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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检视*

2017-01-28江林羲李崇爱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教育权健康权邵阳

江林羲 李崇爱

邵阳学院,湖南 邵阳 422000



我国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检视*

江林羲 李崇爱

邵阳学院,湖南 邵阳 422000

当前,我国中小学校园内教师违法施教行为时有发生,应该通过提高中小学教师师德素养、完善教育法规、健全监督机制等途径消除校园内教师违法施教行为。

中小学;受教育权;受尊重权

我国广大中小学教师教师爱岗敬业、诲人不倦、无私奉献,为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做出了不朽功绩,也赢得了社会的尊重。但部分教师存有失德失范乃至违法施教的一些行为并不时被媒体曝光,使得教师群体的声誉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一、个别冲动与大众漠然: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检视

(一)侵犯中小学生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受教育权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如果说教书育人是一位教师的职业理想与追求,那维护学生受教育权益不受侵犯则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如果说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是社会对学生的期望,那学生依法享有教育则是实现这一期望的前提。但在现实中,个别教师出于维护班级纪律等种种原因,随意将迟到和犯错学生赶出教室、以让学生停课在家、勒令学生退学或转学等违法施教行为时有发生。更可怕的是对如此种种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个别教师违法施教行为学校乃至社会的集体无声。

(二)侵犯中小学生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内容。中小学是为社会培养建设人才的地方,学生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学校和老师的珍惜,禁止以各种形式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当前,尽管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已被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严禁,亦不为社会所容忍,但体罚、变相体罚在中小学校园里依旧禁而不止甚至花样翻新,只是由昔日“恨铁不成钢”的理直气壮转入偷偷摸摸与隐蔽。体罚和变相体罚不但对学生身体健康构成极大损害,还会对学生造成心理伤害。

二、社会拷问与深层反思:我国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之根源

(一)社会转型带来的道德挑战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使得社会物质极大丰富,另一方面也刷新了人们相互交流方式,变革了社会大众心理,这些给教师教育教学带来了新的要求与困惑。一些教师在无私奉献的传统教师职业道德信条与追求物质享受的现代观念中纠结,陷入了一味以应试教育追求高升学率、甚至由此争取自我声誉与物质回报的误区。同时教师升学压力大、待遇偏低的社会现实在功利化的社会环境下还容易使得教师滋生职业倦怠,失去教育教学的热情。身处浮躁社会之中,身负重压又失去教育本真理解的教师出现失范失德教学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传统文化师道尊严的负累

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传统文化中深藏着森严的等级关系结构,使得教师下意识地以绝对权威与课堂管理者心态与学生交往,造成了师生人格上的不平等。这种传统文化巨大的挟持力消减了教育效果,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中的学习缺乏内在冲突与感悟的理论灌输使之低效甚至无效。当教师群体长期浸润于强调师道尊严的传统文化之中,一个老师即便有侵犯学生权力的违法行为也难以受到群体的挤压;当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低效甚至无效时便难以让教师在心底存有学生合法权力不容侵犯的敬畏。

三、长远展望与现实期待:遏制我国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师德培训,提高中小学教师师德素养

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与我国长期以来师德教育的低效不无关系。我国传统的师德教育以“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等伦理说教式教诲为主,这种高期望的道德期待看似美丽,实则由于疏离了社会实际而被虚化难以得到教师的真正认同,难以让教师获得真正的美德。

(二)完善教育法规,确保教师的批评教育权与学生合法权利

教师违法施教从某种意义上讲往往是教师批评教育权的僭越与学生合法权利的受侵害,但学生合法权利与教师批评教育权二者的边界在教育实践具体复杂场景中往往难以把握。2009年8月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可遗憾的是该《规定》对适当方式并未作出明晰的可操作性的详细界定。

(三)健全监督机制,保障依法执教真正落到实处

完整、透明、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基本保障。目前对我国对中小学行使评价与管理的主要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管,缺乏独立第三方评价监督机构。这种评价监督模式一旦出现教师违法施教行为,无论处罚是否合理恰当都就会陷入“老子监督处罚儿子”的尴尬,甚至消解政府的公信力。第一,应该将中小学教育的管理权与监督权分离,二者各行其职;第二,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严重教育违法行为;第三,学生家长作为利益相关者享有其子女教育的知情权,应该给他们设立保密举报投诉电话、法律监督信箱等以保障他们有通畅的监督渠道。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重点资助项目(编号:XJK013AJC00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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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075-01

江林羲(1995-),邵阳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学生;李崇爱(1967-),邵阳学院政法系,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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