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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目的引发的法律解释之思考

2017-01-28宋丽君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集资法官舆论

宋丽君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河南 郑州 451200



从法的目的引发的法律解释之思考

宋丽君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河南 郑州 451200

本人一度热衷于对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性和重构性的思考,但是随着思考的深入和观察视野的拓宽,发现,对法律的解释与改革、修缮法律同样重要。滞后性是成文法固有的特征,现有的法律在具体案件面前像女人的衣橱,永远少一件适合出门的衣服。司法者对法律的解释是解决成文法缺点的一剂良药,也有可能是一把双刃剑,提高司法者和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则至关重要。

法的目的;法律解释;舆论

一、司法不必恐慌于舆论的关注

2006年的彭宇案引起的大讨论,今天看来,舆论的关注并非无端,十年来,发生了很多碰瓷成功事件,也发生了很多因无人敢扶至人错失救治事件,就在本文撰写之际,又发生一件老人摔倒后躺地上一个多小时无人敢扶的事件。近期发生的于欢案,同样引起了较大的舆论关注,不同以往,这次案件很多声音都呼吁在尊重判决书中已经列举的证据的前提下,讨论判决书中法官的结论,这是法制教育的一大进步,是依法治国的进展。结合之前的“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王力军非法经营玉米案”、“掏鸟窝案”、“贾敬龙案”,这些舆论关注的案件之间似乎有一个规律,当一个案件关乎自身利益时,人就会格外关注,在走路的时候会遇到倒地的老人,在生活中会遇到不法歹徒,或者似乎正常谋生的时候有一天被认定为行为是违法的,等等。当判决结果严重背离人的价值观时,舆论就产生了。依循这个规律就会发现,有些案件一经判决注定是会引爆舆论的,这些案件是可以被预见到的。

首先,我们要正视判决对社会存在影响力,彭宇案就让我们学会了可以围观、可以拍照保留证据、可以报警,但就是不敢扶。其次,于欢案对判决书的关注和对法律、诉讼程序、判决依据的尊重,证明了法治社会的宣传是卓有成效的,这些案件有着较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法制教育价值。最后,判决书的书写除了要依据法律,还要尊重人性,有意的对社会风气进行正向引导。人民希望,社会需要判决能够平衡法律的严谨和人性的天然。公平正义不只在法律框架内,更在民心深处。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正是推动法制发展的动力。

二、法律解释要尊重人性和社会发展需求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来源于人文社会关系中“理”的发展和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应当受到广泛的尊重,对社会矛盾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律之于个案是一般和个别、抽象和具体、前见和现见、词汇和语境的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律条文和案件并不是全然对应的,而只是基本能对应上,因此,每一个案件都是法官通过解释才能适用到某一案件中的。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尽量使用简化和概括性的语言,以便尽可能多的涵盖现实中发生的类案,而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则需要对法条及其解释进行扩大,但不能偏离原意,法官如何做出解释就显得至关重要。司法职能坚持回应人的需要,而正是这种需要,司法的职能繁荣起来并坚持下来了。

在对法律进行解释之前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社会目标,因为,法官的解释不是只对当事人产生影响,法官的司法能力以及灵活的法律解释对整个社会风气都会产生影响,法律的目的是产生公平公正,但是严格依据法律产生的公平公正结果,和依循人性产生的公平公正的结果,很难分辨出哪个才是更好一点的。如:对正当防卫进行解释时,势均力敌情况下的防卫和寡不敌众情况下的防卫,对于人身伤害可以防卫,对于精神伤害能不能防卫等,应当分别如何做出解释。此时有一个参照点,就是社会制度。法官的解释影响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社会风气走向,最终影响法制与人心。可见,判决不应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如:实践中不认定正当防卫的原因在于,最高法和最高检未做任何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实务届操作混乱,司法的现实问题包括上访因素,被害人救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模糊等问题。在平衡各种利益的过程中,自然就会发现,法存在于法院处理的诸多事实背后,法律产生于、存在于事物之间的事实的一些关系,和这些关系一样,自然的法律也处于永恒不断的新生之中。我们不再必须从理性推演出来的文本或体系之中,而是从社会效用中,从某些后果会追随某些假定而来的必然性中寻找法律的渊源。我们应当向它寻求解决办法的对象,并不是逻辑演绎,而更多是社会需要。于是我们就找到了法的目的,然后我们就知道如何进行法律解释了。

