开座谈会,除了将汕头地区批信业的主要代表召集起来之外,日本军部代表、汕头市县两级政府首长一并到会。在这次会议中,日本军部代表明确了办事处的监管权,“侨批业属于侨务委员驻汕办事处直接监督下之团体,故办事处得行使其职权,对批业要时加监督”。[40]

该年10月份,办事处开始制定具体的侨批业管理规则,开始对批信局进行严酷管制。与过去相比,增加了很多限制措施。具体有五项:一是领取批信的申报制度,“各商号在侨批寄抵汕头市时,应向本处填具申报书,以凭核发领取批信证,凭证向邮政局领取批信”;二是批信总包的检查制度,“各商号领取批信后,务将批信原包呈送本处核查,验盖后由各商号领回发送,其属非一和平区批信,则概行扣留,不予领回”;三是批脚的通行证制度。批脚需要办理通行证才可以派送批信,但通行证的审核严格而有效期短(六个月);四是发送批信的区域限制,“各商号批脚不得前赴非和平区”;五是台湾银行垄断侨汇的结算。早在抗战爆发前,台湾银行就派遣专人调查南洋华侨的侨汇情况,认为“移居南洋的中国人三百五十万,在南洋发迹到处可见,特别是经济上之势力远超原住民”,并设想了业务开展的要点,“值我银行(台湾银行)向南洋一带扩展业务时,所到之处,皆为中国人商业势力范围,因此特别注意其影响力,百事以中国人为服务对象,业务才得发展”。[41]两地沦陷后,台湾银行借机垄断侨汇。在管制过程中,办事处还巧立名目收取多项不合理费用。

批信局本身又是通讯机构,可以传播信息。因此,日本军部和汪伪政府为了控制舆论,就不能仅对批信局进行经济监管。日本军部和汪伪政府认为可以利用其来拉拢人心,不仅有利于控制中国国内的沦陷地区,也有助于控制南洋地区。日本军部欺骗批信业者,“现在泰国马来南洋多处,均与日本协力合作,即各地华侨,六年联络结合中,华侨一切行动,均甚协力日本军,为献金等举,均其表现之乃实也”,并虚伪地承诺“对于潮汕地道侨眷,应加之保护”。实意却是利用侨眷胁迫华侨与之合作。除此之外,办事处还要求批信局参与宣传,鼓动侨眷支持汪伪政府和日本侵略者,与重庆政府展开宣传战。“诸位营业,即以急于推进华侨家眷参加和平之责任,侨批虽属营业性质,但办理宣传工作,亦甚有力,故尔等生意,固为要紧,而宣传工作,亦系相当要紧,不比其他普通营业,此能诚意办理宣传工作,结果必使华侨受益,此即和平工作之伟大也”。[42]目前留存下来的一封当时的批信上盖有办事处的宣传章,内容为“与日本合作,可以振兴侨胞在南洋之势力”,可以作为实例。[43]

办事处对于违规批信局的处罚极为严酷。为了震慑批信局,办事处在1943年8月26日焚毁了2047件从泰国寄来的“非和平区”①日本军部和汪伪政府将自己控制的区域称为“和平区”,否则就称为“非和平区”。批信。[44]虽然表示“汇款由原批局照章退还原寄汇人”,但这一承诺并不可信。汇款的最终去向因为无资料记载,成为谜团。

严酷管制严重干扰了批信局的经营。批信局希望监管能够稍加松弛,但被办事处拒绝。批信局领取总包之后,不能直接发送,必须将总包送至侨务委员会办事处检查。检查的主要目的在于扣押“非和平区”的批信。否则一经发现,接收总包的批信局就要受到处分。这一不合理的规矩,让很多批信局难以接受。[45]“侨务委员会驻汕办事处拆包检查处置严密,实绝无取巧之可能,不过华侨未明底蕴,一旦有弄巧反拙者,会员等因收受批包关系,势又被政府之诘责,兹为防患于未然,减轻责任起见,特联名投请公会提出声明,嗣后会员等收受批包,惟遵照条例缴送检查便为尽职,至于批包内容如何及检查复后有何发现违反条例之批信,会员等处于收受人地位概不负其责任,庶免无辜受过”。[46]办事处虽然部分认可,但并不愿放松监管。汕头地区批信局的同业公会再次向办事处呈文,认为条件过于苛刻,希望能略为放宽,不过其建议未被采纳。

