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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立法构想

2017-01-26汤雨晨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青少年校园法律

汤雨晨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论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立法构想

汤雨晨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校园欺凌是世界性难题,我国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已经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在我国,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由于很多国家实行多是九年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针对我国校园欺凌的情况,本文提出《中小学校园欺凌法》,对《中小学校园欺凌法》的立法原因、概念界定、立法原则以及处理方式进行构想。

校园欺凌;立法;教育

一、立法原因

2016年3月,两会代表提出指定制定《反校园暴力法》议案,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1]2016年12月,一篇名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的文章刷爆朋友圈。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校园欺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关的法律,则散见于一般法律之中,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相比之下,有些国家则有周全的立法,比如美国有《1994年学校安全法案》《安全、无毒品的学校和社区法案》和《学校禁枪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澳大利亚制定了《国家安全学校框架》(NSSF),日本有《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因此我国需要完善针对校园欺凌的立法。中小学阶段是一个孩子成长受教育的重要阶段,校园欺凌是世界性难题,现今我国国家层面已经开始重视解决这个问题,制定一部具有专门性、针对性的法律指日可待。

校园欺凌发生的原因有:一是教育发生了偏差,缺少人文关怀。在我国应试教育体制下,义务教育的现实情况中,出现教师更加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够尊重中小学生的个性解放和个性差异,对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不够重视,以分数和成绩高低来评定学生的好坏良莠的现象。二是教师的权威性变弱。由于在知识无限进步的观念下,知识僭越于教师之上而成为评判权威的绝对参照点;且自由意志昂扬,教师权威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面临空前挑战,无形中加剧了教师与学生间的紧张对立,削弱了教师权威的教育价值,使得学生反省思维的培养创设不足。[2]三是对强权政治,黑暗势力的膜拜。部分学生过早接触到暴力行为,受到现实中、网络上的不和谐的因素影响,没有受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表现出对强权政治、黑暗势力的模仿和崇拜。

二、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

为治理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而立法首要解决的事项是法律名称的问题。目前学界的争议主要围绕着《中小学校园安全法》和《中小学校园欺凌法》两个法律名称。两个法律名称所涉及的权利范围相对比,《中小学校园安全法》涉及中小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比《中小学校园欺凌法》更广泛,立法工程更繁重,相比之下,《中小学校园欺凌法》涉及的权利范围更为特定。例如安全法所指欺凌引发的安全,还包括其他原因引发的安全问题,如化学药品导致的安全问题,所以说《中小学校园安全法》的范围比《中小学校园欺凌法》大。因此,《中小学校园欺凌法》作为针对校园欺凌立法的法律名称更为适宜。对于《中小学校园欺凌法》立法时,由于中小学校园欺凌具有其复杂性,概念界定应该采取概括加列举的形式,这种方法既可以对当前存在的行为加以规定,也有利于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概括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校园欺凌的方式。法律调整的是一般普遍行为,老师受到校园欺凌的情况只是少数、特别现象,达不到普遍严重的程度,所以立法时没有必要把老师受学生欺凌的情况加入到概念当中。

三、立法原则及处理方式

《中小学校园欺凌法》应该坚持以下立法原则:1、教育与惩戒并重,教育于预防,惩戒于治理。教育和惩戒的配合有助于维持校园环境的和谐,促进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2、罪责刑相适应,改变现行法律,针对青少年犯罪,宽容但不放纵。降低处刑年龄,提高青少年的刑期。新出台的《民法总则》降低了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反面体现了现在的孩子各方面的能力成长更迅速,为符合社会的发展对于青少年的处刑年龄也应该降低。3、重视保障青少年校园人身安全,人身权、健康权的保障。重视学生的知识教育的同时也要提高对学生的其他权利的保障。

对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可采取预防和处理的方式,完全杜绝校园欺凌的现象是不可能,对于校园欺凌,首先要从源头上预防,降低校园欺凌发生的可能性,然后要针对已经发生的校园欺凌进行处理,减少对中小学生、校园和家庭的不良影响。预防的方式一是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在幼小阶段开展“善良教育”,幼儿园和小学一开始就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善良教育”已经成为德国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对孩子的“善良教育”,让他们懂得爱护他人,保护弱小者。[3]二是要落实校园心理辅导,在重视中小学生课本知识教学的同时,还要加强校园心理咨询和辅导,对中小学生的心理情况加以重视,及时对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治疗,对于心理问题严重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家长。面对校园欺凌已经发生的情况,立法要明确处理以下问题:1、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校园欺凌行为的结果非常严重,会产生犯罪问题如抢劫、侮辱、诽谤、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而行为人又是未成年人,必然涉及到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倾向于对犯罪的青少年进行保护,但在对校园欺凌预防措施得到充分实施的情况下,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必须追究到底。2、行政管理责任的处理;学校要组织相关的领导机构或队伍,一旦发现校园欺凌,及时制止;3、对欺凌者实行隔离措施;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很难开除校园欺凌的实施者,但在美国,校园欺凌者会得到十分严厉的惩罚,可以直接把欺凌者开除出学校。我国应该从过度保护欺凌者的角度转换到重点保护被欺凌者的角度,才能有下一步预防校园欺凌的可能。

四、结语

中小学生的成长决定了我国未来的人才素养,校园是传道授业解惑之地,是青少年成长的乐园,素质教育的理念早已经提出,可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欺凌仍不断发生,《中小学校园欺凌法》应该早日提出,根据我国中小学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预防和解决这一难题。

[1]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EB/OL].http://www.gov.cn/guowuyuan/2016-06/12/content_5081199.htm,2016-06-12.

[2]高茜.论师生关系[D].沈阳师范大学,2016.

[3]中国教育在线[EB/OL].http://www.eol.cn/html/jijiao/xiao/ggql/.

G

A

2095-4379-(2017)22-0177-02

汤雨晨(1996-),女,南昌大学,法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民商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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