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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立线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2017-01-27黄鹏程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初查命案侦查人员

黄鹏程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命案立线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黄鹏程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目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更加强调以证据为核心。立线侦查作为立案前的重要侦查手段,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办理疑似命案不可或缺的部分,其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获取到证据的有效性应该有更严谨的要求。由于公安机关对于疑似命案的取证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证据体系和证明标准上存在一定问题。为了加强命案立线侦查环节获取证据的成效,分别从立法、程序、侦查主体三个方面进行剖析,探讨影响立线侦查结果的因素,为完善整个刑事诉讼体系提供改进建议。

疑似命案;证明标准;立线侦查;证据体系

随着公安部对于“命案必破”要求的贯彻落实,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命案初步调查重要地位日益显现。立线侦查在刑诉法中的地位不确定,导致该行为存在着程序规范性问题,所产生的矛盾不断锐化。传统的侦查模式不再适应疑似命案的侦破工作,“从案到人”的方式无法发现隐藏或者未确定的命案,从而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展开进一步调查。立线侦查阶段,打破原有侦查模式的束缚,从线索或者疑似命案现场入手,先发现并确定命案,再查找嫌疑人。这样既为立案提供了证据保障,也对后续的刑事诉讼过程奠定基础。同时,如何加强疑似命案在立线侦查取证方面的建设,保证获取证据的途径具有合法性、程序具有规范性,也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需面临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命案立线侦查存在的价值

(一)命案立线侦查的涵义

命案的立线侦查,是公安机关针对无法确认存在他杀事实案件的特定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中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这是命案办理过程中关于立线侦查地位的规定,立线侦查的“线”,不是所有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而是审查批准后管辖的“线”。命案在立案前进行的立线侦查,是证明死亡人员非自然死亡或者失踪人员被害的事实,即发生疑似命案的事实条件,以实现刑事立案的任务为存在价值。立线侦查获得的材料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他杀事实、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有无法定不予追诉等情况,以此来判断是否予以立案。立线侦查阶段从实践上说就是公安机关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命案发生的情况下,确认死者有无他杀事实、分析判断现场或失踪的情况以及调查核对证据合法性的过程。

(二)命案立线侦查的地位

1.命案的立线侦查是特定命案立案的基础。命案在立线侦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实现立案,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特定命案,包括不明死因和人员失踪案件,在初步进行审查之后,情况可疑却仍不能确定存在他杀事实的,予以立线侦查,保证立案的客观性。

2.命案的立线侦查为后续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立线的“线”,包括发现死亡或失踪事件人员的报警、可疑情况的反馈举报、主动侦查发现的可疑情况等,通过立案前的调查研究,所获得的一系列推断、分析以及线索转化而来的证据,都会影响以后的诉讼活动。

3.命案的立线侦查对发现犯罪行为以及确认嫌疑人具有指导意义。虽然立线侦查的主要目的在于证明是否存在他杀事实,但是线索(包括现场)在实际调查中,或多或少会牵连到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此阶段犯罪情报的分析判断,可以指导侦查人员在后续的侦查活动中更准确分析案情,更及时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三)命案立线侦查的适用范围

本文着重从以下两种疑似命案的情况进行研究,探讨该范围内立线侦查存在的价值。第一种是不能确认死者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存在现场的情况,侦查人员通过勘验现场,搜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有效区分事故、自杀、他杀、自然死亡等多种死亡原因。第二种是人员失踪(在本文特指的是可能被杀害的)、不存在现场的情况,侦查人员依靠调查走访获取蛛丝马迹,以及通过对已知信息的研判,来确定失踪人员被害事实,将失踪案件转化为杀人案件,以此作为命案立案的依据。

