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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7-01-28孟超慧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公私财物单车

孟超慧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孟超慧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随着共享单车这种“互联网+城市绿色出行”方式的兴起,与之伴随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也不断凸显,如共享单车的无序停放、违规抢道、停放空间不足已经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诈骗、盗窃、故意毁坏案件频发,骑车事故发生率不断上升也引起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注,对于这些问题怎样应对,我们又当如何行动,有赖于政府、企业、用户者的三方共同协作。

共享单车;法律规范;协同应对

一、共享单车中的二维码骗局

共享单车的使用方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输入车号获取密码和扫描二维码开锁,而这就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骗局的设置主要是通过二维码实施的,如在旁边加贴支付宝或者微信的付款码,在原有的付款码上直接粘贴假的诈骗二维码或者使用假二维码下载租车软件等方式。通过二维码诈骗获取财物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追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利用二维码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诈骗者由此获得财产利益,数额较大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论处。

二、共享单车的侵占、盗窃与故意毁坏

共享单车的投放也引起了一些社会上不法分子和单车用户者违背使用规则的恶意破坏,如网络上不断爆出有人将单车上私锁、进行改装、藏到隐蔽的地方据为己有;偷盗车辆或者车辆零部件;网约车主或者黑车车主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将车辆随意叠放,影响使用;故意毁坏车辆,将车辆肢解、卸掉零部件、当废品卖、扔入河中等现象的层出不群。这些盗窃、故意毁坏的行为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将按照以上规定处理,如果符合《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共享单车属于一种共享经济,我们共享的只是单车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对单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享有专属性和独占性,单车的使用权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用户,只要在这家公司注册后,属于这一特定群体的任何用户都可以享有这家公司任一单车的使用权。而且共享单车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分时租赁合同,在使用期间,用户基于租赁合同对共享单车的占有是合法占有,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但如果你是该公司的注册用户,在使用期间违反使用规则,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合法占有使用的共享单车据为己有,程度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你不是该公司的注册用户或者虽是注册用户但非在使用期间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将单车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可能构成盗窃罪。

对于故意毁坏单车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共享单车中的侵权责任

共享单车基于其自由度高、价格低廉、互联网便捷支付等优点,为广大的用户解决了城市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但由于车辆的安全维护不及时和监管不到位,对于骑行事故中用户和平台的权责归属还不明确。虽说共享单车属于分时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及时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对其本身产品缺陷导致的骑行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共享单车使用频率快、用时短,其责任承担的大小很难界定,对于在现实中是否能获得民事侵权赔偿来说也尚待明确。还有,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现实中却存在很多不满十二岁的孩子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孩子本人和其监护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但共享单车公司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如有的共享单车的机械锁只有一个固定密码,这样的漏洞让人容易开锁并重复使用,采用扫描二维码开锁的方式不能具体识别现实的使用主体也容易使不满十二岁的孩子使用共享单车,对此发生的损害赔偿应当怎样承担责任也尚待明确。

共享单车的使用虽然经济、低廉,但是在注册使用时都要交付一定的押金,有99元、299元不等,共享单车平台声称“押金存放于单独的银行账户中,交由第三方监管,与公司运营资金分开,承诺随时可退,不会用作投资等其他用途。”但是其对于资金的存放没有公开透明的查询制度,也缺乏一定的监管,我们无法得知其具体的使用情况,可能会使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同时,共享单车车费余额无法退还的问题也存在这一弊端,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也有违公平合理、平等交易的原则。

四、共享单车的无序停放问题

共享单车具有随取随停的特点,虽然方便了用户的使用,但是也出现了乱停乱放的现象,而且其大量的投放,又不能及时的进行调度,违规抢道、停车空间不足等问题也愈来愈显著。其无序停放的原因主要有:一、城市道路规划与设计的不合理,没有设计相应的停车区域或者停车区域设计较小;二、治安管理中对乱停乱放执法不严;三、共享单车平台投放不合理,调度能力差,管理不到位;四、用户者不遵守相应的停放规则,随意停放。由此可以看出,共享单车不仅是共享平台和用户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作为城市交通新的参与方,与城市管理也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对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挑战,如何做到适度有效的管理,还需要政府、共享单车平台、用户三者协同努力来解决。

五、共享单车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提升辨识能力,谨慎防诈骗。共享单车的二维码都是喷漆喷上去的,不是粘贴上去的,所以在辨识的时候可以采取这一依据。扫码后如果是非本APP下载页面或者“正在开锁”的页面一般不要轻易点入,而且千万不要随意转账和点击不明的连接,以免被骗。尽量在安全的软件商店下载正版APP使用。

(二)提升用户素质,加强政企监管。发生共享单车的侵占、盗窃、故意毁坏的问题,一方面在于用户的个人素质不高,为了个人私利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监督和举报机制进行惩戒。企业方面也要加强监管,提升GPS定位技术,对车辆进行定点追踪,防止车辆丢失。政府也要加大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对于恶意损坏单车的现象进行强化治理。

(三)加强企业责任,防止侵权发生。企业应当定期对单车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防止侵权事故发生,并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责任。

(四)三方协同合作,共治停车乱象。共享单车的投放应当由政企共同合作,协商制定合理的投放布局。为防止停车乱象,政府可以从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规划、针对地域性有效执法、深挖停车资源等方面努力;企业也应当优化APP进行精细化定位、合理优化布局投放点、及时调度车辆、加强服务管理;用户者也应准守使用规则和社会公德,按照规定位置自觉摆放车辆。

[1]李颖.“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乍现三种诱骗[J].真相,2017(3).

[2]张进德.针对“共享单车”之不端行为的全面法律分析[J].进德说法,2017(2).

[3]柳森.诸大建:共享单车,可否触动一场城市治理的变革[J].决策探索,2017(3).

[4]李立娟.共享单车迎来监管潮[J].产业与政策,2017(3).

[5]共享单车的“规范化管理”作何去何从?[J]舆情,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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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6-0191-02

孟超慧(1995-),女,山西太原人,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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