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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几点思考

2017-01-28聂志霞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承办人审查逮捕辩护律师

聂志霞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100



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几点思考

聂志霞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100

审查逮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仍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其中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还存在一些司法实务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辩护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方面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进行构建,以期有效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真正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意见;完善

一、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权的确立及司法保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的条文主要散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一些规定或通知中。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引起实务部门的广泛重视,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时没有确立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①。2012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诉讼地位,赋予了辩护律师一系列辩护权利。2013年1月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有关内容,要求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另对听取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包括受理接待部门、如何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意见后的处理程序以及辩护律师的救济程序等。为律师如何参与审查逮捕提供了程序保障。

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审查时间紧张,听取律师意见难充分

由于审查逮捕的时限仅7日,部门间相互反馈审查时间紧张;且没有具体规定部门间联系反馈的时间界限,导致实践中律师介入的时间点模糊,部分律师提出意见的时间过晚,影响到检察机关正常办案流程。

(二)程序性权利规定不足,承办人告知义务不明

权利告知义务规定不明,承办人发现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附有辩护律师的联系方式而辩护律师未提出法律意见的,一般情况承办人均不会再与辩护律师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导致辩护律师的介入权虚置;另一方面对承办人的审查核实义务约束不足,缺乏刚性。对律师提交材料的审查内容、范围也缺乏明确界定。

(三)审查处理程序不明确,意见反馈不足

立法只规定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对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等书面意见应当审查,对是否采纳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进行说明。但是仅制作笔录附卷和书面说理能否产生法律拘束力,辩护律师如何得到有效反馈,律师意见如何被司法机关重视,真正发挥应有作用,缺乏法律规制。

(四)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实体权利不完善

《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仍局限于程序性权利,在案件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才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侦查阶段只能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故与控方掌握的案件信息严重不对称,律师的辩护作用难发挥。

三、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受理部门及相关期限

理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24小时内通知并告知律师权利;若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听取其意见的要求,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到权利告知后24小时内告知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应于受理当日联系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安排听取律师意见,律师也应在接到告知后及时提出律师意见,以便承办人有充裕的时间审查。

(二)明确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范围和内容

明确听取的案件范围和内容以便于更好地与律师沟通,做到有的放矢。辩护律师可就涉及案件的实体、程序问题提出意见和材料。辩护律师应对其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材料负责。对于材料的来源、收集方式的合法性负责。内容应当涵盖案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实体方面如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够罪,罪行轻重等;程序方面如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羁押必要性等。

(三)明确相关材料的程序性处理

为有效约束审查程序,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承办人应将律师意见全面、准确记入审查逮捕意见书,结合证据材料对律师提出的主张和理由逐一分析,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阐明理由;涉及到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违纪、违法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适时启动侦查活动监督;强化检察机关答复律师意见的法定义务,对律师提交的新的证据要严格审查后书面做出答复。

(四)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辅助机制

完善捕后律师参与机制。有些案件在逮捕后出现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的事实和证据,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笔者认为若在审查逮捕阶段该案听取过律师意见,承办人应当告知律师在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随着诉讼的进程及时反馈案件进展。律师将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新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做出决定。

[ 注 释 ]

①叶青.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权的保障[J].法学杂志,2014(2).

[1]叶青.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权的保障[J].法学,2014(2).

[2]汪杰.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现实困境与重构[J].天津检察,2014(4).

[3]朱文秀.浅谈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0).

D

A

2095-4379-(2017)16-0170-01

聂志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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