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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2017-01-26张瑞婧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规制刑法犯罪

张瑞婧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张瑞婧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随着大工厂时代后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工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与此相对应的是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近些年来,面对大自然对人类发出的频频警告,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力度都大大增加,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不断提升。然而,纵观我国的在环境犯罪方面的刑事立法还存在着很明显的不足值得探讨。本文欲从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对世界其他国家环境犯罪法律规制的借鉴、我国环境犯罪的形式立法缺陷以及相应的立法建议等几方面进行讨论,尽可能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环境犯罪;刑法规制;理论概述;国外借鉴;立法缺陷;立法建议

一、我国环境犯罪的理论概况

(一)环境犯罪的概念

所谓“环境犯罪”,是国际上统称的叫法,实际上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环境犯罪的名称和概念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因此,“环境犯罪”也有很多别称,例如,危害环境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公害犯罪等。

在世界范围内,根据各国国内法的不同,对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定的侧重点不同。一般来说,英美国家的规定更注重犯罪范围的覆盖,这些国家的环境犯罪涵盖范围较广,涉及不同危害程度的环境犯罪都有规定,可以较为全面、严厉的打击环境犯罪。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则更注重打击较为严重的环境犯罪,对一般危害程度的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仍待讨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这也体现了这些国家对慎刑原则的践行。

(二)环境犯罪的特点

1.社会危害大

环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远非其他事项可以相提并论的,环境的保护意味的是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非当前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而是会延伸到其后的更大范围、更长时间的不良影响。这种不良影响不光是对人类的社会生活造成身体、生活上的影响,还会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形成阻碍。放眼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逆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的代价是惨重的,因此,遏制和严厉打击环境犯罪是各级司法机关和全人类应当形成的共识性问题。

2.环境犯罪的主体确定复杂性

环境犯罪一般较多的污染源来源,对构成环境犯罪的最终确定的难度较大,为逃避法律责任,统一排污口的不同企业会相互推诿责任,消极应对相关机关的调查取证,进一步加大了环境犯罪的调查取证的难度。实际上,随着我国对环境犯罪的重视和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环境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一些不法分子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执法主体的追查,加上我国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主体的主观故意,这对确定环境犯罪的构成无疑又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国外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制

(一)日本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制

我国由于近代以来发展速度缓慢,在立法方面一直落后于邻国日本,在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制上也应秉持积极、理性的态度予以借鉴,切实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日本实际上出现环境犯罪的刑事方面的立法是在1974年修改后的《日本刑法》中,在日本发展经济的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几次震惊世界的环境破坏案件,包括“四大公害”事件。由于这些惨痛的教训,日本政府相当重视环境犯罪的立法。因此日本的环境犯罪立法一般以公法为主,包括公害罪法、刑法典和其他一些刑法条款。我国可以借鉴但不照搬日本环境犯罪立法中的更为广大的犯罪客体范围。

(二)美国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制

不可否认,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较为严密。作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美国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因此早在1899年时,美国就出现了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废物法》。美国环境犯罪立法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其将环境犯罪的类型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其中危险犯的部分对我国环境犯罪的借鉴意义更为突出。因为美国的环境犯罪的法律中,将危及远离人群、偏远地区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也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这有利于对环境犯罪的打击。我国可借鉴此,明确破坏生态的所有犯罪的定罪量刑,而不仅仅以“对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作为构成要件,这是过于重视人类自身利益,轻视整个生态完整性的体现,应当予以改进。

三、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缺陷

(一)刑事立法理念的偏移

从我国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具体法律条文中“严重危害公私财产”的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环境犯罪立法方面,我国是以“人类利益本位”的思想为指导的,即以人类利益为出发点和中心来进行刑事立法,实际上,这种指导思想会导致环境犯罪的立法不全面,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狭隘、不完整。我们应该转变这种陈旧落后的立法理念的束缚,更新为“环境本位”理念,我国这几年包括《刑法修正案(八)》在内的新的环境犯罪的立法已经转变了之前“人类利益本位”的思路,转而更加关注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以这一良性发展,我们应保持期待。

(二)具体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在环境犯罪方面的立法缺陷较为明显,包括罪名的缺少、刑罚较轻、刑罚种类少、财产刑缺失等。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危险犯的缺失。危险犯的设立可以补足环境犯罪立法的规制范围,将故意危险犯、过失危险犯纳入刑罚调整范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刑法精神和刑事政策,有利于打击我国的环境犯罪。

四、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坚持刑法谦抑性精神

谦抑性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也应得到贯彻和遵循。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惩罚手段最严厉的公法,其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应建立在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之上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法律的威严性。刑法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说明了这一点,对于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环境犯罪类型,我们结合行政处罚综合进行治理。

(二)完善相关刑罚制度

我国首先应解决的是刑罚的类型和力度。尤其是在刑罚力度方面,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很明显现在已存的15个罪名远远不能涵盖类型越来越复杂的环境犯罪,我们可以结合现在出现频率较高的犯罪类型,增加、细化犯罪罪名;另一方面,相对于环境犯罪立法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环境犯罪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太小,不足以对不法分子造成应有的威慑,不能有效的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

(三)借鉴国际先进环境犯罪立法的先进经验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很多国家的环境犯罪的立法都很先进,我国应秉承开放、理性的态度,用积极主动的态度,结合我国现在的环境犯罪立法现状与我国实际国情,借鉴任何先进国家的环境犯罪立法经验,为建设生态和谐的中国的矗立的立法保障。

五、结语

在世界范围内的环境犯罪问题,随着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的逐步得到认识而被各国政府逐渐重视,我国也不例外。事实上,我国一直较为重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关系,绝不以生态破坏为代价发展经济,尤其是十八大以后,各地方政府都在环境治理方面进行积极改革,然而,在巨大利润的诱使下,一部分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程度不高,进行环境犯罪活动,对此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打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旧的发展理念进行环境犯罪的打击,而应紧随时代的脚步,更新环境保护理念,用理性的态度审视我国的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缺陷,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借鉴国外环境犯罪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的发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环境方面的刑事立法,从立法层面促进“美丽中国”的建设。

[1]赵秉志,陈璐.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J].现代法学,2011.11.

[2]张晓静.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5.

[3]贾学胜.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J].暨南学报,2014.

[4]李彤.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D].河北师范大学,2013.

[5]张怡.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D].上海大学,2013.

D924;D

A

2095-4379-(2017)22-0169-02

张瑞婧,女,汉族,山西临汾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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