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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正当性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政法大学失物招领遗失物

喻 杨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论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正当性

喻 杨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这使得市场变得越来越活跃、越来越重要,许多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在这些行业中有的行业不断地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有的行业不断地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然而还有一些行业虽说也服务于我们的生活,但在某些一方面正在挑战着人们的道德观念。这个行业就是失物招领公司,帮助失主寻找丢失的物品本是一件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情怀,如今被人戴上了商业的帽子,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念是否受到了它的冲击?失物招领商业化的行为会不会助长社会上的偷盗行为呢?失物招领收取费用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合理性又在哪里?随着越来越多的失物招领公司的成立,失物招领中出现的问题受也到人们的不断关注和反思。

遗失物;物权;犯罪

失物招领公司正渐渐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失物招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丢失、遗忘物品寻找主人,即如果有人捡到了遗失物并将这个遗失物交到失物招领公司可以领到一份酬金,失物招领公司会想办法通过遗失物品中的信息联系失主,由失主交付一定的价金赎回遗失物品,大致收费是这样的钱包70元,身份证50元(公安局挂失大致是40元),银行卡10元,捡到现金收取30%的服务费,当然在为失物寻找主人的过程中这些公司也付出了劳动和保管义务的,应该给于一定的补偿,但是本来就是属于失主的东西为什么失主一定要买回来?单纯从这个公司的经营目的说它是帮助失主找到丢失物品并奖励捡到物品的人,对于社会生活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这种公司的营业性质会不会造成失主二次损失的可能?例如一名小偷盗窃了一只钱包,拿走钱包里的钱财后发现把钱包交到失物招领公司还可以领到一份酬金,而失主不仅丢了钱财还要再次交钱赎回自己的丢失物品,这样做会不会使小偷获得更多的钱财从而鼓励了盗窃行为呢?失物招领公司会不会和偷窃团伙串通作案呢?在付给小偷一定的报酬后又像失主收取更高的酬金,如果失物招领公司知道来交遗失物品的盗窃犯,会不会和盗窃犯一起构成犯罪呢?社会上对失物招领公司的质疑声不断发出。

失物招领公司收取费用是否有正当依据,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领取失物应支付必要费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物权法》的规定似乎为失物招领公司的收费行为找到了合法解释但是细细想来又有些许问题不能理清,拾金不昧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什么是无因管理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其事物而支出的的必要费用的债权请求权,而本人负有偿还无因管理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从无因管理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是请求对方偿还无因管理人管理本人财产时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所提出的必要费用包括: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然而失物招领公司索要的价金显然超出了无因管理中偿还必要费用的规定范围,此处的必要费用不能等同于失物招领公司收取的价金,失物招领公司要求支付的费用应包括保管遗失物、遗忘物时支付的必要开销和寻找失主时支付的费用,但绝不能包括公司通过失物招领获得的利润,因为失物招领公司只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绝不享有获利请求权,所以失物招领公司要求支付多于保管遗失物、遗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时,这个收费是明显不合理的。

失物招领这项事业本身是有利于社会生活的,帮助人们减少生活中不必要的麻烦,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给予拾金不昧者一定的奖励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如何做到公民丢了东西就能找回来,如何构建一个相应的强大的支持系统,是现在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且失物招领的性质应当是社会公益性质的,不能出于以盈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成立失物招领公司是有悖于人们心中传统的道德观念的,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许数年后失物招领会越来越壮大,但那应该是建立在完备的运营系统和完善的监督监管体制之下,人民素质极大提高的未来,但现在的失物招领公司的运营还存在许多社会争议,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我们都没有做好准备接受它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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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1-0265-01

喻杨(1989-),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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