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2017-01-28张梓恒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辛普森司法独立陪审团

张梓恒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浅谈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张梓恒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媒体作为社会公众的发声渠道是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司法审判在法治社会中有着声张正义的职责,在司法活动中,法院要发挥主体作用,媒体也应适当和理性地行使言论权和监督权,如果媒体越位,甚至干预、影响司法审判,则很可能导致“媒体审判”。本文从“媒体审判”切入,从美国和我国的现状角度对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媒体审判;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媒体审判”源于美国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术语,指媒体不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报道和评论尚处审判过程中的刑事案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渲染导向性舆论氛围,影响司法独立,妨碍公正审判,具体表现为媒体超越司法审判程序抢先对被告人进行定性或定罪量刑,提前对案件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作出引导性判断,通过进行有倾向性的猜测或夸大渲染事实等方式,假借民众之口表达某种具有导向性的观点,煽动民意对审判机关施压、影响司法判决。

媒体为了追求新闻自由与轰动效应,为了赚取销量和关注度而选择性忽略案件当事人的感受和利益,媒体的“抢先审判”也与一国司法机关追求的司法审判独立、维护法律权威、保护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核心价值产生极大矛盾,甚至当最终的法院审判结果与媒体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时,早已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媒体观点的民众很可能因此对法院审判产生强烈不满和抵抗情绪,导致其对国家法制的失望,可见,媒体审判的“后遗症”对一国法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一、西方的媒体审判——以美国为例

“媒体审判”的起源和西方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密不可分。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程序上要求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庭审中,他们依据证人证言、相关证据和双方的辩论判断案件事实,再由法官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由于陪审团成员都是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也不可能生活在与新闻报道完全隔绝的环境中,因此很容易受到具有煽动性的媒体报道的影响,很难在判断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保持中立客观,从而给法官适用法律和作出判决带来不利影响。

(一)“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杀妻案

长期以来,西方社会出现过众多体现“媒体审判”的案例,有的案件甚至有轰动全球的影响力,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辛普森杀妻案。

辛普森案无疑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之一,其影响力之所以如此巨大,除了事件主角的名人光环,还和媒体自1994年6月12日起长达一年半的铺天盖地的报道密不可分。从案发到审判,仅美国本土就有至少1200名记者参与了报道,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炒作之下,“辛普森案”长期占据美国新闻的头条,媒体极力塑造着辛普森杀人凶手的形象,例如,《时代》杂志将辛普森的收监照片进行加深处理,使读者在视觉上对辛普森产生消极评价,并将图片作为封面故事出版发行;有些报纸直接将“恶魔杀手辛普森”作为头版标题,刊登定论性的评论文章;一些娱乐脱口秀节目争相邀请法律专家、心理专家现场点评案件、推测审判结果,对案件当事人肆意调笑,将原本应该严肃对待的刑事审判变成了公众的狂欢。在一波又一波的舆论渲染之下,“辛普森有罪”的观点在深入人心。审判期间,媒体的民意调查显示超过80%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

舆论狂潮之下,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陪审团由于受到媒体过度报道的影响无法中立地参与案件审理而被解散。审判中,辩方律师指出,两位关键证人——辛普森的邻居夏夫利和刀具商卡马乔——都有偿地将案件信息透露给了媒体,法官也因此排除了两位证人的证言。1995年10月3日,美国司法机关顶住媒体审判的压力,法官判决辛普森无罪,美国全民哗然,人们纷纷表示判决结果难以置信。判决之后,仍然有大批媒体认为辛普森案是“美国司法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并在2004年再次进行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在抽样的近一千两百名美国人中,仍然有77%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辛普森案”无疑是媒体审判的一个极致体现。

