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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城中村改造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集体土地城中村公共利益

马 琼

榆林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法律视角下城中村改造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马 琼

榆林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本文主要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途径,以期解决我国的城中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

法律视角;土地财产权益;城中村

一、城中村改造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必须转变观念

对农民的财产权益予以保护,是法治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解决城乡协调发展和“三农问题”的基本要求。所以,全社会包括国家立法、司法以及执法机关都必须要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必须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转变观念,树立国有土地财产和私有土地财产平等的正确观念,给农民以宪法关怀,保证农民的合法土地财产权益有所保障,否则,我国“三农问题”肯定会长期存在,影响我国民族复兴大计。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所有权主要包括收益权、使用权、占有权以及处分权,这些权利全是农民应该拥有的。所以,现阶段,我国必须实行“还权于农”的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对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与制裁,使农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同时完善相关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并做好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能自己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三)必须矫正制度

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处置权过大,应予以矫正、制裁,要求地方政府退出农民的土地利益角逐和博弈。比如将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土地控制权撤销,改变地方政府一人兼多职的现象,禁止地方政府的权力过度集中。

(四)加强监督

首先,我国相关部门应审查地方政府给城中村改造文件;其次,对地方政府的城中村改造活动予以监督;第三,相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必须对城中村的相关行政案件和侵害村民土地财产权的相关案件秉公处理,依法执行;最后,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恶劣改造活动,相关政府部门应予以追责,必要时以法律手段裁决。

(五)严格定义“公共利益”

虽然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构建可以使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实现市场化补偿,而且也可以有效的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然而,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征占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可是,对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却存在着诸多的定义,政府有可能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占农民的土地,从而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这主要是因为公共利益的主体与内容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严格的解释公共利益,可以有效的限制政府的公权力,有效的保护农民个人土地财产权益。为了避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因以公共利益名义的征占而受到侵害,必须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加以严格的限制:首先,应在编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实体加以明确的限定,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8条,对出于公共利益而征占的集体土地加以明确规定。其次,应将集体土地的征占当作一种“最后的选择”,换言之,只有征占集体土地才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占。在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对农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定,而并非一定要改变家民土地的所有权。出于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的考虑,未来在开展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只要是与政府规划相符的,均应当予以批准。

(六)建设程序保障

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权利的程序保障。目前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正当的程序保障。譬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地方政府认为某块集体土地的征占是非常有必要的,且与公共利益相符的。往往只考虑到了实体层面,却未考虑到程序方面,依旧被认定是一种合法的征占行为,而且通过事后补救的方法实现了征收。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必须加大对程序保障的建设力度,主要可从如下两方面着手:第一,加大对农民知情权与程序参与权保障的建设力度。必须赋予农民掌握与行政征占相关信息的权利,并赋予农民参与土地征占决策的权利,赋予其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二,加大对集体土地征占争议产生后争议解决的程序保障建设力度。应当加快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特别必须对行政诉讼制度加以优化,以便出现争议后,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二、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下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想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则首先必须转变观念,其次,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再次,必须矫正制度,另外,还必须加强监督,此外,严格定义“公共利益”,最后,还必须加大对程序保障的建设力度,这样方能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我国城中村改造的更好开展。

[1]崔艺红.城中村改造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反思[J].安徽农业科学,2013(22).

[2]王铁雄.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权利配置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6(04).

[3]胡大伟.开发权视角下“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属变更法治路径[J].浙江学刊,2016(06).

D922.3;F

A

2095-4379-(2017)22-0235-01

马琼(1982-),女,汉族,陕西榆林人,硕士,榆林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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