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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事立法中女性地位的改变

2017-01-26贾依依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民法草案财产

贾依依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近代民事立法中女性地位的改变

贾依依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近代民事立法有三个法律文本—《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通过对三个文本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和女性财产权的规定进行对比,研究近代民事立法中女性地位的变迁,并进一步分析原因。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改变说到底只是法律条文的变化,我们也应该关注实然状态。着眼于现代社会,我们仍然能看到一些类似于天价彩礼、用工单位性别歧视等现象,所以提高女性地位任重而道远。

近代民事立法;女性;男女平等

当我们提到女性的社会地位或者社会形象,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总会让我们想起“以夫为天”、“夫唱妇随”等一些词语,确实在古代女性的地位是很低的,如《唐律疏议》“十恶”条规定“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1]”,妻子要以丈夫为天,丈夫死后妻子还要为丈夫服丧,这体现了男女之间地位女子地位的低下。到了近代社会,随着西方先进思想的流入和女权维护者的增多,封建礼教逐渐不被人接受,女性地位逐渐得到提高,而且女性地位在法律的规定中也有了明显改变。

一、近代民事立法中女性权利对比

(一)女性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大清民律草案》第九条规定“达于成年兼有识别能力者,有行为能力,但妻不在此限。[2]”这里把妻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规定,妻子行为能力受限制,需要丈夫管理其事务,可以看出古代女性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作为独立的个体参与社会活动,这是传统社会中女性命运的延续;而民律二草规定满二十就是成年人,无例外规定,也没有夫妻、男女之分,相比较民律一草起码女性是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来对待的;而《中华民国民法》的起草始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不把夫妻、男女区别对待,“对于特别限制女子行为能力之处,一律删除。并以中国女子,于个人之财产,有完全处分之权,复规定已结婚之妇人,关于个人之财产,有完全处分之能力。至其他权义之关系,亦不因男女而有轩轾”[3],在这个法律之下女子有独立的人格,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处分的权利,这打破了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格局和“以夫为天”的封建思想。

(二)女性财产权的规定

对于财产权第一个文本规定“夫妇于成婚前关于财产有特别契约者,从其契约(一千三百五十七条)[4]”,这是肯定了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自主分配,另外突破性规定了女方的特有财产,这是肯定了妻子可以有独立的财产,而且丈夫在管理妻子财产的过程中有损害的嫌疑,审判庭可以因为妻子的请求让其自己管理,这个法条可以看出起草者对男性权利和女性权利的权衡;而《民国民律草案》用了十七个条文规定了夫妻财产制,与《大清民律草案》一样也规定了妻子的特有财产权,而且扩大了特有财产权的范围,“专供妻用之衣服、手饰及手用器具等物,推定为妻之特有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5]”;民国民法从一千零五到一千零五十八一共五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夫妻财产制,把财产制度扩展成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三类。如果说法定财产制是男权社会的产物,那么约定财产制是考虑到了夫妻双方的意愿,并且对他们的选择加以相同的限制,赋予了女性相同的自由选择权。

二、女性地位变迁的原因分析

从女性的权利的对比上,我们明确看到了女性的地位在法律文本上的变化,这三个法律文本相隔时间不长,为什么对于女性权利的态度反差这么大呢,我分析了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政治背景

清末修律主要是在国运衰败、列强侵入、战争连连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一场以救亡图存为目的的民族自救运动,这是清末修律的背景,也是民律一草产生的大环境;另外一点就是民律的修订当时是为了顺应国际潮流,大理寺正卿在其“修订法律请派大臣会订折”中提出“现今各国皆注重民法”[6],基于这两点,当时的政治诉求就是短时间内制定出民法,顺应国际局势,取得领事裁判权,因此废除旧律中的男女平等并不是当务之急;而民律二草是北洋政府在民律一草的基础上完成的,也是为了迅速收回领事裁判权,“1911年巴黎和会上中国向列强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未有答复之后,在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再次提出时,与会的列强仅答应组成各国考察团,考察过中国法治状况之后再决定”[7],为应法权会议的考察,在这样的情况下,在1925-1926年相继完成了民律二草;可见,提高女性地位这一做法与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政治诉求不相符合,相比之下,南京国民政府当时需要的是一种“革新”,需要推翻陈旧的东西,创造一个全新的面貌,那么贯穿于《中华民国民法》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便应运而生。

(二)经济方面

在古代,女性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社会地位,人格不独立,只能依附于男性,这种等级差异和对婚姻的依赖使女性不能实现自我价值,而从辛亥革命以来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十几年里,中国伴随着殖民化的加深,自然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手工业者,大多是女性,她们积极参与到劳动中创造财富,实现自我价值,地位也不断提高,创造出了女性也是半边天的局面。

(三)思想文化方面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天赋人权、人格平等、自由民主思想的涌入,受到西方先进文化熏陶的知识分子也开始介绍西方男女平等的思想,康有为作为其中之一,呼吁人人平等,要求消除对女性的偏见,他在《大同书》中写到“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天与之体,即有自立之权,上隶于天,人尽平等,无形体之异”[8]。在思想文化不断涌入中国的过程中,女性的思想意识也开始觉醒,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女权运动不断兴起,为了表明反封建的决心和改革的彻底性,国民党将“男女平等”写入党纲,女权运动就得到了支持和认可,在这种形式下,政府必然要在法律中作出回应,就是上面所说的在民法中彻底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

三、结语

通过上面三个法律文本的对比,我们仿佛看到了近代社会女性地位在立法上的变迁过程,虽然一百多年的斗争与权衡使得女性地位在法律文本上获得了最终的胜利,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力量的博弈与较量,男女平等思想提出时的阵痛与不适应性。立法上的胜利只是一部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不适应性是必然的。着眼于现代社会,这种不适应性和阵痛还是存在的,所以说法律上的进步我们应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实然的状态,消除性别差异,提高女性地位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1]岳纯之.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5.

[2]杨立新.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4.

[3]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56.

[4]杨立新.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73.

[5]杨立新.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355.

[6]<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05.

[7]张生.民国<民律草案>评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5(8).

[8]康有为.大同书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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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2-0159-02

贾依依(1993-),女,汉族,河南安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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