(二)美国法律对避免媒体审判的规定

为了避开媒体干扰以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为了使被告获得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的“一个公正陪审团”条款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了降低媒体干扰的措施,总体而言有六项:1、禁言令,即禁止诉讼参与人员向公众谈论案件;2、对媒体的事先限制,即禁止媒体报道任何影响被告人公正审判权的内容。法官需要在平衡被告人公正审判权与新闻自由之间做好判断,要求严格;3、筛选陪审团,即尽可能筛选出没有受媒体报道影响、能够中立而公正地审理案件的陪审团;4、法官提醒,即法官提醒和要求陪审团以法庭所展示的证人证言,相关证据以及双方的辩论等为基础作出判断,不要受媒体报道的影响;5、隔离陪审团,即将陪审团成员与外界予以隔离,防止其成员接触到外界信息;6、延期审理或变更审判地点,即为了尽可能减少媒体关注而采取的措施。然而面对大量且几乎无孔不入的媒体记者、难以预估的陪审员心理活动以及对陪审员人身自由的尊重,这五项措施在实践中往往并不能达到避免媒体审判的效果,辛普森案就是媒体审判的极端案例,由于案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大规模的新闻报道狂潮,最终失去了控制。

二、媒体观点和法官意志为什么会存在冲突

对这一问题,笔者有两点观点:首先,媒体和法官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差异。媒体主要通过记者采访了解案件情况,消息来源较广也较杂,而且消息没有经过专门程序进行证实,而司法程序中所认定的事实,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验证,例如专家鉴定,只有满足法律程序的要求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事实,在审判中发挥作用。其次,媒体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评判标准不同。新闻媒体从业者通常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某一事件的评判标准主要基于社会常识和道德准则,而法官判案是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的,对案件的评价过程非常严格。因此,也可以说,媒体观点和法官意志之间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借媒体之口表达的公众内心道德标准与法律的冲突。

三、中国的媒体审判和相关立法状况

我国自建国以来也不乏在全国影响重大以致吸引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其中媒体抢先充当审判者而“未审先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张某案、刘某案、蒋某案等,虽然并不能肯定新闻报道影响了当时的审判活动,但媒体大肆渲染带动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审判独立,损害了司法权威。为了对新闻媒体出版业进行规范,我国曾在1988年出台过《新闻法》草案,但最终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之内,九十年代初,《出版法》几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但没有获得通过,因此,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的专门立法。

(一)宪法和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

《宪法》第35条和第126条分别对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进行原则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条进一步对司法独立进行了规定。

(二)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1993年《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9条、第10条、第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仅规定了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法庭秩序的相关内容,只有1985年由中宣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和1997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才对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等问题的关系做出了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位阶高的法律规定几乎都是原则性规定,针对性不强也不够明确,而针对媒体报道和司法独立的具体规定的法律位阶过低,并且缺乏制裁性的规定,没有实践的可行性,保障力度十分低。

四、针对避免“媒体审判”的对策建议

(一)媒体从业者遵守职业道德,形成职业自律

媒体应该认清自己的角色——客观地向公众传递相关案件事实的媒介和公正地做出评论的发声渠道,媒体自身的社会教化功能和舆论导向功能使其应处于理性的位置。媒体不是法官,不具备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在不擅长的领域,在信息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对法律事件肆意评论和引导舆论,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伤害,更是对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伤害。新闻报道不能代替法律事实认定,“未审先判”不能代表是在匡扶正义。

(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保障机制

根据上文对我国相关立法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加快相关领域的立法以填补空缺:1.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规,例如《媒体法》,实现有法可依;2.提高现行相关具体规范的法律位阶,加强法律权威;3.将严重通过舆论干扰司法独立的媒体行为写入刑法,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4.完善诉讼法,从程序法上规定降低媒体干扰的措施。

[1]展江.‘媒体审判’值得我们担忧吗?——对最高法接受舆论监督<规定>的称许和商榷[N].南方都市报,2010-1-3.

[2]孙涛.对‘媒体审判’的再‘审判’[J].皖西学院学报,2010(1).

[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编.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D

A

2095-4379-(2017)16-0126-02

张梓恒,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猜你喜欢

辛普森司法独立陪审团
数学中的似是而非——辛普森悖论
关于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想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辛普森太太和她做的汤
决定日本司法独立的刺杀案
大陪审团迷思
浅议公众舆论与司法独立
俄罗斯陪审团制度:观察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