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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017-01-26李冰焰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损害赔偿沈阳

李冰焰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李冰焰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受害人赔偿方面的问题,一直都是反垄断法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被害人在请求诉讼的过程中,有效的维护了自身的权益。文章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环境具有很好的规范作用,也能有效的避免各种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这种反垄断法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开始实施了。

一、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

反垄断法其实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其他的法律,更加具有特殊性。一旦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就需要承担有一些相关的责任。反垄断法是民事责任中最为常见,同时也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形式。

在我国的民法中,损害赔偿就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而对他人造成伤害时,是需要对被伤害一方负责任的。对于被伤害一方来说,这是一种可以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对自己的民事权力进行很好的保护,简单来说,损害赔偿制度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在于对受害人的弥补。

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就是指一方的行为中,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并且,这一种行为又给另一方造成了伤害,那么伤害方就必须要给予被伤害方相应的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通过这种方式的实施,不仅可以对伤害方进行一定的警告和惩罚,同时,还可以对被伤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形势的不断变革,损害赔偿制度已经逐渐的成为一种重要的责任形式[1]。

二、反垄断法损害赔偿构成

(一)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行为,就是指行为方很明确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却依然行使了这种违法行为,也就构成了故意。因此,被告方在为自己进行反诉的可能是很小的。实际上只要存在着这些有违法律的行为,就会与损害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

(二)垄断行为

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并没有对损害请求对象进行限制,也就可以从根本上对排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等等一些列的垄断新为进行损害赔偿请求。在那种有失公平性的交易行为中,受害人还是比较容易证明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的,以及需要赔偿的数额[2]。

(三)造成损害

就是指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绝对不仅仅局限于交易行为,也不仅仅的局限于市场上,随着经济形式的变革,这种损害行为涉及的方面也是越来越广泛的。

(四)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垄断法中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市场竞争存在着一些关联,也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原告方在进行举证的过程中,难度系数的大小,完全取决于这种违法行为的类型。因此,原告方在进行诉讼送请求的过程中,如果可以明确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的关系,那么法院也就有权利对这种因果关系进行推断和分析。

(五)违法性

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真实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还要对反垄断法中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考察和研究。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反社会特点,反垄断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违法审查是其中最为关键性的步骤。

三、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配置

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原告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承担一些相关的责任,首先就是垄断行为是真实存在的;其次就是明确损害的额度以及损害的发生;最后,就是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的某种因果关系[3]。原告对于被告方错误的证明,这个程序是否需要实施,还要根据不同的地区来决定,不同地区也会有不同的规定。垄断行为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因此,被告被证明没有过错的存在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在民事责任中,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对受害方的补偿功能,在原告证明垄断行为真实存在的过程中,原告需要对相关的市场情况进行考察和研究,这也就无形中增加了原告在举证过程中的困难。因此,为了减轻原告在这个过程中的困难,通过对反垄断法中实践经验的研究和分析,法院对于一些垄断行为相对比较明显的,可以用推定违法性来进行灵活的解释。

(二)行政执法的效力

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于违反了交易法的行为,应该要尊重相关行政机关的判断和审查,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供的一些资料,有利于减轻原告方对于被告方的举证困难。行政执法的目的还在于,有效的避免了公平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错乱。进而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四、总结

我国的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在被害方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相关法律部门也要适当的减轻被害人举证过程中的困难,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根本保障。

[1]马迎.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5.

[2]周沛力.反垄断法损害赔偿数额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6.

[3]郑彦莉.浅述我国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A].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年第二届今日财富论坛论文集[C].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2.

D

A

2095-4379-(2017)22-0187-01

李冰焰(1994-),女,山东夏津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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