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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的重构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权审判

赵 雪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的重构

赵 雪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公关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侦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认可,就要以审判为标准,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会影响侦诉关系。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需构建新型侦诉关系,要求检察机关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又要强化监督侦查活动。

“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关系;协作;监督

“以审判为中心”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侦查与起诉作为审前最重要的两个程序,必然随着审判制度的改变而变化。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下,侦诉关系如何调整,侦诉机关如何协作与监督,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面临的挑战。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各阶段平行并列。但过去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凭借先进的侦查技能造成侦查权的扩大,侦查中心主义逐渐成为趋势。过于强势的侦查权所带来的危害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以司法权制衡侦查权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做法。

“以审判为中心”可从两方面理解:从横向层面看,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经过侦查和起诉后均需经审判最终确认,审判对于侦查和起诉应具有不确定性和终局性。所以侦、诉、审三阶段中审判居于中心地位。其次在审判程序中,公诉方需将搜集到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的呈现在法庭上,并经其他各方的质证和认证,最终由法官进行内心确信,所以审判程序中庭审居于中心地位。另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不仅表明法院独立行使定罪量刑权,还意味着只有法院能够决定侦诉行为的有效性。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侦诉关系的要求

(一)强化侦诉协作

从职能上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承担着控诉职能,二者有着共同的诉讼目标。在同一追诉任务中,侦查与起诉的完美协作才能形成强大的追诉合力。从“以审判为中心”为视角,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将视野延伸至审判阶段,侦查和起诉是为审判做准备,侦查和起诉的最终追求就是获得审判的认可。如果经过侦诉的案件没有获得有罪判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直接办案人员不仅要被追究责任,还可能带来其他负面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时要始终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保证案件数量的同时更要确保案件质量,确保事实的真实性、侦诉行为的合法性,并经得起法庭审判各方的检验。

(二)强化侦查监督

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更应加强侦诉关系之间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除作为控诉职能外,还具有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并对有瑕疵的案件及时告知和修正,严把案件质量关。通过加强检察监督的方式来制约侦查权,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严格贯彻。

三、“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的重构

侦诉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就是协作与监督,所以新型侦诉关系的重构也必然以协作和监督的重点。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对侦诉关系进行机制上的调整,构建新型侦诉协作和监督关系,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构建新型协作关系

在刑事追诉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和起诉的两方主体缺一不可,侦诉协作是二者的共同价值追求。构建新型侦诉协作关系,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首先,改变侦诉协作的方式。纵观目前的侦诉协作模式,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参与案件实行半封闭式的模式,即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了解止于浏览卷宗,对具体案情缺乏实质性接触,此模式无异限制检察机关的引导作用。所以构建新型协作关系,侦查机关应以开放的态度接纳检察机关的介入,除正常通报案情外,对疑、难案件,应主动允许检察机关参与侦查程序,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公安机关的证据搜集等侦查行为及时指导,发挥其引导作用。其次,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检查机关的举证以侦查机关的取证为基础,但证明责任却由检察机关独自承担,这明显有失公允。公安机关作为诉讼的发起者以及证据的搜集者,理应与检察机关共同面对诉讼中的风险。所以构建新型协作关系要求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构建新型监督关系

要构建新型侦查监督关系,首先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检察机关要坚守监督职责,对于违法侦查活动要坚决指出并及时纠正。其次,优化监督手段和方式。目前,检察机关监督滞后性使侦查监督很难有效发挥其真正的引导作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侦查活动,公安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性的网站以便检察机关能够同步监督侦查活动。最后,赋予检察机关实体处分权。没有实质处分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约束就犹如纸上谈兵,达不到实际约束效果。只有以实质处分权取代建议权,才能从实质上达到监督效果。

[1]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05).

[2]汪建成.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J].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15(01).

[3]潘金贵.侦诉协作: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的目标模式[J].甘肃社会科学,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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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280-01

赵雪(1991-),女,汉族,河南周口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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