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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比较观察

2017-01-28卢铭洁许琪海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揭阳市揭阳法医

卢铭洁 许琪海

1.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广东 揭阳 522000;2.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广东 揭阳 522000



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比较观察

卢铭洁1许琪海2

1.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广东 揭阳 522000;2.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广东 揭阳 522000

目的:探讨分析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探讨两者发生的具体原因、操作对策以及相关的不良后果。方法:选取2007年1月到2011年2月期间进行尸体解剖的80例作为对照组,选取2011年3月到2016年4月期间进行尸体解剖的80例作为观察组,对两组尸体的解剖资料分别采用临床病理尸检以及法医病理尸检的方式进行对照。结果:观察组死者中45例进行临床病理尸检,临床病理尸检率为56.25%,对照组死者中62例进行临床病理尸检,临床病理尸检率达到77.5%,观察组的临床病理尸检率明显小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中40例进行医疗纠纷委托法医病理尸检,医疗纠纷委托法医病理尸检率为50%,对照组中10例进行医疗纠纷委托法医病理尸检,医疗纠纷委托法医病理尸检率为12.5%,观察组的医疗纠纷委托尸检率明显大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临床病理尸检率呈现出下降趋势,而医疗纠纷引发的法医病理尸检率逐年上升,这是因为医疗纠纷不断增加。根据这一变化趋势,需要积极强化临床病理尸检以及法医病理尸检,满足相关人员需要。

临床病理尸检;法医病理尸检;比较观察

可以将病理尸检分为两类,分别是临床病理尸检以及法医病理尸检,两种检验方法都是通过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检验,进而准确确定死者死亡原因,从而为死亡案例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临床上需要准确判断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病理尸检往往是最重要的手段和方法。近年来法医病理尸检率呈现出上升趋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人们生活水平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各种医疗纠纷逐年上升。本文主要分析了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发生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关的对策,同时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报道如下。

一、资料与方法

(一)一般资料

选取2007年1月到2011年2月期间进行尸体解剖的80例作为对照组,选取2011年3月到2016年4月期间进行尸体解剖的80例作为观察组,观察组中男性45例,女性35例,年龄在8-85岁之间,平均年龄(45.5±10.5)岁,对照组中男性47例,女性33例,年龄在7-83岁之间,平均年龄(46.3±11.4)岁,两组在性别、年龄等基础资料方面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二)方法

分别采用临床病理尸检以及法医病理尸检对两组尸体的解剖资料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死者的死亡时间、是否存在超生反应、尸体情况以及死者胃内容物,根据死者体征信息,准确分析尸体的送检原因、检验过程,判断死者生前临床症状,在此基础上推测死者的死亡情况、死亡原因以及具体的死亡时间。

(三)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20.0对两组死者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使用“%”表示两组临床病理尸检率以及医疗纠纷委托尸检率,使用卡方检验,以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一)观察组与对照组的临床病理尸检率

观察组死者中45例进行临床病理尸检,临床病理尸检率为56.25%,对照组死者中62例进行临床病理尸检,临床病理尸检率达到77.5%,观察组的临床病理尸检率明显小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二)观察组与对照组两组的医疗纠纷委托法医病理尸检率

观察组中40例进行医疗纠纷委托法医病理尸检,医疗纠纷委托法医病理尸检率为50%,对照组中10例进行医疗纠纷委托法医病理尸检,医疗纠纷委托法医病理尸检率为12.5%,观察组的医疗纠纷委托法医病理尸检率明显大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三、讨论

本次研究可以发现,当前病理尸检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临床病理尸检不断下降,而法医病理尸检则不断上升。当前法医病理尸检面临着不少问题。

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死因鉴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涉及到医院、死者、死者家属等多方面的诉求,因此对检查结果具有较高的要求。为了保证尸检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首先需要保证尸检人员具有丰厚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专业技能。法医人员在进行尸检过程中需要同时具备法医学以及临床病理学的相关知识,还需要法医人员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进行有机结合,善于运用自身丰富的工作经验解决尸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医病理尸检人员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

在长期的法医病理尸检过程中形成了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法医工作者在进行具体的病理尸检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在实施病理尸检前必须先取得死者生前的病历,通过病历全面了解死者生前所患疾病以及治疗情况,并结合死者的个体差异制定对应的解剖方案,同时总结出尸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做好前期准备以后法医病理尸检就可以保持良好的针对性与实用性,同时有助于避免尸检过程中出现失误。第二是法医病理尸检的解剖检验必须对死者的头颅、颈部、胸腹腔以及主要脏器等进行提取并实施病理检查。尸检过程必须做到全面准确,避免遗漏重要部位和脏器的检查。在尸检过程中将死者的脏器取出来以后需要采取有效的保存措施,直到当事人对于死者死因无异议后再处理死者脏器;同时要保证脏器在储存期间不会受到破坏或者丢失。为了保证尸检过程公正性、透明性,一般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尸检现场监督,对于当事人存在的某些疑问,法医尸检人员要及时解答,避免当事人对于某些尸检环节存在疑虑。法医病理尸检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职责的重要性,要本着对死者负责的态度做出实事求是的病理诊断,保证尸检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以及科学性,避免偏向任何一方。这是由于法医病理尸检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法医病理尸检结果对于当事人双方具有关键作用和意义,因此为了保证医疗纠纷的处理达到良好的公正性与公平性,需要尸检人员提供客观准确的尸检结论。

法医病理学作为病理学的重要分支,其主要研究对象是死因各不相同的尸体。法医病理学主要是通过对尸体的病理观察,在此基础上对死者的死因等进行准确诊断。法医病理学的发展不仅极大地扩展了病理学的研究内容,还可以充分发挥法医学自身具有的优势。法医病理学的深入发展,有助于增加死者死因诊断的准确性,从而为解决相关的纠纷提供积极的帮助。基于法医病理学的重要作用,法医尸检人员在进行尸检时需要置于当事人以外,保持对于检查过程以及检查结果的公平性,通过对死者科学有效的解剖检查,继而准确确定死者的死因,得到客观公正的尸检结果,并将其作为解决各种医疗纠纷或者民事纠纷的有效信息资料。当前法医病理学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在某些医疗纠纷中,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时候还会涉及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法医尸检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技能与知识,进而更好地发挥出自身的积极作用。

[1]赵旭晨.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J].医药前沿,2016,6(27):369-370.

[2]陈晓峰.法医病理鉴定参与医疗纠纷尸检的重要性及常见问题防范[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5(26):10-11.

[3]李成杰,刘真.医疗纠纷死亡法医尸检与临床病理分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连续型电子期刊,2016,15(30):226-227.

D

A

2095-4379-(2017)16-0164-02

卢铭洁(1988-),男,汉族,广东揭阳人,本科,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许琪海(1983-),男,汉族,广东揭阳人,本科,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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