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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与应对策略

2017-01-28姚天琳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林业大学被告人嫌疑人

姚天琳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与应对策略

姚天琳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现代文明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日益趋向科学化、民主化。但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消极观念仍然有诸多残余。其中影响最深远的就是刑讯逼供这一审讯方式在实践中的存在。为了避免更多的刑讯逼供的存在,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必须从制度上对刑讯逼供加以防范,并且在观念上对其也要理性认识。

刑事诉讼;刑讯逼供;危害;应对策略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从理论层面分析,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一行为在理论上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首先主要体现在刑讯逼供损害了正当程序原则,所谓正当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追活动中,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基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基本诉讼理念的要求,国家司法机关有必要严禁刑讯逼供,力求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其次,刑讯逼供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而刑讯逼供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以此作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这实际上是在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是将本应由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强加给被告人承担。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刑讯逼供使冤假错案频发

刑讯逼供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这种审讯的方式常常会使那些遭到酷刑折磨而难以忍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并非由其实施的犯罪事实或者认罪,如张氏叔侄案、念某案等许多冤假错案,都离不开刑讯逼供。

(二)刑讯逼供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从宪法的角度分析,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伤痛,还在一定程度具有违宪性与执法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

(三)刑讯逼供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刑讯逼供时有发生,会使人们产生一定程度的恐惧,甚至会对法制产生不信任感,长久下去,这会使法律的权威在人们心中褪去,使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应对策略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司法部门也深刻认识到了刑讯逼供的危害并为之努力立法,来积极地防范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在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再次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在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这一决定再次提出了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等内容,再一次把刑讯逼供放在了刑事诉讼改革的首要位置。

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是防范刑讯逼供,使刑事诉讼走向科学民主的正确路径,除此之外还应确立一些规则并使之落实于实践,如:(1)讯问时律师有权在场。在我国,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受到一定监督体系的有效监督,规定讯问时有律师在场之这一制度有助于进行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2)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通信权。这一权利行使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对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对抗格局的形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刑事诉讼通行原则,如:法治国家程序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平等对抗原则、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等原则。

我国在现阶段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不仅仅只着眼于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司法系统对司法工作人员组织业务培训来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更要遵循严苛的原则,招收具有专业知识水平、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业务人员,以此从整体上提升整个司法队伍的素质。

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使每一个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使命,也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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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263-01

姚天琳(1997-),女,辽宁凌源人,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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