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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现存问题及其改进趋势

2017-01-26周晓晨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投资法外资草案

周晓晨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现存问题及其改进趋势

周晓晨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外国投资法(草案)》对安审制度进行了整合性规定并提高了其具体规范的效力层级,对投资方式的规定更为合理,明确了安审制度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豁免,体现了我国未来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统一化的趋势。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改进;趋势

我国为适应利用外资实际需要对外资并购设定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然而目前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仍有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将针对我国现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草案》中所体现的改进趋势进行分析。

一、我国现行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2011年《通知》构筑了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也是对《反垄断法》第31条的细化。《通知》中规定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而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的机构,是由在国务院领导下,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会同外资并购所涉及的具体行业部门和领域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通过先行沟通、提出申请、进行审查,最后将审查意见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购交易申请人。

二、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效力层级低,规定不集中

我国目前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除了《反垄断法》第31条以及《国家安全法》第19条、第59条总体提到以外,是通过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架构起来的,虽然对审查范围、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然而其效力位阶较低,而且缺乏整合性的规范。

(二)对投资方式审查的规定不完善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16》可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主要以绿地投资为主,跨国并购在中国吸收外资的比重较低。然而根据上文中提到的《通知》中有关并购安全审查投资方式的规定,说明绿地投资并不在安全审查的范围之内。

(三)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救济措施和可诉性问题规定不明

我国现行的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没有对有关救济措施和可诉性问题作出相关规定。《通知》中仅在并购安全审查程序中提到了一句“联席会议存在重大分歧的,报请国务院处理”,但是其既没有说明如果对联席会议或国务院作出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异议,也没有说明如果存在异议会有怎样的救济措施。这种不明确的规定,不仅有可能对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更有可能会对我国的大的投资环境造成影响,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国投资。

三、《外国投资法(草案)》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出的改进

(一)效力层级提高,并统一规定于《草案》之中

《外国投资法(草案)》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中第48条规定中,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于其中,其效力层级将从之前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提升为法律,极大地提高了安审制度的位阶和权威性。从根本上解决了条文规格繁琐、规定之间不协调、条文之间相互冲突和抵触的情况,便于依法实践操作,同时也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善我国的外国投资法律环境。

(二)对所审查的投资方式的界定更为合理

《外国投资法(草案)》在第48条中使用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词代替了之前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草案》不再限定具体投资方式,而是进一步拓宽了国家安全审查的管辖范围,并通过对外资准入后审查标准的具体控制,形成更为合理有效的安全审查管理模式,也避免了现行立法中规定笼统和限制不当可能带来的对外资准入限制过严或过宽的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三)对可诉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外国投资法(草案)》第73条规定了“对于依据本章作出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草案》对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采取了行政复议和诉讼豁免的规定。同时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是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最终决定机构,其作出的对外国投资是否能够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决定具有终局性,具有司法审查豁免权,不得对其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结语

近年来,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与实践、中美双边投资协议谈判的分歧以及诸多区域性贸易协定的谈判等,更加凸显出我国现行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而作为守护我国国际投资的屏障——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更是亟需通过立法来加以完善。《外国投资法(草案)》应该在充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为国际投资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

[1]常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2015(4).

[2]黄晋.完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J].人民法治,2016(12).

D922.28;F

A

2095-4379-(2017)22-0193-01

周晓晨(1996-),男,汉族,辽宁锦州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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