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戒毒人员复吸的社会因素及防控措施

2017-01-26陈金峰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戒毒所戒毒毒品

陈金峰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浅析戒毒人员复吸的社会因素及防控措施

陈金峰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高复吸率已经成为世界性难题,是各国政府禁毒工作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也是当前禁毒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复吸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与复吸者自身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都有一定的关系,其中,社会因素是主要因素。本文结合现有的禁毒政策,通过文献调查方法,旨在分析复吸的社会因素及特点,探索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以此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

复吸;戒毒;社会因素;防控措施

一、复吸的概述

复吸,又称药物滥用的复发,指吸毒人员经过脱毒治疗,基本摆脱药物依赖状态后重新滥用药物并形成新的药物依赖状态。偶尔的滥用行为不视为复吸,只有形成新的依赖才能认定为复吸。

高发的复吸率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目前,国际戒毒复吸率平均高达91%,即使是技术发达、戒毒手段比较先进、禁毒工作富有成效的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复吸率也保持在80%-90%之间。我国作为经济大国,复吸率亦维持在90%以上。大多数戒毒人员陷入戒毒—复吸—再戒毒—再复吸的恶性循环,就像进入下水道的老鼠,永无出头的日子。在戒毒工作社会化的背景下,通过研究复吸的社会成因,探讨科学合理的预防措施,是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的根本保证。

二、复吸的社会因素

毒友的诱惑,毒贩的拉拢,家庭成员的不支持、不理解、不接受,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就业就学就医得不到保障,毒品市场的客观存在等,是造成戒毒人员复吸的关键因素。这些社会的、外部的客观因素与个体的主观因素交互作用,使得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后,不仅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帮扶,反而受到来自社会的各种排斥和歧视,诱发人格缺陷,产生负面情绪,企图从毒品中寻找慰藉,最终走向复吸。

(一)家庭的负面影响

家庭是安全的港湾,对于戒毒人员的心理变化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许多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不仅得不到家庭的温情关怀,反而受到家人的怨恨、打骂。心声得不到倾诉、情感得不到安慰、心理问题得不到排解,这些矛盾不仅严重挫伤戒毒人员的自尊心,导致他们失去对家和家人的信任。最终选择逃避现实,放弃戒毒的信念,并再次寻求用毒品来麻痹自己。相对于普通人来说,部分吸毒人员的家庭存在结构不完整、家环境不和谐等诸多问题,如单亲、丧偶、离婚、家庭暴力等。身处在这种环境的戒毒人员回归家庭后,无法继续忍受现状,只能选择借用毒品来发泄不满。再者,有些家庭在戒毒人员回归后,虽然在情感上给予很大的关怀,但关键时刻没能及时采取科学的干预措施,对戒毒人员的体质护理没落实到位,缺乏对戒毒人员的有效监管,放任其随意接触社会,间接提高了戒毒人员与毒品接触的几率。

(二)旧环境、旧毒友的影响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必然要回到原有的生活环境中。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再次接触到原先的事物,特别是与曾经使用过的吸毒工具、吸毒场所相遇时,容易产生心理刺激,可能会激发对毒品快感的回忆。如果此时拒毒定力不够,就容易再次吸食毒品。一些毒贩子为了牟取利益,会采取“请客”、“试吃新产品”等手段,引诱戒毒人员再次吸食毒品。旧毒友发现戒毒人员出所后,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拉拢、腐蚀促其复吸。戒毒人员如果没有坚定的戒毒信念和抵制技巧,就很容易受他们的蛊惑,再次误入歧途。据有关专家调查,许多戒毒人员对将来可能面对的毒友充满了忧虑,甚至是恐惧,26%的调查者回答复吸的原因是“受人拉拢”,大多数复吸往往发生在一些曾经与吸毒有关的特定情景之中。

(三)社会的排斥

戒毒人员走出戒毒所后,能否顺利的融入社会,对戒毒人员保持操守是至关重要的。这个过程有赖各方的努力,既需要戒毒人员自己的调节和适应,也需要社会的支持和接纳。吸毒成瘾本质上是一种脑疾病,戒毒人员是处在康复中的病人,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他们,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当真正面对吸毒人员时,偏见、讽刺、奚落、鄙夷等世俗观念仍然存在。生活中人格得不到应有保障,享受不到应有的社会公共福利,就业中得不到公正对待,这些都使得戒毒人员心灰意冷,产生负面情绪,开始重新仇视社会。在受尽社会的各种排斥和歧视后,戒毒人员为了逃避负面情绪带来的不舒服感,就会重回原有的“吸毒圈”,以寻求心灵的慰藉。

(四)毒品市场的客观存在

国家对毒品的打击和管控从未停止,力度也不断加大,但受国际毒品形势的影响,我国的毒品形势仍然严峻,毒品依然大量存在。戒毒场所物理性地隔绝毒品,使得戒毒人员无法与毒品接触,有利于戒毒人员戒断毒瘾。但戒毒人员一旦回归社会并脱离监管,就很容易再次接触毒品。特别是回到原来生活的地方并对周围的毒品市场有所了解,那么就会受毒贩的拉拢而再次复吸。毒品的客观存在是导致戒毒人员复吸的社会因素之一。

