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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立案登记后仍应加强证据审查的思考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登记制一审乙方

杨 邗

无锡天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苏 无锡 214000

实行立案登记后仍应加强证据审查的思考

杨 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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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当年的5月1日起,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该项改革实施后,全国法院立案数量猛增,同比增幅超过了33%。但缠诉、滥讼或虚假诉讼案件也明显增多,且“窗口释明”难度加大。为有效减轻讼累,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提出了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应加强证据审查的建议。

立案登记;证据审查;仍应加强

一、案件举例

本文完稿时,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为避免干扰案件审理,文中原告单位简称“甲方”、被告单位简称“乙方”。

2017年5月初,乙方接到银行通知,单位账户因甲方起诉而被冻结。乙方立即赴区一审法院进行查询,法院出示“(2017)X0205民初220X号”《应诉通知书》并附《民事起诉书》副本。甲方诉讼请求显示:“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金7960.93万元和利息409.79万元”。诉状的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总承包合同,根据总承包合同第15.1条“在甲方、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确认的施工单位承建部分基本完工且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合同价50%、12个月内付至审定价的80%(按季度均衡支付)、24个月内支付至审定价98%(按季度均衡支付)”的约定,至2016年11月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款17670.93万元,但到目前为止,乙方仍结欠到期工程款7960.93万元未付。

起诉状的证据目录显示:1、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下同)一份39页;2、工程移交确认书二份;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4、项目送审资料清单一份。以上合计共43页。

一审法院还根据甲方诉前保全请求,冻结了乙方相关账户。

二、案件分析

(一)从诉状提交的材料看: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总价为13000万元,其他材料没有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内容。那么:①乙方有没有支付过工程款?支付了多少?②该工程的竣工决算价是多少?③被告结欠到期工程款7960.93万元如何得来?有何依据?

(二)诉状提到“12个月内付至审定价的80%(按季度均衡支付)、24个月内支付至审定价98%(按季度均衡支付)”的约定。那么,①“审定价”是多少?②是谁审定?③有没有审定时限和审定依据?

以上疑点显而易见。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应该针对实质性证据材料,要求原告补充证据,否则,难以立案。

三、淡化证据审查的危害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对抗性,而司法保护则更应具有对等性。因为,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原告并不代表正义方;被告也不等同于非正义方。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常常看到,有许多被告是被冤枉的——“恶人先告状”现象普遍存在。笔者认为,有效避免好人受气的唯一途径,是认真做好立案后的证据审查。但在具体实践中,一审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往往更看重“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这一形式要件,而放弃了“事实依据”这一实质要件的认定。这是令人不可思议的。

就拿以上案例来说,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但缺乏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据,同时,还执行原告的诉前保全请求,必然给乙方带来重大损失和伤害:乙方因账户被冻结,对内,员工工资、交税、水电气费支付等均受阻;对外,正常的经营活动、资金往来被迫停止;乙方几十年的良好社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四、在立案登记条件下,加强证据审查的思考

由“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其初衷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但按下葫芦浮起瓢,司法前移、司法滥用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大家知道,司法是国家依靠纳税人的财力支持而设立的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追求的是社会公平的有效性。实行“立案登记制”,需要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司法的绝对权威三个必要条件。在现有社会状态下,以上三个条件显然尚不完全具备。所以,立案登记后的证据审查,是法院必不可少的自我保护、自我救济手段。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拦截缠诉、滥讼,有效减轻审案法官的讼累。

我们应该看到,立案登记制改革,并没有放弃或放松证据审查的要求:《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意见》第五条则对“违法滥诉”提出了具体的制裁措施。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对立案登记后证据审查的明确要求。因为,你不审查,就不可能提出“全面告知和补正”的意见;你不审查,就不可能识别“违法滥诉”行为。

在公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当下,尤其要树立“法院不是可以随便进的”、“官司不是可以随便打得”认知,而不是不论大小事、不管有理没有理,都去打官司。否则,司法权威、司法震慑力均无从谈起。何况,许多是非、对错、曲直并非都是由法律来认定的。

五、结语

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既要依法,又要稳妥,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案件,都应依法及时受理,这是法定职责所在。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应看到“恶人先告状”现象的存在。因此,一审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对立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从而,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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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244-01

杨邗(1956-),男,2012年2月获得国有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资格,无锡天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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