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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调查
——以温州市2013-2015年为例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破产法温州市报酬

郑 茜

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00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调查
——以温州市2013-2015年为例

郑 茜

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00

《企业破产法》已经实行了八年,在这之中,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本文以温州地区2013-2015年实施现状为例,详述温州市破产法实施新要求。

破产管理人;选任;报酬

一、引言

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行以来,已经走过了八个年头。选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调查目标是由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法改革的试点,其对破产法案件的处理在全国都具有先导性的意义。

二、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执行进程中依法处理破产财产的处分、管理、清算的事务,以及破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专门机关。故破产管理人成立专门机关是一定需要的,其在破产进程中是不能缺少的成分。

2015年9月22日,温州市中院发行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其中规定了委托人的职责由破产管理人承担。

三、管理人的选任与报酬

在厘清了管理人的作用后,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管理人的选任与报酬方式。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企业破产法》中写明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法。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在《企业破产法》中,尽管规定了提纲挈领式的选任方法,仍然有许多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当前管理人的报酬却还没有在《企业破产法》中做出规定。温州市在司法解释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使用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的意见》,规定每件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一般为10000元至20000元。

四、管理人对破产案件盘活资产影响

在统计了2013年-2015年的数据后,我们可以看到以下数据。

重整案件共19个,其中两个合并审理,会计事务所任管理人7个,个人1个,联合管理人1个,律师事务所9个。其中,2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其清偿率为100%。和解案件共6个。其中,3个案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来担当案件管理人,普通债权清偿率是28%;3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来担当案件管理人,普通债权清偿率是7.3%。

撤回及驳回案件共19个,5个案件任命律师为案件管理人,2个任命清算组为案件管理人。移送案件共5个,2014年共两个案件都任命了破产管理人,1个为会计师事务所,1个为律师事务所。

上述数据表明,破产管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是主要组成部分。2013年有19个清算组担当案件管理人,然而2014年与2015年数量为0。2014年开始出现联合管理人,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共同担当。这都表明一种信号,律师与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才能适用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五、管理人制度存在问题与完善意见

(一)关于管理人履职障碍问题

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创设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一重要制度,有深远的影响。因此,法院理当一方面主动做好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剪除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企业债权财产情况、债务情况的制度阻碍,提升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训练,进一步加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能力。

(二)关于管理人报酬确定问题

《管理人报酬规定》采取了世界多国和很多地区的探索措施,采纳了按标的额计算薪酬的办法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对此,理当对破产管理人付出的努力作简单的预测来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方法,决定破产管理人的薪酬计算标准和给付薪酬的时间。法院在确定破产管理人如何获得报酬的计划后,再依据破产案件和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现实情形对原计划做出调整。

(三)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职责问题

《企业破产法》对哪种费用是破产费用没有做明确规定。对这种情形,理当要明确在接到法院指定后,破产管理人认真履行法律给予的追收、清查债务人财产的责任。破产管理人应侧重关注债务人有没有股东出资不足、隐藏资产、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抽逃出资、负担虚假债务以及债务人资产与关联企业或股东资产存在混同等逃废债务的行动或者事实。

(四)关于协助处置财产过户问题

破产案件常常关系到对商标、不动产、动产等产业的变卖办过户手续。因为部分关联企业的财产手续不齐全或原来的责任人失踪,破产管理人不能接手印章等,就产生了破产企业财产过户手续的办理难的问题。理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中,关于拍卖成交的裁定书样式,让经办法院向关联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来帮忙过户。

六、结语

我们通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收集了部分温州市企业破产案件的资料。根据目前温州及其他地区的试验,从中得到的经验可以为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提供方案。

[1]蒋馨叶.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J].法律适用,2009(10).

[2]王欣新,徐阳光.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7(1).

D

A

2095-4379-(2017)22-0179-01

郑茜(1993-),浙江乐清人,学士学位,温州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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