四、结语

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的关系表明,国民政府侨务政策的出发点在于利用华侨的经济力量。侨汇是华侨经济力量的具体体现,也是近代中国外汇的主要来源,因此是最受政府重视的对象。侨务委员会关注批信局,主要是因为看中其经济功能。侨务委员会介入批信局与邮政的矛盾,保汇的意图实在保侨之上。地近则利近,故地方侨务局争取侨汇的表现要比侨务委员会更直白和迫切。批信局虽然利用侨务委员会争取了一些权益,但未能彻底改变与邮政的非正常关系,有时反而受害于监管冲突。促使批信局与侨务委员会在特殊时期关系密切的主要原因依然是侨汇。为了支持抗战,重庆国民政府的侨务机构对汪伪政府的侨务机构发动了各种宣传战、经济战。这虽然是必要的,却又使得批信局无辜受祸。从研究角度而言,侨务政策的经济动因在这一过程中呈现得更为明显。

功利化侨务政策的形成既有历史根源,也有现实根源。第一个历史根源是华侨主动捐助的传统。从晚清起,华侨就主动捐助国内的革命事业。国民党(包括其前身)在早期发展阶段受惠于华侨甚多。孙中山直言华侨是革命之母。武昌起义之前,孙中山领导的十次武装斗争主要军费均来自于华侨,比例在八成以上。[47]华侨捐助革命的热情由此可见一斑。从这一时期起,海外华侨就形成了捐助国内的传统。这种传统贯穿了整个中国近代史,也是功利化侨务政策得以确立的主要外部因素。

华侨基于报国之心主动提供捐助形成传统之后,却被国民党执政的南京国民政府视为理所当然之举,将善举等同于义务,进而苛求华侨。这是第二个历史根源。对于华侨的爱国行为,政府在大多数时候只是提供一些荣誉性的虚衔作为回报,对于华侨真正关心之事物和切身利益,却没有足够的关注。华侨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政界人士对此并非没有认识,但并没有主动改革积弊的行动。1940年,时任国民党福建省党部主任委员的李雄在一次公开谈话中就承认国民政府的侨务政策存在缺陷,“过去政府未尽宣传与联络之功,亦即过去政府未能深切了解华侨,保障华侨”。[48]主政者或不自觉,认为华侨热心国内事业,不求回报;或自觉但不愿改变,因改革积弊本身对于官员和政府无利可图。这是功利化侨务政策形成的主要内部因素。

南京国民政府的天然缺陷是现实根源所在。作为一个弱势政府,其所能掌控的各种资源并不丰富。加之国内经济不发达,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对华侨的经济力量十分倚重。为了尽可能地发挥这种力量的价值,其自然会推行高度功利化的侨务政策。近代中国外贸长期逆差,侨汇对于弥补贸易赤字的作用甚大。1931—1940年间,侨汇占贸易赤字的比例大都在五成以上,是最主要的外贸入超平衡因素。[49]南京国民政府选择功利化的侨务政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功利化侨务政策形成之后长期延续,虽然让南京国民政府取得了一些短期收益,但是却让广大华侨承担了超过义务的责任。中下层华侨及其侨眷作为华侨的主体,是这一政策的主要受害者。他们既要面对外国的歧视,又要面对本国的苛求,生活自然陷入困境。他们对于政府不体恤侨民,早就多有不满。[50]功利化侨务政策的真正结束是在华侨经济力量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力式微之际,而这本身也是功利主义的另一种体现。从经济角度、企业角度来分析政侨关系,相比政治角度能够更细致、深入地展现两者关系的内涵。从这一视角开拓华侨史研究,除了扩展史料来源之外,也有助于对既有史料的二次挖掘。

[注释]

[1] 黄美缘:《清末和民国时期华侨在厦门的投资》,《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6年第3期。

[2] 杜桂芳:《侨批—潮汕历史文化的奇观》,《东南亚研究》1995年第6期。

[3] 吴润填:《侨批—潮汕文化底蕴的折射》,《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何敏波:《简述侨批业发展过程中的潮商精神》,《八桂侨刊》2009年第1期;杜式敏:《从潮汕侨批看海外潮人的女性观》,《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4] 肖文评:《粤东客家山村的水客、侨批与侨乡社会—以民国时期大埔县百侯村为个例》,《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邓锐:《试论侨批对客家文化的影响》,《广东档案》2012年第1期。

[5] 陈丽园:《从侨批看跨国华人的教育与文化传承》,《东南亚研究》2011年第4期;《近代跨国华人社会建构的事例分析—1929—1930年新加坡保留民信局与减轻民信邮费全侨大会》,《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袁丁、陈丽园:《1946—1949国民政府对侨批局的政策》,《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3期。

[6] 陈国威:《1932—1945年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论述》,《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0年第4期。

[7] 任贵祥:《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工作述评》,《史学月刊》2016年第1期;冀满红、赵金文:《略论抗战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东南亚研究》2014年第3期。

[8]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香港:天马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第2页。