二、命案立线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证据体系,证据意识不强

在疑似命案的调查过程中,由于没有确认命案存在的客观事实,侦查人员往往缺乏足够重视。第一时间赶到疑似命案现场的民警,初步了解情况、保护现场后,由于自身对该类案件处理的经验不够,对证据缺乏必要的收集、固定意识,就容易错过合适的取证机会或者发生毁坏现场证据的情况。另一方面,该类案件作案人对现场采取了伪装或者毁尸灭迹等手段,侦查人员很难直接认清犯罪现场和提取到相关的证据,从而产生一种难以分清是否存在命案事实的复杂局面。在失踪案件侦破过程中,时间的推延导致取证条件的不足,即使仔细调查也未必会发现所需的证据。因此,由于绝大部分疑似命案的实体证据很难收集,没有足够证据确定命案发生,导致无法构成立案的标准。立线侦查行为是公安机关办理疑似命案的重要程序,能否成功立案取决于立线侦查取证的结果。立线侦查取证多以知情线索和现场勘查两种方式为主。信息线索往往来自于知情人的讲述,由于口头表述具有不确定性,缺乏法律效力和依据,很容易在立案后出现否认供述等意外情况。疑似命案的现场勘查,可能由于到场勘验检查的技术人员不全或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对事件定性的准确性受到影响。仅在呈请立案报告书中,以“报警人称+内容”或者附带初步勘验情况的形式确认立案的条件,而不去搜集其他形式的客观性证据,如照片、目击证人的简易笔录等,给后续的诉讼活动带来麻烦。

(二)证明意图不明,案件定性草率

在疑似命案的立线侦查中,往往存在着真假线索混杂的情况,先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的民警,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武断判定失踪原因或者死亡原因,缺乏对所需犯罪信息的全面认识,不能掌握搜集证据的目的,从而盲目搜查自认为对破案有利的证据,若有则以此作为立案的依据,若无则认定为失踪或者自杀。在呈请立案报告书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立故意杀人案进行侦查。这说明了民警初查获取的证据不是为了破案的需要,而是立案的要求。一些基层公安机关面对疑似命案,基于“命案必破”的压力,往往受主观影响较大,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可能会把一起命案先定性为自杀案或者失踪案,然后以这样的态度去勘验现场、了解情况,在潜意识里形成对立线侦查工作的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对发现的证据收集,往往归入到为侦破案件服务的范畴,从而立线侦查的证据普遍指向犯罪嫌疑人,而缺少证明被害人是否被害的证据。未经专业技术人员勘验或者细致全面了解情况,不能排除自杀、意外等原因的存在,草率在立案前给案情定性,这样有违疑似命案进行立线侦查的初衷。

(三)证据信息完整度不够,无法达到证据标准

在疑似命案现场,侦查人员在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时,往往采用直接提取的方式,对于证据的来源、去向,有时缺乏必要的文字说明或没有进行书面登记,导致部分证据的实体性问题受到质疑。在一些命案呈请立案报告书的表述中,对于初步调查发现的犯罪情况,往往都是以“经查,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为结论,却没有指出嫌疑在何处以及判断的依据。侦查人员没有收集简单的关联证据从侧面进行佐证,从而无法直接或者间接说明该人具有作案嫌疑或者与命案有联系。在无现场的情况下,一些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的线索,普遍缺乏逻辑论证,与确定命案发生的联系程度不高,线索无法有效转化为杀人证据,造成虽有线索却无法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尴尬处境。公安部201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初步调查不能采取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从而导致立线侦查在被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寻找支线线索来间接证明犯罪。尽管达到命案的立案标准不高,但立线侦查活动由于没有确立取证和保管制度,在呈请立案时,立线侦查的结果往往变成了几句总结,过于简单,不够详尽。很多应该详细叙述具体信息的地方被一笔带过,如报警人身份情况以一个名字带过、命案具体位置以“现场”带过等。简短的表述虽然构成了立案的条件,却成了仅供立案使用的“一次性”证据,因为相关信息完善程度不够,无法为命案侦破工作和后续的诉讼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命案立线侦查中影响取证质量的因素

(一)缺乏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赋予立线侦查明确的法律地位,仅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模糊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里的“迅速进行审查”即可以理解为包含“初步调查”的意思,也包含在疑似命案中进行的立线侦查。法学学术界认为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未经立案不能进行侦查活动,而立线侦查实际上就是对立案前疑似命案进行侦查,违背了相关规定,应当被排斥于诉讼体系之外,从而立线侦查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仅立线侦查的性质能否合法不能确定,立线侦查所获取的证据能否合法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对立线侦查获得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能否被应用、如何应用都未做出明确的说明,从而加剧了立线侦查在疑似命案侦查过程中的混乱局面。有关办案人员以初查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由,草率确认初查结果,呈请立案,逃避办理命案带来的压力。疑似命案的立线侦查缺乏法律基础,规范性不明确,处于一种师出无名却又必须实施的尴尬地位,从而导致立线侦查获取的证据不够规范,使用混乱、不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严重制约了立线侦查取证的效能。

