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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的思考

2017-01-28李功员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审判制度百姓审判

李功员

沅陵县委党校,湖南 沅陵 419600



对我国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的思考

李功员

沅陵县委党校,湖南 沅陵 419600

当前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各地各级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基于此,特对我国的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制度做一番思考。

巡回审判制度;基层法院;司法产品

从“明镜高悬”到“案结事了”,一直以来,我们都在追求一种“无讼”的理想社会。高明的法官办案除了个案正义、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外,还要尽可能追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而巡回审判制度就是在这种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情结”中孕育而生。

一、巡回审判的现状分析

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的兴衰伴随着如下现象:乡镇法庭的立案权收到法院立案庭后,基层百姓不适应这种新的审判方式导致收案数下降;法庭裁员,“一人庭”、“两人庭”普遍存在,法庭虚置化出现不少“无人庭”;基层矛盾无法解决,信访大量出现,信访未果到法院起诉,法院机关不堪“诉讼爆炸”。这样,由于基层乡土法律服务的缺乏,基层百姓的诉讼成本无可避免的增加,法院司法服务的影响力也无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因此,巡回审判,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开展巡回审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近年来司法为民措施频繁出台,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已被列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与加强人民法庭等物质或硬件建设相比,对巡回审判这一司法为民的载体和方法的研究、推介,似乎被相对忽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存在“花拳绣腿”应付上级、唬弄百姓的现象,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二、巡回审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司法与基层百姓之间距离增大

基层百姓与司法产品之间距离的增大目前已有多种表现。首先,基层百姓对法院及其司法产品的陌生,既是彼此之间距离增大的一种表现,又是这种距离增大的结果。其次,这种距离的增大,还使不少人对司法几乎丧失信心。调查显示,多数人感觉权大于法,人们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由法院解决的也不到50%。最后,这种距离增大更危险的表现还在于只有事实和法律责任几乎没有争议、认定自己会赢的案件的原告才将纠纷诉诸法院,而那些真正有争议、对案件的胜算没有把握的当事人往往并不将纠纷诉诸法院解决的现象。

(二)巡回审判等基层司法产品供给渠道缺失

司法产品供给渠道的缺失,容易增强基层百姓对法院和司法产品的陌生感,也容易使法院和司法对基层百姓产生疏离感,导致司法及其改革的贵族化倾向;司法产品供给渠道的缺失,导致百姓上访成风,信访和涉诉信访成为百姓司法之外、司法之上的党政救济方式;司法产品供给渠道的缺失,使私力救济迅速膨胀,私人讨债公司生意兴隆,黑社会组织参与解决纠纷等成为我们社会一道怪异的风景。司法产品供给渠道的缺失,导致当事人和百姓,在诉讼无门或费尽周折打赢官司后,权益仍无法维护和实现时,通过各种方式倾泻对法院、党和政府的怀疑和不满,进而产生伤害法官、暴力抗法的事件。因此,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司法渠道缺失的问题,让基层与司法互相亲近、共融俱荣,势必影响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三)城乡基层百姓实际且日益扩大的司法需求

由于当代中国乡村已明显打下了社会经济转型的烙印,基层最常见的纠纷已从家长里短、婆媳纠纷变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等侵权纠纷。司法在农村已经逐渐取代威望、行政而成为主要、最后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正因为如此,基层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和构建和谐、法治新城乡的历史任务,都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群众为了能更便利地接近司法正义,不仅要求法院为他们从实体上提供正义产品,而且要求从程序上保证他们能就近获得看得见的司法正义产品。从我国巡回审判曾经取得的辉煌成绩及良好社会效果来看,新形势下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应当是一条基层百姓接近司法正义产品的阳光大道。

(四)法院和司法自身的发展需要

据相关数据显示基层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干警总数的80%左右,受理、审结全国绝大多数案件,并且指导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法院基层工作的地位至关重要。然而,其形势却令人难以乐观。因此,只有加强巡回审判、拓展基层司法服务市场,才能提高人民法院在基层百姓心中的权威。巡回审判可以让基层百姓以最低的成本、最深的体验在家门口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有利于实现基层与司法的“繁荣”及基层社会的稳定。

三、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与构建

在我国经济、社会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转型期,司法产品也应更进一步向大众倾斜。从总体上来看,巡回审判的功能应当以解决纠纷为主,兼顾确立法治规则、促进司法统一和完善立法、形成政策三项功能。针对于此,特对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做一番构想。

(一)增加巡回审判的机构设置,加强制度保障

为了避免巡回审判在实践中的随意性,避免流于形式,应加强巡回审判的机构设置。在有条件的法院设立“巡回审判庭”、“巡回审判组”等这样的专门机构,抽调熟知民事、刑事、行政等业务的法官组成,负责辖区内的巡回审判。同时,应加强巡回审判的制度保障。一是可建立“当事人巡回审判申请制”,当事人及乡镇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可向“巡回审判庭”等专设机构主动申请巡回审判,“巡回审判庭”就申请应给予书面答复。二是可建立乡镇法庭法官巡回审判例行制。笔者认为,巡回审判要发挥它应有的效果,很大程度上是要发挥基层法庭法官的巡回审判职能。基层法庭的法官们熟知当地的人情风貌,开展巡回审判有天然的优势。

(二)扩大巡回审判的诉讼领域及审级

在实践操作中,一般做法是将巡回审判只适用于民事纠纷和案件,不会将其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联系在一起。但如果将巡回审判扩大到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领域,能更好地发挥巡回审判的各项功能,助力以法治为主导的和谐基层建设,从而加快法治、和谐中国建设的进程。如果公开审理且到案发地审判没有危险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可以开展巡回审判,这就能更好实现刑法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如果行政案件的法官到原告所在地或案发地进行巡回审判,更容易消除原告方担心法院和政府官官相互的顾虑,被告也可能更多出庭应诉,更有利于法官做协调工作,缓和官民关系。

除了基层法院和其他一审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巡回审判外,各级二审和再审法院审理各类二审和再审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等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巡回审判。

(三)细化巡回审判的范围,加强巡回审判的案源选择

巡回审判作为一项贴近群众,实务性强的法律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巡回审判的地域范围及案源的选择上应进一步明确,这样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巡回审判的优势。首先,应该选择在交通相对不便,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或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同型案件多发的地区。其次,要加强巡回审判案源的甄别遴选。案件选择总的原则应是那些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需要紧急处理的、能够通过巡回审判解决的案件。同时,可以扩大巡回审判主体的范围。除法院的法官干警们,可以邀请政府、群众代表及与案件有相关关系的行业代表参加巡回审判,如,交通事故案件可以邀请交通部门代表参加、医疗责任事故案件可以邀请医疗系统代表参加等等。这样,以此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虽然当前的巡回审判还存在不足,基层法院的法庭建设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还有差距,但只要将巡回审判制度化、常态化、从诉讼领域及审判层级等多方面加快巡回审判的完善,我们就会相信这一“古老而年轻”的制度就会迸发出他无限的生机与力量,为加快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特别是基层农村的和谐、稳定作出他巨大的贡献。

[1]魏胜强.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3,31(6):35-48.

[2]姜盼.当代巡回审判制度的思考[D].内蒙古大学,2011.

[3]严晓英.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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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6-0188-02

李功员(1981-),女,苗族,湖南怀化人,沅陵县委党校,法学研究生在读,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民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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