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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罪名的研究

2017-01-28付亚丽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山西财经大学环境要素污染环境

付亚丽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罪名的研究

付亚丽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的严重,而且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仅仅依靠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目前的困境,必须寻求其他的出路,环境刑法是一个很好的武器。然而环境刑法的首要任务是对环境犯罪的罪名进行梳理,环境污染犯罪是环境犯罪的重要一环,由此一来,环境污染犯罪罪名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污染;犯罪;罪名;完善

一、我国现行环境污染犯罪罪名的现状分析

(一)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种类少

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一共只有5个,自1997年我国颁布刑法迄今已近20年,伴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已经出现了很多刑法无法匹配进而无法进行规制,但是又危害重大,已经不能为社会所包容的犯罪行为。现行的环境污染犯罪罪名所规定的犯罪行种类少,使很大一部分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污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这就使刑法在预防环境污染方面的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极其不利。

(二)遗漏了对部分环境因素的保护

环境要素是指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当中,对环境要素进行了列明,然而,有很多环境要素却未以单独罪名的形式列入刑法的罪名体系,如水、大气、海洋等。现行刑法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把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的重要环境要素排除在外,所涉范围过窄,使得司法机关对许多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裁只能望洋兴叹。以污染海洋行为为例,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凸显对环境要素的保护,“尤其是并未强调对海洋这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并不将石油、农药、重金属、固体污染物、放射性物质、传染病原体等陆源污染物直接排放、倾倒在大河、江湖等内水中,而是将其排放、倾倒、弃置在海域内,结果尽管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却又无法追究或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因此,拓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保护的范围对完善这一罪名很有必要。

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罪名的必要性

(一)环境污染刑法治理的现实需要

随着现代经济的大力发展,环境污染的情况愈演愈烈,尤其在水、大气、土壤方面表现的尤为出,此外还造成噪声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等。面对这样的污染问题,仅仅凭借行政手段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必要时要采取更严厉的刑法手段。法律体系是国家公权力维护自身统治及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刑法更是具有遏制犯罪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尤其是环境污染犯罪在我国如此严重的当下。充分发挥刑法的强制作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严肃惩治危害环境的各项犯罪行为,可以更好的保护人类生存。

(二)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的观念要求

刑法是一部惩罚性的法律规范,通过描述立法者所严格禁止的行为特征,从而使每个公民可以对照自己的行为作出客观的评价和预测,即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环境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预防为主”,环境污染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的损失远非经济价值所能衡量。在环境犯罪中,在立法中明确建立精确的评价规范,使人们从对环境犯罪人的惩处之中认识到严重环境犯罪行为是损害全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在观念上将对环境的保护上升为对社会的基本价值的保护,树立环境保护的正确思想,使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在即将实施一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时,立即考虑到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反思自己的行为,进而提升环境保护的底线。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罪罪名的建议

(一)针对环境要素设置独立的罪名

除刑法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以外,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如水、大气、噪声、海洋、固体废弃物等分别设立水污染罪、大气污染罪、噪声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固体废弃物污染罪等。在这些罪名中规定其构成要件、刑罚处罚等相关的内容。当不能归结于上述的环境要素中时,才适用“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

(二)增加危险犯的规定

我们不妨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在现行污染环境的3种犯罪中设立危险犯,当某一犯罪的客观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呈现一定的特点时,提前利用刑法手段遏制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只要刑法所保护的环境处于危险状态就认定为符合犯罪构成条件。如“大气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设立该罪,首先应当明确,构成大气环境污染罪并不需要在刑法上规定特定实害结果,只要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足以对大气生态构成严重威胁即可,应将危险犯作为该罪立法的重点,将犯罪的关口向前移,从而真正发挥刑法的预防作用。

[1]樊文斌.关于设立水环境污染罪的理性思考[J].中国环境管理,2002,8:21-23.

[2]郭芝.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论[D].大连海事大学,2008.

[3]肖海亮.论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08.

D

A

2095-4379-(2017)16-0240-01

付亚丽(1991-),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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