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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2017-01-28林粟凤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夫妻关系法定财产

林粟凤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林粟凤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夫妻财产制,简单的来说就是对夫妻的财产如何进行认定、处置和分割的一种制度;当前婚姻关系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合体;财产关系的完美解决是婚姻关系得以存续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财产关系显得愈发重要;但是在夫妻关系中,这一关系的解决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夫妻财产制的缺陷以及如何对夫妻财产制进行完善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来解决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促进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

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接触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体包括:夫妻财产的主体是有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并且夫妻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单方当事人。

客体包括:夫妻财产的客体,也就是说哪些可以被称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遗赠的财产;(3)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夫妻一方或双方。

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具体说,即指在夫妻婚前或者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二)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的形式。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一般是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财产分配或者说双方约定的财产分配方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缺少必要条件等才会适用法定财产制。

当然这种分类方法只是本文中所采取的,还有其他类的分类的方法;按照财产的内容不同、责任分配方式不同等等。

三、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一)夫妻财产中的债务如何分配问题不明确

在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在想要离婚的时候,针对一些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争论和辩驳;同时还有因为债务;在我国还有多少对夫妻是因为一方单人欠了许多债务而不得已选择的离婚;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因为赌债或者是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单方债务的债务;但是就是苦于找不到证据,这一问题就没法解决,最后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损害了夫妻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约定财产缺乏公信力

当前社会上还存在夫妻双方当事人采取约定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这种做法无疑会给第三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已经约定财产的协议还不能够认定真假,这一问题很严重,这样不仅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工作上的问题,使裁判不能够准确的做出;同时更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

四、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措施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一方当事人一般会主张另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负的债务;而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就这个问题来说,主张者想要获得这方面的证据是很困难的;如果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主张者的权利就很难得到维护,我们应该视情况,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制度。

(二)约定财产实行公示制度

上述文章中我们已经提到了,当前我国存在着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而私自进行约定财产的现象,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对于遗产继承的方法;遗产继承中有一个公示还有遗嘱继承,就算是遗嘱继承也要有第三方律师的存在;而所有的方式之中,公示要远远高于其他效力;我们可以在法律上确定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并且约定的财产一般都是在刚开始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这样就不能够在用此方法来逃避债务了。

五、结语

在社会中,夫妻关系是当前最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财产关系也是夫妻关系得以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点;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尽管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应该是清楚明确地,以防止未来发生财产纠纷,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在搜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希望有利于此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1]侯艳.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

[2]黄玉桃.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立法完善[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3]李婷婷.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D].贵州民族大学,2013.

D

A

2095-4379-(2017)16-0229-01

林粟凤(1996-),女,汉族,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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