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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浅析

2017-01-26李冬妮李雪萍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公安机关矫正

李冬妮 李雪萍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 昆明 650211

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浅析

李冬妮 李雪萍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 昆明 650211

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不仅能够解决当前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编制少、工作任务繁重的现实困境,还能够充分利用其特有优势协助社区矫正顺利实施。然而,大量的社会治安和刑事侦查工作已经让公安机关疲惫不堪,部分公安派出所或公安警察对于需要进行协助的社区矫正工作会出现消极不作为、甚至故意推诿责任的情形,致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正常获得帮助,难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管控。为切实促进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作用,首先应当以立法方式明确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同时通过联席会议以及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配合与协作,最后要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督,确保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社区矫正

结构功能主义把社会看成是具有一定组织结构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必须以有序的方式进行有机整合,社会才能发挥出整体功能①。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社区服刑人员、执法主体以及其它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积极配合,其中执法主体认真遵循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制度,才能使社区矫正发挥最大效能,因此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关系、促进其相互间的无缝衔接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主线和重点。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之初,由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负责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然而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在职权上并不能成为刑罚的执行权实施主体,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才符合国家权力的划分原则。同时,公安机关不仅承担了繁重的维护社会治安任务,还负责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对于有效执行社区矫正实属心有余而力不足。2011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将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划定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此次变更不仅符合国家权力的配置原则,符合国际社区矫正制度的通行做法,也有效确保了社区矫正的顺利有效实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自此即与公安机关毫不相干,公安机关转变角色,作为保障机关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是社区矫正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是执法实践证实的必然,由其自身的优势及司法行政机关目前存在的不足所决定:

首先,就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直接实施社区矫正的基层司法所而言,存在人员编制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的现实问题。以云南省为例,全省仅有1400个左右基层司法所,4000多名工作人员,其中还包括很大一部分非正式编制的公益岗人员,而全省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已经超过35000余人②。同时,除了社区矫正工作以外,基层司法所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综合治理等工作任务,且随时可能被当地政府临时抽调完成其他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协助和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责任机关,具备相对充足的警力资源,且因其工作性质的缘故,在人民群众中早已建立了较为广泛的辅助资源,例如单位的保卫处、各种群众性的治安联防组织、社区物业的安保服务等,充分利用这些专业的和辅助的资源,能够确保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落到实处。

其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能力、执法技术方面尚有欠缺,尤其是遇到社区矫正人员脱逃、需要及时追逃时,常常无能为力。2011年变更社区矫正主体之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些有效的工作方法、执法技术。此外,公安机关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犯罪预防和情报信息收集等方面均有天然的优势,如果这些方法技术、优势均能予以有效运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将是很大的助力。针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违法甚至脱逃的社区矫正人员,公安机关不仅具备处置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应侦查权、强制权和处罚权,同时还掌握先进的追逃技术,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治安惩戒措施,还能够及时准确地查找、定位并追捕脱逃的社区矫正人员。由此,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对于保障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充分利用将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

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中,对于公安机关的配合与协助已有明确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收监的在逃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追逃,司法行政机关协助;(三)将有违法犯罪嫌疑、在接受矫正期间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重点管控范围;(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将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五)对社区矫正人员因违法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执行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该条款细致罗列了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配合与协助职责,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的主要维护力量,对自己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监管、重点监控,并对违法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处理并进行治安处罚;对于脱逃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充分利用其追逃技术及相应侦查权、强制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追逃。另一方面,涉及到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和收监执行时,应积极配合,利用自身的优势人力及技术资源给予司法行政机关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治安和刑事侦查工作已经让公安机关疲惫不堪,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部分公安派出所或公安警察会出现消极不作为、甚至故意推诿责任的情形,致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正常获得帮助,难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管控。而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追逃请求以及交付接收和收监执行的协助请求,也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致使社区矫正在监管场所转换的环节有了脱管、漏管的可能,甚至使得部分心怀不轨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了脱逃的可乘之机。

为实现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协助和保障,应当从立法、执法层面加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以立法方式明确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

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明晰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机关相应职责,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相关机构的无缝衔接,可防止推诿拖沓、消极不作为,因此加快立法进程,编篡社区矫正法律及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性文件,编纂过程中注重法条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细致规定公安机关等机构的职责义务,使公安机关介入社区矫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通过联席会议以及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配合与协作,防止脱管、漏管、管理不力的现象

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牵头,建立多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司法所与当地派出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定期进行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出现特殊情况时及时相互通报情况、沟通联系,确保整合优势资源,做好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矫正和帮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强化矫正信息反馈和沟通为导向建立和推动实现数据交换及共享机制,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库,如实记录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日常监管、解除矫正、收监执行等多方面信息,实现全国一体化网络管理和社区矫正动态数据共享,更快速地解决各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各机关及时交换被矫正人员矫正情况的信息,遇到突发情况实现快速处置。

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督,确保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构,对于执法活动拥有监督权,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活动的监督,可以防止配合不力、推诿拖沓的发生,并在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发现并予以纠正,如果出现严重的违规或违法现象,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从而约束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活动。

综上,在社区矫正中,我们要重视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配合与保障作用,积极利用其优势,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力求减少社区矫正人员的违规、违法活动,防止脱管漏管甚至脱逃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有效实施。

[ 注 释 ]

①陈召强,许大勇,王成艳,池通.在区域法治建设创新中完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以“徐州地区”为研究基础[J].淮海文汇,2013(4).

②云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2017.5.

[1]陈召强,许大勇,王成艳,池通.在区域法治建设创新中完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以“徐州地区”为研究基础[J].淮海文汇,2013(4).

[2]王晓楠.社区矫正与公安工作[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2).

[3]刘东根.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

[4]张慧聪.浅谈公安机关在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定位[J].企业导报,2012(17).

[5]吴宗宪,章仕法.论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并管模式[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04).

D

A

2095-4379-(2017)22-0099-02

李冬妮(1980-),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德国科隆大学,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高教中级,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李雪萍(1978-),女,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高教中级,研究方向:民商法、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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