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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律师制度之机构设置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工商行政公职工商

刘 哲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政府律师制度之机构设置

刘 哲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迫切呼唤政府律师制度的建立。我国在各级政府及部门实施了政府律师制度试点,为我国政府律师机构的创设提供了参考。应当在政府内设立政府律师办公室,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律师制度;机构设置;模式

一、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显然国家目前把律师分为了三大类,其中,公职律师又可分为政府律师、军队律师。随着国家主导性改革方式的推进,政府机关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领域扩大,加之制度约束的失范,造成政府在其各类行为中存在诸多严重的违法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政府律师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为,构建法治政府。

二、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现状

司法部是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主推手,从1993年始,依据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在国家机关中开展起来。特别是2002年10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方而作了指导性的规定。本文拟从工商管理系统试点模式进行介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法字[2010]140号)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工作,并规定工商公职律师是指持有公职律师证,具有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法律知识,供职于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职或兼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公务员。此外,申请工商公职律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3、具备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4、最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

由此可见,工商管理系统的政府律师机构首先隶属于工商管理系统内部,政府律师由工商管理系统领导,处理工商管理系统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工商管理系统服务。同时,工商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也较为严格,除了需要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之外,还需要是系统内、有资历、业绩佳的公务员。

三、政府律师机构构建之设想

通过上述的我国目前政府律师试点的现状以及我国政府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两方面构建我国政府律师机构制度。

首先,县级以上政府内,另设政府律师办公室,聘用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以及其他具备律师资格的公民担任政府律师。此种机构设置主要是参照了现今各级政府法制办的设置,法制办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中发挥这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涉法事务的增多,情况复杂化的趋势出现,原有的法制办机构及人员的配备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日益变化的法律事务,急需一批拥有更多专业技能储备的法律人才来解决这些法律事务。此处的政府律师办公室应当是和原有法制办平级的一个机构,法制办依然处理其传统的事务,履行其固有的职责,当法制办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可以交由政府律师办公室处理。当然政府律师办公室并不仅限于接收法制办移交的事务,其还应当对政府内其它单位乃至其政府下辖的所有行政机构的的法律事务进行处理。

其次,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职能部门的法务机构中,另设政府律师办公室,从部门内部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并经过在法务部门内实习一年,经所属部门批准向司法局申请公职律师资格证,成为政府律师。县级政府与基层的事务的联系较为密切,其职能部门的各局是与民众的利益直接相关的机构,因此在其主要职能部门的法务机构中,另设政府律师办公室有利于提高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民众的基本权利,对创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处的政府律师办公室设在政府智能部门的法务机构中,受法务机构的领导,政府律师也自然从部门内部选拔,可以说,政府律师办公室的政府律师是整个部门内部培养起来的法律专家、行政事务专家,他们是整个部门的精英。政府律师办公室的设立,一方面会增强该部门的依法行政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会调动该部门的其它人员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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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22-0184-01

刘哲(1992-),男,汉族,湖北襄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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