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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法治文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相互作用的机理分析*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西藏地区习惯法司法

柳 杨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西藏自治区法治文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相互作用的机理分析*

柳 杨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是“依法治藏”背景下西藏自治区法治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本文中,笔者以二者相互作用的“内涵”为突破口,在此基础上,从藏族习惯法转型发展、应对西藏地区群体性事件和提升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三方面分析两者相互作用的必要性;从起因、过程和结果三方面分析两者相互作用的可行性。

依法治藏;法治文化;司法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会谈提出“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西藏工作重要原则,“依法治国”和“依法治藏”一脉相传。法治文化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普遍化地实践和实现,社会活动是按照法治精神实践的方式、过程和实现的结果。①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司法改革与中国法治进程的路径,探索依法治国条件下依法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已成为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论题。

一、法治文化与司法改革相互作用的“内涵”

法治中国的建设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司法改革等等。据此,笔者认为司法改革作为政治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决定改革开放成功与否的关键点,在第四轮司法改革中,将法治文化与司法改革相互作用、相互配合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治文化与司法改革的相互作用的“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治文化引领司法改革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党领导人民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着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②法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必然要求一定的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建设的软动力,法治文化决定法治建设的状态。法治文化的核心内涵在于公正和正义,司法改革有公正的价值基础。两者相互作用,不仅存在着追求公正的愿望,也存在着实现公正的可能。

(二)以司法改革提升法治文化

司法活动是一种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法治文化则是需要通过制度伦理来保障落实的思想路线。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法治文化与司法改革的结合正体现出司法公平的企求,是公正司法的正当性、合法性的内在要求的表达。以司法改革提升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民族地区司法的具体体现,司法主体、客体在司法过程中升华法治文化,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从根本上体现出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

二、西藏自治区法治文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相互作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藏族习惯法转型的需要

西藏自治区法治文化的建设必须要立足于西藏本土的法治资源。西藏地区地理位置特殊,藏传佛教信仰较为浓厚,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化解纠纷的方式。藏族习惯法作为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部分观念形态,是藏民族风俗习惯和法律观念的一部分。虽然建国以后,国家明文废止习惯法作为“国家法”的司法功能,但藏族习惯法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在藏民族的日常生活中藏族习惯法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敌法制度,单单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试图彻底废除历史上实施千年之久的习惯法,是不可能的。尤其是改革放开以来,随着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在西藏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习惯法“回潮”的现象。藏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和法律现象,内容良莠不齐,对于依法治藏方略的宏观推进,具有双面性作用。笔者认为,藏族习惯法作为具有民族性和区域性的地方性法治资源,是推进西藏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针对藏族习惯法的转型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传统习惯法定纷止争的内涵与现代司法活动之间存在的二元张力。西藏地区有存在上千年之久的“活佛调解”、“首领调解”的习惯法传统。在西藏地区的司法改革中,在深入发掘藏族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充分的吸收其价值内涵,从而为西藏的司法改革提供不竭的本土法治资源。

(二)应对西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需要

西藏地区地处我国西南边陲,历来是“三股势力”活跃的场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治藏方略的深入落实,西藏的经济增长迅猛。现阶段,西藏地区群体性事件发生地根本原因是,经济增长的同时,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贫富差距有加大的趋势,纠纷种类也呈现出多样化,其中尤以民商类、经济类纠纷为主。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相较与一般地区而言,具有敏感性、复杂性、地缘性和民族性等特点。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这些特点就决定了与一般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路径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作为解决矛盾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仅仅只以一般的处理纠纷的思路来解决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背后多隐藏的利益冲突,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西藏自治区的司法改革必须要立足于西藏特殊的区情,法治文化的建设是民族地区的司法工作的重大理论创新。

(三)提升西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在一国政治体制内部,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基于法治而形成的良性信用关系,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信任和认可的程度。公正司法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也是在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的根本方式。③因此,要实现西藏地区长治久安的发展,一定要在全社会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的根本途径就是要促进司法更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使司法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现阶段,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司法机关工作机制的不合理。法治文化与司法改革有机结合是新时代背景下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从根本上转变现有司法工作不协调的工作方法的制度创新。质言之,就是要求西藏地区的司法主体在司法活中必须要用群众认可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在司法过程中提升法治文化,是完善司法职能、实行能动司法的必要。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切实的公平正义,才能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培育群众的法治信仰,西藏地区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切实的提升。

三、西藏自治区法治文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相互作用的可行性分析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笔者认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保障制度,根本要义是树立和培育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会谈提出的“依法治藏”,两者的核心都在于“法”。“法”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工具,强调矛盾纠纷的解决;作为一种制度而言,则意味着规则之治。在司法改革中,提升法治文化,正是基于这两方面因素的考量。一方面,司法改革中培育和提升法治文化,是在司法过程中解决西藏地区具体纠纷的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法律的工具性决定了两者结合的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将两者相互作用,是西藏地区独创的一项制度创新,可以作为一种司法制度作为在我国其他民族地区推行的直接经验。法治文化的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文化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和自觉能动过程的统一,需要把长期规划和近期安排有机结合起来,在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民主政治、培育公民社会的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领导干部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完善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奖惩机制,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④

依法治国是法律和文化有机的统一体,法治国家不可能只是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法治化的推进更多的是表现为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情感以及法律行为。法律的完善根本上取决于司法体制的完善,司法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法治文化并将其提升为一种法律素养才能被人们所认知。故而,法治文化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二者相互作用存在可行性。法治文化建设在完善司法体制中起着先导作用。司法的适用是通过司法主体的活动实现的,法治文化能够推动司法主体正确地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中,使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法治文化对于司法主体在遵守法律中也起着规范作用。司法主体作为改革的关键,是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的一面旗帜。法律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了行为准则,但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并不直接作用于人们的实践行为。司法主体所具有的对法律尊重和服从的法治文化将引导自身在司法活动中自觉遵纪守法,从而成为司法改革最能动的因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西藏地区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从法治文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相互作用的结果来看,在依法治藏的背景下,倡导二者相互作用、有机结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之举。西藏地区特殊的地域历史文化背景,决定了多维度能动司法的功能。

四、结语

在依法治藏的背景下,牢牢把握民族地区司法改革的新特点和新情况,将法治文化建设与司法改革有机结合,运用法治文化的培养来促进和保障司法改革,是树立程序公平正义的法治信仰的必要举措。在西藏的司法改革中提升法治文化,我国民族地区的司法改革必将会取得长足的推进,司法工作将更加公正、公平、高效地开展,将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刘树桥.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省思[J].广西社会科学,2013(8).

②蒋传光.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基础[J].山东社会科学,2011(3).

③丁国峰.司法公信力的内涵解读[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④王寿林,胡新艳.以法治文化引领法治建设[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1).

[1]刘树桥.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省思[J].广西社会科学,2013(8):131-133.

[2]蒋传光.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基础[J].山东社会科学,2011(3):1207.

[3]丁国峰.司法公信力的内涵解读[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93-95.

[4]王寿林,胡新艳.以法治文化引领法治建设[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1):19.

*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立项课题“西藏自治区的法治文化建设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现状调查研究”(编号:12SFB3003)。

D920.0

A

2095-4379-(2017)34-0036-02

柳杨(1979-),女,湖北恩施人,法学博士,西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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