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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具体适用的分类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南昌大学情节严重罪名

高 超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情节严重”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具体适用的分类

高 超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情节严重”作为情节犯典型的入罪条件及量刑升格条件,在司法适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司法机关的对“情节严重”的适用的准确性,最高司法机关针对具体罪名的情节严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具体的规定在具体司法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章节的犯罪情形,情节严重的适用种类也是不一样的。

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具体适用

本文把对“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尤其是涉及到对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的明确规定进行了分析整理,以个人的理解和思路将其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一、数量化

本文中的数量化主要是为了区分涉及金钱的数额与涉及其他物品数量的不同,根据司法解释里数次后面的量词的不同予以区分。例如,表示量的“张”“盒”“台”“份”、表示面积的“亩”、表示重量的“千克”“吨”等等。

(一)标的数量化

该类罪名的划分标准是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涉案标的的量,以涉案标的的量的大小、多少为入罪标准。例如,司法解释里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其中涉及到的对非法出版的情节严重。只有当行为非法经营涉案的出版物达到了该解释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时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重量数量化

该类罪名是以刑法条文规定的罪名中所涉及的标的物的重量为判定标准,当罪犯所针对的犯罪对象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时,我国司法机关才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其涉及的情节严重就是以涉案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者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重量为标准。只有涉案的境外物品或者国家限制、禁止运输进境的物品达到了该规定的重量时,其运输行为才会以犯罪为名追究责任。

数量化的划分标准还包括以涉案的人次为标准、涉案内容的浏览量点击量为标准、以涉案物品的长度为标准等其他划分情况。

二、法律后果化

法律后果,也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犯罪结果或者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给被害人或者相关当事人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或者当事人的影响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产生其他衍生性伤害等。对社会的危害性只要包括:造成社会恐慌、扩大社会危害、影响民众正常生产生活等。例如,在涉及到侮辱罪、诽谤罪中,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实行行为化

以罪犯的实行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要是指罪犯所实施的与该罪名相关的犯罪行为。例如,在涉及到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只要行为人实施该解释中所规定的行为就属于该罪名的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在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负有执行义务且有执行能力的行管人员,不执行义务而实施该解释所规定的行为的,就属于该罪名的情节严重。除了上述的罪名中,在涉及到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都出现了以行为人实施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做出了作为入罪条件适用的规定。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并作为入罪条件的,更多的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这一规定我们看到,不管是刑法条文还是司法解释都对我国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做了扩大解释。因为他们作为国家权力的直接拥有者和国家资源的直接分配者,其实施的行为即可以造福于民又可以给民众带来损失。司法解释通过对职务犯罪情节严重的明确规定,向其阐明了其实行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可以鞭策国家工作人员以法律为准绳为人民服务,防止其以权谋私或者不作为,又可以体现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

[1]利子平.刑法司法解释瑕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陈兴良.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3]利子平,竹怀军.刑法司法解释瑕疵探析[J].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4).

[4]夏勇.改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新途径[J].法学,2006(9).

[5]卞建林,栗峥.构建理性的司法解释规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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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9-0202-01

高超(1993-),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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