(二)程序不够规范

公安机关对于立线侦查行为缺乏规范性的要求,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对于是否进行立线侦查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对疑似命案的警情研判程度。可是当公安机关遇到失踪、不明死因的警情时,案件何时调查、怎样调查,完全由侦查人员主观意识去决定,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导致有的疑似命案会被草率研判为自杀或者失踪,错过了侦破命案的黄金时期。侦查人员到达命案现场后,由法医对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形成报告进行立案,但法医的结论只能说明尸体死于何种方式,却不能简单代替对案件性质判断。另一方面,立线侦查工作程序的模糊,是依照线索指向先查询犯罪嫌疑人,还是循线先发现现场进行勘验,没有明确的目标。这样既造成了线索选择的随意性、增加了立线侦查的工作成本,又导致构成命案立案的证据标准混乱。此外,立线侦查行为获取到的情报,如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等,均没有证据转换方面的程序要求。办案人员直接将发现的线索放入立案报告之中,没有相关信息,没有线索真伪的证明,使得证据合法性和客观性受到质疑。

(三)侦查主体动力不足

基层公安机关对疑似命案的立线侦查行为往往会缺乏足够的重视,最主要的原因是疑似命案发生的情况频繁而且复杂,目前我国警力紧张,基层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就已经疲于应付,再对这些失踪、死因不明案件立线侦查,会影响整体公安工作的办案效率,增加工作成本。公安机关过去存在着“见尸立案”的传统思维,尤其在没有犯罪现场、现场没有他杀证据的情况下,立案之后会导致案件久侦不破,在公安部提出的“命案必破”压力之下,导致难以对疑似命案给予足够重视,往往抱着侥幸心理,草率就认定自杀或者失踪,以此来减轻内部绩效考核带来的压力。再者,疑似命案的初期,由于存在死亡现象,公安机关一般比较重视。但随着勘验工作的进行,线索偏向自杀或者失踪的可能时,一些侦查人员的思想就会相对懈怠,对证据收集的意识放松,现场调查的证据往往不能及时去固定、补充,造成呈请立案时,有时拿不出实体性证据,以侦查人员立线侦查的总结替代实体证据,甚者直接以“经初查,我单位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草率表述初查结果。在功利主义思想影响下,一些侦查人员在目标线索的选择上,不经意间会把取证的目的逐渐转移到寻找犯罪嫌疑人上,从而导致立线侦查证据收集方向上的错误。立线侦查主要为立案服务,而立案的标准是要证明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在疑似命案证明过程中,立线侦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有他杀事实的发生。侦查人员按照寻找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的目标去立线侦查,可能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影响办案质量。

四、对命案的立线侦查取证环节的思考

(一)立法方面

1.确认立线侦查获取证据的合法性。立线侦查获取的证据能否直接被运用到刑事诉讼程序中,取决于立线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只有确定立线侦查在法律上的地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立线侦查阶段证据使用上的问题。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尽快解释并丰富初查的定义,将立案前的“审查”明确为“初查”,以明文的形式确定初查的法律地位、性质及目的,彻底将初查取证阶段列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拥有合法的初查权,从而规范初查取证行为。其次,参照侦查阶段的具体流程和规定,在法律上丰富初查的内容,尤其是疑似命案的立线侦查行为,以条例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真正在立线侦查阶段做到有法可依、有人监督。

