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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建议初探

2017-01-28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选择权审理

李 霞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建议初探

李 霞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或辅助性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有着独立的功能与价值。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备等原因,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不规范,致使其未能充分发挥简易、迅速解决纠纷的功能,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以不断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简易程序修改的法理基础出发,简要评析《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会产生大量的纠纷,这些纠纷无疑会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数量连年递增,前几年的递增幅度每年高达百分之十几甚至二十几。简易程序以其灵活性、便捷性、经济性的特点,受到当事人和法官的广泛支持。完善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率、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简易程序的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实践中却是不尽人意,暴露出不少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探讨。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状

1.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简易程序的职权主义色彩非常明显,对当事人的选择权缺乏应有的尊重。简易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改革程序规则、消除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以促进民众对司法的接近和利用,更侧重于诉讼经济、诉讼效率方面的考虑。简易程序的适用是以牺牲一定限度内的公正为代价,因此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可是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未加以充分尊重和保障,比如,在我国现今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过程中,忽视了当事人的自主性,突出法院的主动性,造成当事人的被动化,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意义。这值得我们深思。

2.简易程序的运行繁琐而不规范

简易程序的配套规定不完善,没有实质性的简化措施,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未能简化。在审理程序上仍等同于普通程序,大多数法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仍习惯于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操作,庭审仍按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的步骤进行,没有简化程序,体现不出简易程序快捷、简便的优势。简易程序可以随意转化为普通程序,特别是因案件较多,无法在审限内结案而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为数不少;可以说简易程序自动转为普通程序的随意性、非正当性及不安定性,使简易程序应当具备的“简易功能”荡然无存,导致其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往往也落空。

二、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1.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所谓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作为一项程序权利,是立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关怀的体现。当事人是对自己利益最优先的判断者,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一旦成诉讼时所适用的程序,一经选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并且对法院亦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一旦选择了简易程序,则意味着案件将由独任法官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对当事人的传唤方式比较简便,裁判文书可只写结果而不写争点等③。

可以增加案件以当事人合意方法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于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得依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虽未以书面形式约定,但双方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时,以口头形式要求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得以简易程序审理,但对于当事人所要求的内容须记入笔录。当事人之间虽无约定,但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要求以简易程序审理,且对方对此不提出异议,并于法庭开庭审理之日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其同意依简易程序审理,事后并不得再提出异议。对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情况发生变化,且一方当事人申请转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由法官审查是否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给予当事人程序上的选择权,并不是说当事人对程序选择权可以滥用,在立法上还应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此外,可以从诉讼费用方面给当事人选择程序以一定的引导,比如选择简易程序,诉讼费可以比照其他诉讼费降低收取,以鼓励当事人选择方便、灵活的程序处理纠纷。

2.规范简易程序的运行

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就在于提高效率、减少诉累、确保公正。因此,简易程序应当与普通程序区别开来,从传唤方式、案件审理、审理期限、卷宗归档材料上明确突出其简化性,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中关于起诉、送达、举证期限、法庭审理、诉讼文书制作等方面关于简化程序的配套措施。

第一,简化起诉方式。比如,法院可以制作相关表格,当事人若要进行诉讼可以以填写表格的方式进行,关于诉讼的相关规定、程序、文书也可以通过表格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简化审理程序。就简易案件而言,如果案件纠纷不大,双方争点较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必要严格划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阶段,更不必拘泥于每个阶段的先后顺序,甚至可以合并进行或穿插进行,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相机行事,只要能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解决纠纷即可。如当事人一经起诉就对事实无争议,都有和解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径行进行调解,没有必要用非常复杂的程序来审理。与此同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无需多次开庭审理,原则通过一次开庭,一个期日就辩论终结,简化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对此,可以充分利用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使双方在准备程序就主张举证确定争议点之所在,从而简化法庭审理过程,以避免因调查证据而延展期日。

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加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选择权的告知、释明,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自愿。第二,将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制作成笔录,在裁判文书和卷宗中明确显示征求当事人意见的过程。第三,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严格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不能拖延。

[1]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论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取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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