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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订婚的构成要件及解除的民事责任

2017-01-26翟文铎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婚约民事责任财物

翟文铎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8

论订婚的构成要件及解除的民事责任

翟文铎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8

作为传统习惯的订婚制度在现代立法、司法层面缺乏相应规范。订婚应是在男女双方欲达成婚姻的事实前通过法律规定来确定婚姻关系的意思自治,也是婚约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本文从理论的层面对订婚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探讨订婚解除后男女双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订婚;权利和义务;构成要件;民事责任

婚约起源于有偿婚,女方家庭需要男方家庭给予一定的钱财,在钱财给付的合意达成基础上,女方家庭才把女方交给男方,这才能达成婚姻。婚约正是在这样的发展中形成。台湾的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婚约谓一男一女约定将来应缔结婚姻之契约①。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订婚制度上并没有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导致的是订婚达成前后财产纠纷问题突出。订婚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基于男女双方结婚的习惯形式。笔者认为订婚是婚约的一种形式,指男女双方为法律所确定结婚关系前所做出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男女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基于订婚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本文将从订婚的构成要件及解除产生的民事责任两个方面来探讨相关问题。

一、订婚的构成要件应以主体和目的为主,其他要素为补充

笔者认为,订婚是一种狭义的婚约,即男女双方通过合意确定结婚的意思,是婚姻上升到法律高度前的意思自治。广义的婚约包括男女双方通过双方合意确定结婚的意思,同时还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二条中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说明有关婚姻的约定在法律上被认为一种协议,这种认为也符合订婚的社会属性,因而理论上可以认为订婚是一种有着契约性质的协议。但是订婚是不同于普通财产性质的协议,它是有着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约定,应该特殊对待、特殊分析。

(一)订婚的主体必须为欲结婚的男女双方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俗使订婚的权利不由欲结婚的男女本人行使,而是源于家族中父母辈的决定。自从近代以来,西方自由、平等价值观潜移默化,欲结婚男女双方在订婚的意思和权利上有更多的主动和选择,男女双方的父母辈更多只是建议和指导,不再代其行使该项权利,这也是意思自治和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的体现。

订婚的意义体现在是一种缔结婚姻的承诺,其重要条件是当事人的合意,并由当事人亲自表达和实行,这是订婚构成要件的基础。因此定婚主体是男女双方,合意是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同时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订婚的目的必须是将来缔结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订婚的目的是订婚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欲结婚男女双方所达成的最本质的合意,即将来缔结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这包含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双方有结婚的合意,并明确将来某一天在法律层面上实现这种合意;二是结婚的合意是本人做出的,不能是代理的。订婚实质上是准结婚协议,有一定身份上的意义,协议成立即表示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双方成为准夫妻关系。

(三)订婚在双方合意下可以明确适当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订婚内容,法律当尊重当事人合意,充分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前提是尊重公序良俗,不能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

订婚是结婚的一种预备,是具有人身和财产性质的双方合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订婚双方要强制性地遵守一些权利和义务:1、双方互负忠诚义务;2、对对方隐私的保密义务;3、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的义务等。订婚后男女双方重要的身份转变就是成为未婚夫妻,依订婚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在法律的高度上应予以规范。

二、订婚解除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婚约中一方所给付另一方财产返还的救济手段

男女双方会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有财物赠与等相关财产往来行为。如果婚约被双方解除,那么如何处理这些财物引起的纷争?这就需要我们对婚约期间财物赠与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而附条件说较有说服力。即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实际上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预想将来正式结婚,并赠与财物给婚约另一方当事人,这是以婚约的解除为所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婚约解除,则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行为应当恢复婚约前的状态,财物也应当返还赠与人。

综上,在立法上确实要对订婚制度进行一系列的规范,明确订婚的构成要件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订婚是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在民间广泛存在的,作为一种民间习惯,在权利义务冲突的时候,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没有具体的实质性规范可以操作,因此订婚制度的立法是必要的。

[ 注 释 ]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

[1]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熊进光.婚约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3.

[3]尚晨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律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D

A

2095-4379-(2017)22-0238-01

翟文铎(1994-),男,汉族,河南济源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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