2.确保所得线索查证的有效性。所谓线索的查证,是指将未经查实的“证据”转化为有效证据的过程。由于疑似命案立线侦查的情况特殊性,一旦线索查证过程不合法,取证工作就可能徒劳无功。加强立线侦查取证与后续诉讼程序的联系,不做“一次性证据”,保证立线侦查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导向性和辅助性的作用。目前,获取的证据直接作用于提供立案的依据,而在我国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立线侦查获取的证据也应该被拓展到全部诉讼程序中,使整个证据体系互相印证并趋于完善。当诉讼活动需要立案前的证据时,直接运用或者调取,避免立线侦查获取的证据在后期侦查中采取重查、复查等低效行为的产生,从而降低命案侦破的成本。通过合法取证手段获取的立线侦查证据,才会具备合法性,同时检察机关加强对立线侦查过程的监督也有了法律保障,对于立线侦查阶段通过非法手段、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二)程序方面

1.确定立线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顺序。只有明确立线侦查的目标,侦查人员才能有针对性的去调查相关内容,节约侦查成本。立线侦查工作的开展,无非是按照线索先寻找犯罪嫌疑人,然后根据由人到案的方式去勘验现场、寻找证据证明犯罪;或者先由线索发现现场进行勘验,证明命案的发生再根据证据找寻嫌疑人。很明显,立线侦查的目的在于证明存在他杀事实,而不是发现犯罪嫌疑人。除非知晓嫌疑人仍在逃窜、事件紧迫的情况下,可先采取循线追踪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找到犯罪现场、探明死者死因,以此为立线侦查工作的重点和第一要务,实现立案,从而进行侦查工作。

2.加强疑似命案研判的基础工作,完善失踪人口、无名尸体信息库。建立疑似命案的警情研判标准,公安机关通过录入的信息进行综合研判,有根据的去展开立线侦查,避免命案因为不被重视而没有被发现的情况发生。对于失踪、无名尸体案件,应当按照公安部信息采集规定严格执行,及时录入“一库两系统”。将接警情况与信息库进行挂钩,一旦发现失踪或者无名尸体警情,就要求同期录入,避免信息重复录入或信息缺失的情况。通过信息库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保证查询信息的时效性。对于失踪人员、无名尸体的DNA、指纹等特征信息的采集,尽可能快速和详尽,时间的延误,很可能造成相关信息的缺失,关键性特征比对无法进行,影响立线侦查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南京公安局针对该类情况提出的“有案推定”的执行方案,记录了失踪人员、无名尸体的详细情况,不仅有助于公安机关快速准确的作出立线侦查的决定,其特征信息也对立线侦查的取证工作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侦查主体方面

1.加强对疑似命案的关注度,提高循线分析发现犯罪的能力。面对疑似命案,侦查人员应保持高度重视。首先,从定义上区分立线侦查与立案侦查的任务分工。立线侦查是以寻找非正常死亡的证据为主,从而以杀人罪立案;立案侦查是以寻找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为主,以破案为主要目的。其次,改变传统的“见尸立案”思维模式,不抱侥幸心理,以对待“命案必破”的要求去对待疑似命案,重视线索(现场)中的每个细节,规范立线侦查的取证过程。由于疑似命案现场留下的犯罪信息少、难度大,更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严谨的分析能力和高度为民负责的态度。重视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物等实物提取,通过比对分析,确认案件性质。根据类似案件进行串并案侦查,通过诸多线索综合分析,发现命案,达到立线侦查的目的。

2.加强证据收集能力,提高调查取证意识。立线侦查获取的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就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这要求侦查人员具备较强的证据收集能力,不仅能够做到对所需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还需要完善与证据有关的信息,以此来保证立线侦查证据的证明力不受质疑,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就是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使嫌疑人当庭释放。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立线侦查阶段不仅要搜集知情人的言辞证据,而要更加注重实体证据,尤其是指纹、足迹、DNA、微量物证的收集。无论发现了怎样的线索,都要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五、结语

信息化的发展带动犯罪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命案需要依靠立线侦查去发现或者确定。在公安工作中,普遍存在着疑似命案的立线侦查。通过立线侦查合法地位的确立,侦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实现程序规范化、合理化、合法化,能够极大的提高命案的发现率和立案的成功率。加强疑似命案立线侦查取证方面的建设,一方面促进了司法体系的完善,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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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2016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ZC201607)。

D918.2

A

2095-4379-(2017)33-0010-04

黄鹏程(1995-),男,汉族,江苏泰州人,江苏警官学院,2014侦查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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