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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规制与完善

2017-01-28汪飞宇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众筹投资人规制

汪飞宇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规制与完善

汪飞宇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在我国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存在各类问题,诸如信息失灵、信息管理、信用风险、平台定位、法律风险等,投融资双方隐私信息泄露,涉嫌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本文通过投资者冷静期、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线下约谈等制度设计达到规制上述法律风险的目的。

股权众筹;法律风险;投资者冷静期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4年国务院政府报告首次对股权众筹给予国家层面的正式肯定以来,股权众筹借助于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截至2015年7月31日,国内共有股权众筹平台113家(另外还有5家平台即将上线),交易总额高达54.76亿元。[1]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传统意义上的股权众筹缺乏生存的法律基础。实践中,股权众筹主要以直接有限合伙模式、“有限合伙+公司”的形式进行[2],但仍暴露出诸如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风险控制,投资人利益保护,平台方风险控制等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股权众筹各方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行为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点,其面向的投资者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一般从每个投资个体中募集的金额较少。[3]中小企业的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公布其项目信息,股权,最终达成并以出让该项目的股权吸引投资者,实现融资的目的。但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其方式仅限于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除此之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面向公众公开募股的行为均涉嫌非法集资。

(二)股权众筹平台方行为的法律风险

法律对于平台本身的定位以及其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平台在股权众筹项目发起初期利用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的重要隐私信息以及有关众筹项目的具体信息从事非法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风险。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均需要向众筹平台提供信息审核,这为众筹平台利用项目发起人与投资人的信息从事非法信息交易提供了可能,引发对于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隐私信息及项目发起人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三)股权众筹投资人行为的法律风险

信息失灵,为股权众筹投资人遭受集资诈骗提供可能。另外,股权众筹平台资格问题没有明确具体法律规范使得很多本身不具有启动股权众筹项目,这也为股权众筹投资人招受诈骗风险埋下隐患。或因股权众筹项目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经营理念的差异,或因股权众筹投资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理性人”,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试图直接退出或者转让股权时,则涉及投资人在股权众筹项目中的退出问题。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投资人缺乏有效的退出方式,这将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三、股权众筹法律风险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股权众筹的定义、公开、小额等规定仍有待进一步界定。为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应完善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对《证券法》、《公司法》中部分条款的进行修改完善,为股权众筹健康发展扫清障碍,探寻实现股权众筹发展风险规制过程中交易成本最小化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法律。

(二)强化众筹平台信息管理

在融资过程中,由于存在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股权众筹投资人、股权众筹平台三方之间信息不对称,这就要求平台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另外,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众筹项目的核心商业秘密、双方身份、财务等重要信息,应当与一般信息区别开,建立平台信息分层管理制度,最大程度的保证双方隐私及项目发起人的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安全。

(三)引入投资者冷静期制度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

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但该规则未延伸至互联网金融领域。为了突出股权众筹中对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给予投资者足够的投资准备时间。本文提出将投资者冷静期制度引入股权众筹之中。

四、结语

任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都必须以合乎现有法律法规为前提。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这要求立法者在设计法律制度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必要时通过适当调整现有法律规定,为社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1]单文苑.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联合京北智库发布<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显示股权众筹迎来发展元年[N].中国经济时报,2015-08-11.

[2]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78.

[3]刘占辉.我国股权众筹的风险分析与监管制度研究[J].金融理论探索,2016(5):43.

D

A

2095-4379-(2017)16-0274-01

汪飞宇,男,汉族,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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