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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8宋姝凝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犯罪者著作权法数字化

宋姝凝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宋姝凝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本文主要对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的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品的数字化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的转载、摘编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研究,旨在深入了解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使得我们充分重视自身著作权的保护,充分利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互联网;网络著作权:互联网

随着国际化文化接轨,我国对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更加重视,并相继整理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环境、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基于现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与冲突,探讨网络环境的著作权司法与完善。

一、关于相关案例的所属问题

在法律规定中的民事诉讼法的第22条和第29条的规定仍然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案件应该由被告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进行审核。而且为了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策略,并且在这其中提到了犯罪者要想进行侵犯他人的网络著作权,必须要有相应的网络设施才有可能实现,但犯罪者一般都十分狡猾,所以想要要发现其网络终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对于该如何判定网络著作权相关的案件时,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来作为依据。以前就发生过一起案件,被告人被侵犯了自身的权利,却被当地法院撤回了提案。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法院认为侵权服务器的所在地不是当地的,无法对其进行法律维护。许多的相关产业机构都提出了对这个案件自己的看法。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向上述案件的管理都是属于地域管辖的范畴,许多类似的案件都可以根据此规定来进行审判:而且,为了解决像上述案件类型的,相关司法机关决定要根据犯罪所在的根据地以及犯罪设备终端所在地来决定:不仅如此,为了更好的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司法部门决定以原告发现的侵权所在地为犯罪现场,并以此作为诉讼的依据,来制裁犯罪者的恶行,还受害者一个清白。这是因为网络犯罪者十分狡猾,难以捉摸,在网络上很难寻找到犯罪人的踪迹,而且有些犯罪者的作案场所和作案设备都不在国内,这使得犯罪人的搜查工作难上加难。所以司法部门为了做到万无一失,通过采取这种方法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并制裁这些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者。

二、网络著作所属权的分析和数字化

如今在网络高速发展的当代,著作的传播不仅可以通过文本书籍,还可以在网络相关网页发表自己的作品,来让更多的读者可以进行阅读,这代表这书籍的观看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并不会影响其原有的属性。因此,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也是文学作品,只是它是一种全新的文学表现形式。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将数字化作品仍拥有其著作权,但网络的数字化在却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而现行有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此司法解释中的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解释。

并且,此条解释中还明确的解释了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在具体作品数字化时,作品是改变了存在模式而并未产生新作品,那就使得,作品的著作权并未发生改变,这就使得其仍处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这点与传统作品相同。故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项属于著作权的权利,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也一样享有。

在经由全国各方专家学者的深入研讨之后,将网络社交传播看作使用作品的一种新的形式,这样,著作权所有人就具有授权他人使用或使用该方法,以谋求相关报酬的权利。在北京相关法院审理王某等六位作家上诉某互联网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中,法院依照上述条款进过反复考量,最终认定此互联网公司侵犯了六位作家的著作权。该条司法解释对此案件的处理方法和判决结果给予了肯定。

三、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摘编、转载问题

有段时间,知识产权法学界的热点问题是:在互联网这一新环境中,著作权法中有段报刊转载的规定,是否仍具有其法律效应,互联网中的转载、摘编应如何管理等。

其中一方认为,在尚未有明确的专门的相关法规颁布时,可将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为一种应急手段在互联网这一大环境中使用。但在使用时要注意这些问题:首先,著作权法中规定允许转载、摘编的作品范围就是网络上所允许的范围,软件,音频,视频等超过该范围的作品不适用;其次,在转载或者摘编时必须注明作品出处。此外,网络中大量的信息进行着高速的流通,大量信息来源于他人发表的成果,我国又尚未建立完备的网络著作管理制度,存在无法找到所转载作品著作权所有人的情况。最后,公众和著作权所有人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及网络行业的发展方向也是面对这一难题所要考虑的要素之一。

以版权行政部门为首的另一方则认为,将著作权法中对报刊、转载、摘编所作的规定并不能单纯的扩大到互联网这一新环境中。有四点主要理由:第一,对报刊转载的规定,有关国际条约中有关条文与上述条款并不一致。第二,网络这一新的信息传播媒体与传统媒体区别巨大。在新修订的《WIPO版权条约》中对发行有了新的定义: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发生改变是发行的必要条件。这就说明传统的发行模式和网络发行是完全不同的,因为网络中无法达成此要求。三是著作权法相关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困难重重,难以实现,例如许多报社以报刊利用该条款的漏洞,假借转载之名分期刊登小说作品,伤害了著作权所有者的利益同时也也干扰了文学艺术作品的正常传播。四是与著作人联系存在困难不能成为忽略著作人权利的借口,这是可以通过建立完备的相关制度予以解决。

该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当前互联网使用作品现状及利益平衡等各方面因素,上述的第一种观点被采纳。并且在规定,网站转载他人在网络上或报纸上发表的作品时,按相关规定注明出处、支付报酬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但音频、视频、软件等作品不在规定范围内,若进行转载则认定为侵权。这一规定是以现行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充分考虑了目前网络上作品使用等现状做出的一种选择,虽然这一规定值得深入研讨,但这无疑是适合现状的一中办法。

四、结论

在最近几年中,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并被广泛地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其深入影响着人们生活,也冲击着原有的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科技产物,但是其与知识产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其中也包括了著作权。在互联网技术革命过程中,涉及了很多著作权相关领域。因此,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制度也遭到了互联网技术的冲击。由于笔者能力和经验的不足,此篇粗陋的论文中无法涉及与网络著作权的所有问题,仅对自己认为较为关键的数个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其中有许多不成熟的观点,希望随着不断的学习扩充自身,在以后能有机会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1]陈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D].山东大学,2015.

[2]胡雪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D].复旦大学,2012.

[3]袁婷婷.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4.

[4]周荣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安徽大学,2016.

[5]武慧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的综合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3,07:332.

D

A

2095-4379-(2017)16-0212-02

宋姝凝(1997-),女,河南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律专业学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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