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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研究

2017-01-28刘潇潇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恐怖组织修正案恐怖主义

刘潇潇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刑法》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研究

刘潇潇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继“9·11”事件后,全世界开始注目恐怖主义这早已存在的世界不和平的因素之一,中国也不例外,尤其近几年,恐怖主义极端分子在中国的猖狂行动,致使上到政府组织,下到普罗大众都开始重视这一不安定的因素,针对这些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或修改了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禁止规定。且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恐怖主义行为不仅局限于现实的实际行动,还涉及到了虚拟世界的高技术手段的行为,本文就以上的两个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进行研究探讨。

恐怖主义;刑法;信息技术

一、近年来世界范畴内的以及中国发生的重大恐怖主义案件

(一)近年来世界范畴内的重大恐怖主义案件

2001年9月11日,震惊世界的“9·11事件”——恐怖分子驾驶飞机撞击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和华盛顿五角大楼的事件,让普罗大众首次正视了恐怖主义的问题。

2005年,伦敦地铁连环爆炸;俄罗斯纳尔奇克市遭袭;2007年,伊拉克的汽车炸弹爆炸事件;2013年波士顿爆炸案;2015年,法国巴黎《沙尔利周刊》杂志社遭袭击……这种种事件标志着恐怖主义活动已经在美、英、法等国都出现过,相比之下,中国好像此类事件很少,似乎恐怖主义离中国还很远,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每一次各个国家的被袭击,都可能涉及着中国人民的生命。

2001年,美国发生“9·11”恐怖袭击事件,中国外交部公布了有2名中国人死亡,1人受伤,35人失踪。但实际这次袭击具体有多少国人伤亡是无法查到准确数字的。因为有些遇难者家属没向中国大使馆报告,只能根据一些报道资料统计,在世贸大楼中和在撞击华盛顿五角大楼的飞机中遇难的华人共有24位。

2002年的特拉维夫自杀性爆炸事件,有2名中国工人不幸遇难;2003年,福建省福州永丰渔业有限公司的“福远渔225号”船遭不明身份的舰船袭击后沉没,有15名中国船员死亡或下落不明……这些事件都包含着中国人的生命,可以说恐怖主义正威胁着我们的生命。

(二)近年来中国发生的重大恐怖主义案件

近些年来,恐怖主义分子已经在中国实施了多次的袭击。如2008年,西藏拉萨市的“打砸抢烧”事件;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的打砸抢事件;2012年,在新疆叶城,阿布都克热木·马木提等恐怖组织成员在幸福路砍杀无辜群众;2014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与广州火车站恐怖分子再度先后使用砍刀砍杀无辜群众事件,并且在人口密集处使用炸弹……这种种残忍的暴力事件致使大量的无辜中国民众伤亡。

这些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也告知大众:中国是摆脱不了被恐怖主义分子盯上的命运。打击恐怖主义是全世界都该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2014年在拟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增加了关于一系列反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条款是必要的。

二、全球信息化背景下“恐怖主义”的特点

(一)“恐怖主义”词意

所谓“恐怖主义”,在字典当中是指实施者对特定的机构或者非武装人员采取暴力(有时非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通过将一定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一定的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在英美法词典中,“恐怖主义”是指对人类生命有威胁的违反刑法的暴力活动,它意图恐吓或威胁民众;通过恐吓或威胁影响政府政策;通过暗杀或绑架影响政府行为。

(二)全球信息化背景下“恐怖主义”的新特点

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六周年纪念日前夕,“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登通过网络发表了一篇“告美国人民书”。从中可知网络虚拟世界也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了良好的传播消息的载体。例如,拉登和“基地”组织其他高级成员的讲话片段一般以新闻的形式通过卡塔尔半岛电视台向外输出,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这些发言已经被放在互联网上供人下载。

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的年代,计算机及它所承载的网络世界已成为世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尽管它是虚拟的,但它所表达的文字、影像、图片、声音等都是实在的,人们通过它来传递各式各样的消息,当然恐怖分子是不可能放弃这样一个既能传递信息又能隐藏身份的载体,它们通过网络发布各种暴力威胁信息,通过网络发布招收人员的信息,并且通过网络发布一些“洗脑”的虚假广告或者说它们的“教条”给与那些还在成长中的不能分辨社会真假的青少年们,“说服”或者说骗取他们的信任,使其加入组织。