三、防控措施

导致复吸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戒毒人员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还没有相应的药物能够有效控制复吸的发生。通过分析复吸的社会因素,有效的预防措施需要从家庭介入、防复吸训练、社会帮扶、加大毒品打击力度等多方面入手。

(一)家庭的积极介入

家庭是戒毒人员离开戒毒场所后首选的避浪港湾,是顺利回归社会的关键一步。家庭应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做好戒毒人员出所后的安抚与监管工作。戒毒人员出所之前,应与家庭人员取得联系,家庭要采取持续性的监督方法,督促戒毒人员保持操守,并逐步从家庭监管式的半封闭状态逐步向社会开放状态过渡,使戒毒人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重塑其回归社会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家庭要严格监视戒毒者的活动轨迹以及接触的人群,以防其受旧毒友、旧场所的影响。一旦发现有不良行为应及时干预,并报社区康复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适应性的防复吸训练

防复吸训练是针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如何面对高危情境的适应性锻炼。通过对行为和认识的训练,教会戒毒人员应付高危情境的技巧,目的在于有效的降低戒毒人员因受旧环境、旧毒友等因素的影响而复吸几率。通过利用戒毒人员的焦虑心理,在固定的场所内部模拟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吸毒场所,以毒品再现的方式,来考验戒毒者的戒毒定力和培养拒毒能力的一种模拟情景式的治疗方法。目前,全国各地戒毒所都会开展相应的防复吸训练,比如,四川省资阳市戒毒所的KTV包房,帮助戒毒人员进行情景模拟治疗;内蒙古图牧吉戒毒所的自制毒品仿真室;北京天堂河戒毒所的模拟吸毒场景,检测戒毒人员的心理状态。戒毒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戒断一年后的戒毒人员进行为期两个月的防复吸训练。训练的内容可以采取毒品再现刺激、同伴劝说引诱、模拟仿真吸毒场所、提供吸毒工具等手段,来辨别戒毒人员是否能够抵制住类似场景的诱惑,考验其拒毒定力是否坚定。当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采用“VR”戒毒治疗,虚拟情境更为逼真,数据结果可靠性强。根据检测的数据结果,对于意志不坚定的戒毒人员,干警应及时给予心理干预,同时根据最终评估情况,传授相应的拒绝毒品的方法,提高戒毒者应对高危情境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三)落实社会帮扶工作

根据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3年的社区康复治疗。社区康复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资源为戒毒人员提供医疗、康复、帮扶工作,给予后续的管照。因此,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并不意味着戒毒的成功与终结,戒毒所的工作也并未完成。根据司法部的相关文件要求,戒毒所应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障碍,与社会实现无缝对接,妥善安置戒毒人员,营造良好可持续的康复环境。戒毒所在戒毒人员出所后,应当与其当地基层政府取得联系,共同落实后续管照制度,严防脱管现象的出现。当地主管政府应协调工商、公安、教育、劳动、卫生等部门共同制定帮扶政策,保障戒毒人员在医保、低保、社保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取得,特别在就业、创业、就医、就学等方面应给予重点帮助。在后期的管控中,政府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如公安部门管治安,司法部门伸援助,卫生部门包治疗,劳动部门供就业,民政部门保社保等各司其职。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公安部门要积极完善动态管控系统,逐人建档、全天候跟踪、定期性排查,实现资源共享,做到尽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政府在落实帮扶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国家禁毒政策的宣传,积极正面引导社会成员和企业正确看待戒毒人员,消除社会上各种不良的歧视,营造一种和谐、友爱、互助的社会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52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72条还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积极参与帮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应给予政策的奖励和税收的优惠,对于歧视排斥戒毒人员就业、就医、就学的人员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各界的共同努力,使戒毒人员能够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深悟自身的过错,增强其戒毒的信念,加快其融入社会的步伐,以塑造全新的自我。

(四)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各地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禁毒责任。职能部门应认清职责,深入发动群众,号召全民共同抵抗毒品,努力将禁毒工作推向社会化。公安部门应采取严厉的打击态势,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加强情报分析研判,研讨科学缉毒方法,坚决将毒品堵在境外、截在源头,以减少毒品的供应,降低毒品的需求。社会各界应积极响应号召,加入人民禁毒战争队伍行列,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共同净化适于戒毒人员生存的土壤环境。

[1]胡晓云.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几点思考——以戒毒人员在社会化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1.

[2]张晴.吸毒成瘾与戒毒治疗及措施[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2014:14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法律图书馆[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38443.

[4]刘建宏.中国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及矫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5]李文君.构建禁毒防控体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6]史宏灿,鞠永熙.毒品成瘾的基本理论与中西医结合防治实践(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7]卫计委.关于印发<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http://www.nhfpc.gov.cn/mohbgt/s10695/200912/45283.shtml.

D631.4;D

A

2095-4379-(2017)22-0276-02

陈金峰(1991-),男,汉族,福建莆田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管理。

猜你喜欢

戒毒所戒毒毒品
销毁毒品
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华
音乐治疗戒毒的有效性研究——以海南省三亚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
心系戒毒事业 情注灵魂救赎——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厄瓜多尔一戒毒所发生火灾致18人遇难
火烧毒品
浅谈戒毒康复爱心基金在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应用
女子戒毒所中的新生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首现象浅析
论自愿戒毒:法规范、定位与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