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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消费者法律保护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运作投资者基金

阚 柳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私募基金的消费者法律保护

阚 柳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我国的私募基金在近几年蓬勃发展,投资私募基金的消费者和基金运作的资金数量双双呈现出极速增长的态势。由于我国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只有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上没有规范,且现行监管体系混乱、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在制度和法律上并未形成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合理保护的体系。

私募基金;消费者保护

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2014年《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给了私募基金一个官方定义,即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200人以内的投资人以不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的投资人相较于公募基金是确定的某些机构或个人。

因为同一个项目下,投资者是相对固定的,因而私募基金可以看作一种秘密投资,投资者并不希望将自己的投资情况公之于众。所以在某些方面,如信息披露上,公募基金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中重要的信息披露制度被一定程度上排斥在私募基金的风险管控手段之外。从现有的监管结构上来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评价和私募基金的运作规范上。

(一)投资者评价

私募基金属性排除了普通人的投资可能性,是面向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以看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被要求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除这条规定之外,对合格投资者还有更加详细的认定条件。这可以看作是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和安全制度。合格的投资者在对私募基金有着清醒的认识,也对资产管理有着一定的见解,是接近经济学上“理性人”的群体。合格的投资人排除资本市场上的“赌徒”群体,在准入制度上对投资人的最大保护,投资人不会因投资私募基金而丧尽家财。

(二)私募基金的运作规范

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包括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这些主体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之作用,私募基金运作的好坏全凭这些人的操作管理能力,因此对这一类人的资格审查集中在能力考核上,要确保管理人员有这个能力,能运作好整个经济活动。[1]其次,在私募基金日常运作上做出相应规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中的行为开出负面清单,通过禁止性的规范给私募基金划出红线。

二、投资者保护面临的风险

虽然我们已经出台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这一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对于私募基金资者的保护仍然停留在很初级的阶段,与蓬勃发展的私募基金市场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远未建立。

(一)私募基金的准入制度的法律风险

私募基金的优势之一,在于其具有相当程度的私密性,这样意味着私募基金面临的监管相较于公募基金会十分宽松。主要原因在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有着相当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懂得利用自身所掌握的知识保护自己的利益,且有这个能力。

目前就我国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标准来看,仅仅是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的财产情况以及对私募基金的认知情况做出兜底规定,未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风险承担情况做出科学的分类管理。只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笼统的涉及到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而且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并不适用。

(二)缺乏退出机制

对于投资者而言,当选择投资私募基金时,必须要着重考虑的就是退出渠道的畅通与否,私募基金是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私募基金结算的条件成熟时,可以实现资本增值的目的。退出机制在私募基金整体运行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环节,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中包括有市场并购,产权交割,证券化资产,交易柜台与IPO机制等资本市场无缝对接形式,提前给私募基金发展铺好后路,打造良性市场氛围。[2]

三、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采取专业化的私募基金制度建设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对私募基金运营领域的不了解,没有相关领域的从业能力。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十分广泛,股权,证券等都可能是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面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消费者保护的着重点和制度建设应该予以区别化的对待。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不同于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面向特定人群的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较为宽松。私募基金有着收益率高、操作起来灵活高效的优点,为了防止私募基金因为跟风等因素导致的投资过热,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因该采取适度宽松的政策。禁止以广告等形式宣传、推销私募基金也是信息披露制度宽松的一个原因。这种与公募基金类似的面向大众的信息披露在私募基金中并不适用。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必要的。基金运营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如招股说明书、平台的重大事项等信息任然需要披露。而不适宜公开的信息是涉及涉及到投资者的收益与本金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该使投资者知晓,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加以规范。

[1]丁亚琪.论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J].法制博览,2016(05上):185.

[2]徐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及障碍[J].新经济,2016(21):67.

D

A

2095-4379-(2017)16-0261-01

阚柳(1991-),男,汉族,江苏徐州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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