在前不久报道的中国学生在美国实施校园伤害案件中和七港警伤害案件中,旁观者与直接实施者均受到了同样的处罚,这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下,我国是无法实现的,但是按照社会共同的价值观,任何人都应该有义务制止(至少是劝止和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也应该为参与犯罪行为承担自然后果,这种目的如何实现?对,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做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立法者的任务,而是执法和司法者的责任。这就需要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考虑人性,人性有向善的一面,人性也有恶略的一面,无论是哪一面,法律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考虑一般人的能为,考虑一般情景的不能为,即可。

三、法的目的是一切思考的根源

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前需要树立统一的法的目的,如何统一?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公民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判决内容至少不能陷民众于恐慌之中,当一般能力的民众在看到案情之后,思考自己遇到相似情景之时,感觉自己尚不如当事人勇敢和灵敏,当事人如此下场,彼时自己又将如何?法律希望民众在面对黑恶势力的时候是应该怎么做呢?法律对个体和社会的指导影响是具有十分普遍的意义的,不能逼迫和误导人民。

在彭宇案中,如果判决书中有鼓励见义勇为的倾向,相信民风会和现在有所不同,法的价值应该是增加的。在于欢案中,判决书中如果考虑到孝的因素,有鼓励民众向黑恶势力不妥协退让的倾向,并善加引导规范,法对社会发展的价值也会增加。

再次对比一下,孙大午案之后的社会发展趋势,按照现有处理办法,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将一律被依法取缔,集资者往往会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罪甚至最高可被处以极刑。对于有正常融资需求的非法集资者,如此严苛的法律责任是否合适,一直受到质疑。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自从1995年刑法加入了此类罪名之后,非法集资活动却越演越烈,甚至呈现“高发势头”。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理手段,不免同时有打击面过宽和打击力度不足的双重感慨。这就是法律注重打击力度产生的效果,而不注重引导社会产生的,司法和执法都是极具智慧性的,任何一种略微的倾向都有可能产生蝴蝶效应。

尊重人性,关注人的需求,除了打击还应有引导。司法者要有一种身历其境的感受才能做出顺应人性的判决,如于欢案中,不需要客观的已经存在危及生命健康,只要当事人内心感觉绝望,感觉不法行为危及到了生命健康,就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解释。于欢已在精神层面达到了崩溃,精神层面的崩塌使这个人当时感觉已经到了死亡的边缘,当事人能感觉到,外人看不到,我们的法律解释要解释到。法律解释可以有打击黑恶势力的倾向,考虑弱势者可以在黑恶势力面前适用无限防卫。有些人担心直接解释无限防卫有失公平,妥协只会使他们更嚣张,更凶残无度。“村霸”等现象就是正义者向非正义者低头的后果,长期如此,顺民也只好变悍民。同时,司法者顾忌太多,缩首畏脚,一个担心不小心触碰到了上面的不知是何背景何级别的保护伞、大人物,一个担心没有引用法律引起错案归责一个担心与道德碰撞,产生舆论压力,这都是迷失了法的目的导致的。

[1]老人出门祭奠亲人摔倒路边1小时无人敢扶[N].重庆晨报,2017-4-5.

[2]严存生.法律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72-73.

[3]马峰.从一起校园伤害案件谈校园伤害案件各方责任[J].才智,2012(25).

[4]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J].中国法学,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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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6-0213-02

宋丽君(1987-),女,汉族,河南漯河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河南大学,诉讼法学专业,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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