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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适用及完善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事由裁员经济性

王 旭

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天津 300459

论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适用及完善

王 旭

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天津 300459

科学合理的经济性裁员管控对提升企业经营自主权、缓解就业压力、增强社会稳定和谐有直接影响。本文从经济性裁员的事由、程序保障、裁减及重新录用的限制、经济补偿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及完善进行探讨。

经济性裁员;法律适用

一、经济性裁员事由的法律适用

对于一些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陷入危机的企业,往往需要以经济性裁员的手段熬过生死存亡。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国经济性裁员采取法定事由说,具体如下: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司法手段,整合社会资源,挽救困难企业,促使用人单位通过重整而重赋活力。重整期间,用人单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生产经营出现何种情形可谓严重困难,立法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指出由地方政府认定,实际运用中各地配套措施、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不一,考量标准弹性很大。

(三)《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作为经济性裁员情形之一。

此条较为迂回婉转,用人单位需要经过调整员工岗位等过程后仍无法解决的情形;但依然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

(四)其他情势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为《劳动合同法》新增情形,没有列举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情形作为适用条件,作为兜底条款一定程度上宽泛了经济性裁员事由的范围[1]。

二、经济性裁员程序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制定了程序性保障:

(一)用人单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即可,工会并无反对、修订乃至否定权。

(二)用人单位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即可,行政机关被动接受即可,无需他审核或批准;裁减方案无内容要求。

三、裁减及重新录用人员限制的法律适用

可以理解为“两个优先”:优先留用,优先录用,保障相对弱势劳动者的权益。

(一)裁减人员的限制,优先留用三类人员。

(二)重新录用人员的限制,用人单位六个月内如果招兵买马,被裁减人员可优先录用。

1.“同等条件”代表何种含义,是员工同等岗位胜任力,还是同等工资标准,没有明确。

2.没有言及是否原岗位重新录用,可以理解为不要求原岗位招聘,只要为用人单位六个月内被裁减人员,均可应聘。

四、经济性补偿金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性裁员与其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享有同样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即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高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高薪劳动者,以三倍为封顶,计算支付年限以十二年为限。这种单一的经济补偿标准未考虑经济性裁员事由的社会性[2]。

五、完善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适用

(一)完善经济性裁员适用事由的描述

1.明确能适用“严重困难”的最低认定标准,地方政府可自行制定较为详尽的执行标准。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较为宽泛,建议采取列举法将诸如合法搬迁、企业合并等具体情形作为判断何为情势变更的标准,取消兜底性描述。

(二)完善对经济性裁员的人员数量、比例要求以及期限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简单划一,弊端有二:(1)缺乏配套期限要求,增加期间、频率的限定,避免用人单位在短时期内多次裁减法定人数、法定比例以下的劳动者;(2)人数和比例要求较为绝对,对于不足二十人的用人单位,一人就达到法条标准,而不足十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又似乎被排斥在法条范围以外。

(三)完善程序性保障

1.加强工会或者职工参与权和监督权,工会从始参与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制定,发挥工会的谈判作用,对裁减方案有提出意见、要求修订和否定权,并有合理的征求意见或答复期。工会有义务支持和帮助劳动者提起仲裁和诉讼[3]。

2.提升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将企业经济数字、人员状况、裁减事由、主要裁减部门、裁减标准和顺序、留用人员情况说明、减员人数拟定减员日期、相关赔偿金计算、工会意见等作为方案必备条款。增加行政部门的审批权。

(四)建议立法放宽对重新录用人员享有优先录用权的期间,六个月不足以让一个企业起死回生,而且被经济裁员的劳动者如果有勇气回头,往往也是出于更多无奈、信任,企业如果能够重整旗鼓何不以更高姿态接纳。同时,增加经济性裁员后用人单位再招工的用工申报或监督机制,保障被裁减员工的优先录用。

(五)加大经济性补偿的力度

相对于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被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者本身无过错,并非因不能适应岗位等原因而被解除,更为被动。建议予以经济性裁员区分于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年龄、服务年限以及所遭受的损失,以弥补因裁员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更大损失。

[1]齐银凤.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王琼.经济性裁员之法律规制研究[D].苏州大学,2012.

[3]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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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2-0237-01

王旭(1979-),汉族,山东人,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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