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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重典治吏政策
——以法治吏

2017-01-26杨叶青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重典治吏唐律

杨 清 杨叶青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南 芒市 678400

论明朝重典治吏政策
——以法治吏

杨 清 杨叶青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南 芒市 678400

重典治吏政策根植于法家思想,其颁行一方面是对元王朝吏治败坏导致其覆亡的历史教训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明初建立时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重典治吏政策对于明朝初年整肃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恢复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局限性,重典治吏政策不可能根除官吏贪赃枉法的痼疾,反而造成了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鉴古察今,反腐倡廉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并且走预防和监察双结合的道路。

重典治吏;朱元璋;执法必严

一、明朝重典治吏的含义

所谓重典治吏是指对于中央和地方官员的治理采取利用较重法典作为行为规范,而对于不法官员采用较为严苛惩治手段的一系列政治行政措施。

明朝初期由最高统治者朱元璋所推行的重典治吏政策包括废除丞相制度以稳固统治,加强立法、颁行《大明律》及《大诰》等一系列律法约束规范官吏行为,利用重刑对官吏的贪污腐化行为进行惩治,以及建立科道并举、复合多轨的官吏监察制度等方面的措施。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重典重刑。

二、明朝重典治吏的措施

(一)颁行《大明律》

《大明律》以唐律为基础,不仅有沿袭《唐律》有规范百姓行为,惩治民众犯罪的具体规定外,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针对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时较之《唐律》严厉数倍。首先:把针对官吏治理的《吏律》独立出卷。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针对吏治败坏的现象专列了条目:“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滥设官吏”等。这是前代《唐律》、《宋律》中所没有的。其次:在其他法律篇目上也对官吏贪赃枉法行为的惩罚有所规定。如:在《名例律》中“十恶”之外增加了“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除“常人盗、窃盗”外,其余四赃均是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的。再次:官吏犯罪一律重罪处置。如前篇所列《吏律》中有关吏治败坏条目除“滥设官吏”是杖刑一百以外,其余全是死罪。

(二)编制《明大诰》

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

纵观四编《大浩》,有案例记载的156个条目中,涉及到官吏犯罪的的条目为128个。《大诰》与《大明律》相比,其量刑也大为加重。一是同一种犯罪行为,《大诰》的惩处比《大明律》加重,如关于结交近侍官员,《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皆斩。”而《御制大浩三编·臣民倚法为奸》有记载江浦县知县杨立给事中句端,最后则被处以凌迟酷刑。二是罗列和设立了许多《大明律》没有的刑罚,恢复了被前代废除的大辟、凌迟、枭首、刺字、阉割等酷刑,不仅手段残忍,而且株连甚众,扩大了酷刑的使用范围。据粗略统计,《大诰》中记载的一次杀人或处刑数十人以上的案例就有近40起。还有几起重大的案件,朱元璋未曾陈述死者数字,然每案杀人之多当在数百、数千乃至万数之上。

立法上除了律、诰之外还有例、令等基本形式。形成了以《大明律》和《大诰》为基础,榜文、例、令等为辅助的严密的法网。

三、明朝重典治吏的评价

(一)积极影响

一系列法律法典的颁行,可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大明律》、《大诰》在立法上完备了贪赃枉法官吏的惩处办法,因为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在执法过程中避免了“法不责众”、“刑不上大夫”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明初四大案均针对的是官吏的不法行为,除此之外,驸马犯案,朱元璋也大义灭亲,真正做到了“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罚不避亲”,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二)消极影响

1.立法的随意性减弱了法律的威信

在专制制度之下的反腐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朱元璋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大都是通过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制定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大诰》的颁布,从某种意义上过分扩大了司法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以诰破律”的情况,用《大诰》中更为严峻的量刑手段代替《大明律》中稍轻的判罚,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失控。而且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朱元璋的个人意志也经常凌驾与法律之上,他曾经说过:“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了。”还经常以“皇帝诏曰”随意惩处有罪官员,看似清正廉洁,其实是对法制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反而减弱了法律的威信。

2.严苛的法制打击了官吏的积极性

惩治贪官污吏中,滥杀牵连过多,各级官员从政只求自保,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大多数官员日日都在提心吊胆:《明史》记载:“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连朱元璋自己也承认:“朕每发言,百官但唯诺而已。”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陈延涛.明初重典治吏探析[J].河北法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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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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