三、《刑法修正案(九)》之关于恐怖主义的罪名

(一)《刑法修正案(九)》之恐怖主义罪名的增加条款

因此,为了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打击以及群众对其的正确认识,2014年开始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恐怖主义罪进行了修改和增加,使之更加趋于完善。

第一百二十条,增加了对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物资的刑罚,没有了物资的提供,恐怖主义分子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恐怖主义活动有所打击;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增加了对资助情形、组织情形、参与情形的具体的细节的四个情况下所要承担的责任,使其罪名更加具体,使普通人群更加清楚了解何种情形为犯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增加了对宣扬恐怖主义的具体手段的刑罚,使之在细小的细节上都能确立犯罪行为,把其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增加了使用暴力或非暴力手段胁迫群众反抗国家法律的极端行为的刑罚,扼杀其想要通过群众间接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增加了对其宣扬恐怖主义的又一手段——利用群众穿衣配饰间接宣传恐怖主义的方式,这个具体的详细的行为方式所要承担的刑罚。

(二)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以及修改条款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刑罚,以及增加了第二款“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增加的这两款会不会与一百二十条之二的第二种情形有些相似,其实两者意思是不一样的,可大多数人阅览这些法律法规是不会细读的,这会不会造成一种这几款是一个意思的错觉呢?再加之增加的这几条都是特别细致的条款,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会不会给予恐怖分子找漏洞的机会呢?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之六的“极端主义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还有它“宣扬恐怖主义”“讲授、发布信息”关于恐怖主义的这些概念到底是指什么?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会不会造成阅览法律法规的人之混乱?

在当今这个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除了上述几个条款所提到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行为之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恐怖主义犯罪的载体或手段就是计算机信息网络,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增加了一条关于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罪的条款,但是里面并没有详细涉及到关于恐怖主义罪的相关规定,所以这是一个可能的漏洞。

四、建议

(一)对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二十条的恐怖主义罪名可以继续完善,因为永远有一句话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魔王难打,可小鬼更难缠”,法律法规是不能停止完善的,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各方面也在进步所必须接受的新的挑战。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的条款有些不清晰、不明确的概念可以有一个范围的解释,使之更加清晰明了。

(三)关于对恐怖主义分子的打击,除了现有的规定之外,我认为还得考虑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那就是一般参加恐怖组织犯罪的人员很有可能都是被严重“洗脑”过的,如果刑法规定的刑罚对他(她)来说太轻,会不会造成一种就算参加了恐怖组织犯罪只要找到适合的方式就算被判刑,几年之后就能重新再出来的观念,造成其无可畏惧?那么刑法或者说法律法规中能不能有一个限制,能够清晰明确的界定其所犯的罪刑是否相适应?可以根据其所被忽悠、诱骗的“洗脑”的程度的轻重来判刑?

(四)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中防不胜防的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各种宣传甚至大肆招募的信息,都需要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限制,不能任其发展,因为计算机网络现已成为当今世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曾经有人说恐怖主义分子是因为缺少物资、经济而参与恐怖主义犯罪的,但据调查,加入恐怖组织犯罪的也有很多都是家庭幸福,经济基础良好的,甚至是中产阶级的家庭的成员,这些人不仅物质基础不受束缚,而且受过良好的文化社会教育,可还是走上了歧路,这很大可能就是恐怖主义网络信息的宣传与“洗脑”的手段造成的,所以对于计算机信息网络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事项是需要重视的。

综上所述,恐怖主义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共同难题,是当今社会无论从哪个方面都可能被涉及到的犯罪,所以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尽可能的适应历史的潮流,也要尽可能的给大众予以警醒,因此其法律法规要进一步的完善,且这个过程是不能停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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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志祥,刘婷.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法律规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5):6-21.

[4]喻义东,夏勇.走向经济犯罪的恐怖主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及其对策分析[J].犯罪研究,2013(5):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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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6-0106-02

刘潇潇(1991-),女,汉族,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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