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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背景下的合伙财产法律性质

2017-01-26梁桐溪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合伙总则

梁桐溪 周 颖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民法总则》背景下的合伙财产法律性质

梁桐溪 周 颖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合伙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合伙财产作为其物质基础。在财产性质的划分上,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绞尽脑汁的分出各种财产划分方法的孰优孰劣,从而对财产赋予过多的强制性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次,笔者建议以共同共有原则处理纠纷更为妥当。

合伙财产;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民法总则》的通过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离“民法典”时代又近了一步,可以说,这部法律文件为后续的分则立法建立起一个成熟的框架体系,起到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民法总则》将民事主体确定为三种,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一样都可以独立行使权利。这一概念的划分,使合伙企业的民事能力从合伙人中分离出来,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分别成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以其资产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为合伙企业行为能力的行使提供了主体上的保证。

一、合伙财产法律性质之争

提到财产,就有必要明确财产的法律性质,这个问题具有争议性质。《民法通则》的时代,民事主体仅有两种,分别是自然人与法人,合伙企业没有作为民事主体来规定,仅规定个人的民事合伙处理规则,因此实践中很多纠纷按民事合伙的规则处理。学界对于合伙共有的法律性质看法互异,一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为共同共有;另一种观点将其认定为按份共有;还有观点认为,合伙人投资的财产为按份共有,经营积累的财产才为共同共有。

二、合伙的法律性质之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对合伙财产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在《法国商法典》中把商事合伙规定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①,使其以公司形态出现。《德国民法典》将合伙财产规定为共同共有,我国台湾地区、瑞士均有类似规定。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欧洲大陆诸国),将合伙财产规定为共同共有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三、我国合伙财产的制度缺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的合伙特别是企业之间的合伙,其发展情况甚至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以及制度上对于合伙的问题依旧有待完善。不同的财产划分理论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影响很大,可以说,正是关于合伙财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则没有统一,才使得关于合伙的内外部财产纠纷频繁发生又不能彻底解决。

(一)物权法与合伙共有财产冲突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条文也并没有明确约定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但是根据分析,我们认为立法者主要倾向于共同共有。由此,立法之间的不协调显现出来。

(二)合伙财产的归属不明确

《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此项规定只是说了共有人在合伙中所可以使用的权利,这种规定独特并具有灵活性,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问题,能否分割财产也要看情况而定。由此,财产的归属问题不明确。

四、我国合伙财产制度完善建议

其实,在财产性质的划分上,我们没有必要绞尽脑汁地分出各种财产划分方法的孰优孰劣,从而对财产赋予过多的强制性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合伙人对财产权能的行使方式存在着充分的选择空间,在按份共有条件下,合伙人也可能平均分配收益,在共同共有条件下,合伙人也可能按某种比例分配收益。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培养社会的契约精神,合伙人在合伙之初就能提前约定好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一旦出现纠纷便能迅速化解。

另外,依照个人观点,合伙双方最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前提下,将合伙财产视为共同共有,是最符合我国具体的国家情况也是最适应当下的市场经济发展的。从对外责任承担方面来说,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平等的分担责任;加之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基于平等原则而促进了物尽其用,恰恰说明合伙共有财产共同共有的合适性。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经济形态,在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中依旧焕发活力,所以对于合伙的诸多问题,尤其关于其财产制度性质的明确定义,我们期待更多学者的群策群力;同时,在《民法总则》的引领下不断完善立法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合伙开辟出一条光明的法律道路。

[ 注 释 ]

①各国均要求它必须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

[1]张士元,王瑞,李丹宁编.公司与企业法[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5.

[2]朱绍明,苗超编.企业非诉讼类法律实务操作指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3]孙佳坡.论我国合伙共有财产法律制度[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

D923;D

A

2095-4379-(2017)22-0214-01

梁桐溪(1995-),男,汉族,江苏新沂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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