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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对校园贷款议题的法律治理与监管内容的完善趋势

2017-01-26任宇颖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细化自律借贷

任宇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论政府对校园贷款议题的法律治理与监管内容的完善趋势

任宇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校园贷款乱象丛生,归结点在于大学生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市场主体自发依托互联网金融渠道进行活动。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定位校园贷款法律地位,通过互联网金融法律治理的进一步完善而确定校园贷款业务的规制和走向。在考察《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后,进一步发展应当符合市场规律:一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内容划定市场准入条件;二是在校园贷款平台无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时,将行业内部自救作为市场退出机制的先行条件;三是行业自律业务监管的细化;四是风险控制指数化、体系化。

校园贷款;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退出监管;业务监管;风险监管

一、校园贷款存在的主要原因及风险

传统的借贷业务中,贷款人角色一般由商业银行承担。然而,在校学生普遍欠缺偿还能力,商业银行为控制风险,往往选择“惜贷”。在供给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市场主体会自发地形成主流金融体制之外的资金获取路径,比如校园贷款网络平台,亦为此类金融创新,其产生具有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将这种具有合理性的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校园贷款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应作为当务之急解决。

二、校园贷款遇到的主要障碍

从立法现状来看,一是我国采用严格的金融特许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均不涉及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地位确认内容。造成法律法规中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二是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和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如《合同法》第196条、第210条和第211条。①三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成为对非法集资具体行为的处理依据。②四是政策规定成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指示依据,比如《指导意见》体现出当局对内生性市场需求的重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政策发布距今已经一年有余,丛生乱象仍未得到解决。

这样的立法现状恰恰反映出当局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权利考虑欠佳;民间金融活动承担责任过重;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协调性差;民间金融相关监管内容缺失的困境。特别是监管方面的缺失,既不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保证金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三、校园贷款治理的主要对策

(一)法律框架的认识与分析

目前已有两部文件适时注意到市场发展趋势,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细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自律作用。分别是:《指导意见》以及《办法》。

法规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网络借贷业务边界;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引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等内容对于规范校园贷款现象尤有重要意义。一则校园贷款平台可以明晰自己的行为规范;二则作为相对方的学生亦产生不可过度借贷的预期;三则“双负责”的监管模式使监管主体不易推卸责任,使秩序维护的层次更加清晰,四则行业自律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节约监管成本,也可以制定出符合其行业发展规律的遵守规范。这种趋势值得继续推进。

但是,同时也应注意到,执法落实时间未免过长。并且,考察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比起《商业银行法》等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法规,《办法》呈现出技术性不强的特点。

(二)微观操作的建议与措施

笔者认为还可以细化和引进以下措施:

一是对于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可以借鉴《公司法》相关内容。管见以为,校园贷款平台宜采取公司形式,减少人合性和隐蔽性带来的风险。因校园贷款业务涉及到公众利益,宜由各地互联网金融自律行业协会,甚至是校园贷款自律行业协会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门槛,必要的组织机构。同时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对于校园贷款利率进行一定的上限限定。

二是在市场退出方面可以先采取行业内部自救的方式,但在校园贷款平台出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时则应勒令其退出。

三是行业自律业务监管的细化。具体包括细化互联网金融自律行业协会权责范围。必要时,可设立校园贷款自律行业协会。

四是风险控制指数化、体系化。细化银监会对校园信贷规模、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等合规性内容审查规则,建立一套合理的技术评价标准和指数以及指数未符合标准时的责任机制。二是落实《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加快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 注 释 ]

①所列民事法律和部门规章没有限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范围。且只要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特点,并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的4倍规定,就受到保护.

②在<刑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直接罪名,而是涉及与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的罪名,即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汪莹.大学生的消费特点及对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15(09).

[2]吴朝辉.消费文化背景下的大学生德育工作探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5(18).

[3]程诚.大学生消费的同群效应[J].青年研究,2015(02).

F

A

2095-4379-(2017)22-0231-01

任宇颖(1997-),女,汉族,山东夏津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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