[9] 杨建成主编:《三十年代南洋华侨团体调查报告书》,台北:中华学术院南洋研究所,1984年,第27~29页。

[10] 仇润喜编:《天津邮政史料》第1辑,北京航空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88~95页。

[11] 《民信局史实略记》,《南洋中华汇业总会年刊》1947年总第1期,第12~14页。

[12] 《民信局史实略记》,《南洋中华汇业总会年刊》1947年总第1期,第12~14页。

[13] 《国民政府交通部公函:第七六五号(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交通公报》1928年总第35期,第2~3页。

[14] 《交通部代电:第一二九号(中华民国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交通公报》1929年总第107期,第47~48页。

[15] 《交通部指令:第九七三号(中华民国十九年三月六日)》,《交通公报》1930年总第131期,第13~14页。

[16] 《交通部公函:第三○四号(中华民国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交通公报》1930年总第130期,第25~26页。

[17] 《为取缔民信局之呼吁》,《申报》,1930年4月10日第13版。

[18] 《交通部公函:第三一二号(中华民国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交通公报》1930年总第131期,第65~66页。

[19] 《交通部公函:第三八四号(中华民国十九年四月四日)》,《交通公报》1930年总第134期,第50~51页。

[20] 《侨信局仍照旧章办理》,《申报》1930年7月13日。

[21] 《本会办理厦门民信局纠纷经过之文件》,《华侨周报》1993年第41期,第36~39页。

[22] 《交通部公函:第一三九号(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交通公报》1932年总第326期,第10页。

[23] 《交通部公函:第三六六号(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交通公报》1932年总第345期,第20页。

[24] 《交通部训令:第一一六三号(二十三年三月八日)》,《交通公报》1934年总第542期,第2~3页。

[25] 《交通部公函:第一零零七号(二十三年四月七日)》,《交通公报》1934年总第551期,第28~29页。

[26] 《交通部公函:第二零五三号(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交通公报》1934年总第584期,第15页。

[27] 《交通部批:第二九二四号(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九月一日)》,《交通公报》1934年总第594期,第34~35页。

[28]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271~276页。

[29]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286~288页。

[30]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295页。

[31]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279页。

[32]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297~299页。

[3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政治四),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595~596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第617、619~620页。

[34] 谢国富:《侨务委员会组织概况》,《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

[3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第690~692页。

[36] 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上)》,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年,第412~414页。

[37]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政治四),第681页。

[38] 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上)》,第414~417页。

[39]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21页。

[40]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44页。

[41]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51~53页。

[42]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43~44页。

[43] 潮汕历史文化研究中心、汕头市文化局、汕头市图书馆编:《潮汕地区侨批业资料》,汕头:内部印刷资料,2004年,第106~107页。

[44]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 第107页。

[45]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86~87页。

[46] 王炜中主编:《潮汕侨批业档案选编(1942-1949)》,第88页。

[47] 江满情:《论孙中山早期的革命活动对华侨力量的依靠—以筹款活动为中心(1894-1911年)》,《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48] 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上),第454页。

[49] 林金枝:《侨汇对中国经济发展与侨乡建设的作用》,《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4期。

[50]《为取缔民信局之呼吁》,《申报》1930年4月10日。

A New Point of View on the Research of Pixinju——An Investig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

ZHOU Yu-bin
(School of Economics,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9, China)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Qiaopi(remittance); Pixinju(remittance enterprise);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Commiss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

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ixinju and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Commission (OCAC). It demonstrates that the activities of overseas Chinese led by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re utilitarian-oriented, and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s to obtain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overseas Chinese. The Pixinju builds connections among overseas remittances, expatriates and overseas Chinese dependents, and remittances attracted the real focus of the government. The social status of expatriates and relatives of overseas Chinese is related to remittances.Though the Pixinju and the OCAC are connected due to overseas Chinese, their interests are the re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When there was a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ixinju and the postal service, the OCAC would intervene in the name of protecting overseas Chinese, but its main purpose was to protect the remittances. The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name and the practice causes the OCAC unable to provide a stable protection for the Pixinju.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to secure the support from overseas Chinese economic power, the OCAC of Chongqing government built a stro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Pixinju. However,the oppression of Wang puppet government caused the Pixinju to experience the lowest situation during its development. Through exami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overseas Chinese based on the politica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Pixinju and the OCAC, the paper illustrates that the government policy on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is utilitarian. Overseas Chinese, especially those at the middle and lower class and their relatives, are burdened with unbearable weight due to this policy.

D634.1

A

1002-5162(2017)04-0074-10

2017-03-20;

2017-08-08

周瑜斌(1985—),男,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邮电史、金融史。

*本文系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编号CXJJ-2013-365)项目成果。

[责任编辑:密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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