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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2017-01-26国鹏飞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警务维权

国鹏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国鹏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冲突较为激烈,民警的执法环境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警民纠纷不断,关系紧张,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被弱化,执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长此以往,不仅会打击公安队伍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更会给警察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切实加强对一线民警权益的保护已是当前警界的强烈呼声,积极探索出保护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警察;执法权益;警务保障

近年来,“警察”经常成为新闻中的热点名词或者是头条新闻。将这些新闻综合梳理一下不难发现:这些报道几乎全是与警察执法有联系。据相关数据统计,从2010年至2014年,公安民警(含公安现役官兵)因公伤亡的人数为22870人,其中因公牺牲达2129人,因公负伤20741人;2015年全国共有438名民警和现役官兵在执行公务时牺牲;2016年,有362名公安干警牺牲,4913人负伤。这些不断发生的警察伤亡事件令人堪忧,警察的执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切实保障引人深思,如何保证警察在执法的同时,权益不受到非法的侵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执法权益的涵义

权益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民警的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的不容非法侵犯的权利。另外要强调的一点是,民警的执法权益包含着其作为一名公民所拥有的其他基本权利。因此,警察的执法权益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公权力”和“私权利”。公权力是指警察在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独特的、只有这个职业才具有的权力,例如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盘问、检查的权力,优先通行权,交通管制权等等;私权利是指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由宪法、民事法律等所赋予的公民权,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娱乐休息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

二、执法过程中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的执法权并未得到法律全面细致的规定与保障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过去的警察法规进行了清理和修订,通过了《警察法》。自从,一个以《警察法》为核心,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公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使得我国的公安工作变得有法可依。虽然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法律文件对警察的执法权益进行规定与阐释,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的。例如,警察的自我防卫权法律规定缺失。法律在对警察执法时的规定往往侧重于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但是当被执法者进行强烈抵抗,甚至是做出危及到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时,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细致的规定来应对,反而是过分地强调了被执法者的权益保护。又如,在《国家赔偿法》中并未明确指出人民警察在行使职务防卫权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责任问题由国家承担,导致人民警察在执法防卫时产生不敢防卫的错误认知。这些问题会束缚着警务活动的有效展开,发生紧急情况时民警不敢处理、不知该如何处理,很多时候反而将警察推入危险的境地。

(二)阻碍执法、暴力抗法严重,缺少惩罚规定

近年来,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事件在新闻上屡见不鲜,“软暴力”和“硬暴力”一直侵犯着警察的权益,致使人民警察的心理和身体都受到了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伤害。这其中,暴力袭警最是频繁,严重威胁着一线民警的生命安全。据相关数据统计,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平均每天就要发生1.3起袭警事件,即每18个小时就会有一起袭警事件发生。同时,平均每起案件中将有一至两名政法干警伤亡。在这些袭警事件中,有超过半数的袭击者是持械进行恐吓、袭击的,手段通常较为恶劣。虽说警察因为其职业缘故,有对抗潜在危险的特殊性,但毫无疑问警察已是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因素,对这些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暴力袭击警察的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处理时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从轻处罚,根本不具有威慑力。因此,尽管国家正在从法律层面对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做努力,但是总体看来,立法还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没有将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进行细化,民警在真正执法时缺乏可操作性。这就使得在发生警民纠纷时,警察往往成为了弱势群体,失去了执法者的威严。事后警察要想维权,诉诸于法律往往也是无处伸张。

(三)警务活动不规范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的警察理论意识和文化基础落后,部分警察法律素养不高,不懂法,为民服务的意识淡薄,漠视或者是没有重视民众的利益,在执法过程中态度蛮横,执法种语言不文明,行为不规范,导致被执法者强烈的不满,久而久之造成了形象受损,无形之中加剧了警民冲突的概率,造成了今天执法权益受损的局面。

(四)执法能力待提高

在处理较为严重的现场时,许多民警缺乏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配备完整的警械装备,面对嫌疑人时,没有威慑力。在处理普通案件时,执法方式单一。被执法者有的是出于逃避执法,有的是打击报复,有的是无故挑衅,有的是聚众滋事。对于这些不同目的的被执法对象,许多民警往往按照一成不变的方式处理,不能分门别类的区别对待采取有效措施,有时甚至还会因为处理不当招致围观群众的误解和起哄。

三、执法权益保障的措施

针对当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由上到下、全面的警察权益保障体系,让民警的执法行为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敢于直面媒体的报道,并使人民群众满意认可。

南京图书馆现藏32号敦煌文献,均为1950年国立南京图书馆成立之后入藏。南京博物院所藏敦煌写本约有几十件,多为佛典,但也有《老子道德经》、《春秋后语》以及回鹘文写本,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前中央博物院筹备处所留存;二是50年代华东文化部、苏南区文管会、苏州市文管会等单位拨交;三是历年征集和收购所得。另外,南京金陵刻经处、苏州戒幢律寺等一些寺院均收藏有一定数量的未刊敦煌文献。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南京古籍书店、南京灵谷寺、苏州西园寺、常州博物馆等部门亦藏有数量不等的敦煌写卷,可惜均未公布。

(一)修订、完善法律法规,落实警务保障

首先,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在当前社会法律意识慢慢觉醒的环境中,从立法上入手,订立、修改、完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将《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与《人民警察法》有机结合,明确警察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完善警务保障规定,细化出警察的正当防卫权等等,使得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切实有据可依,知道如何去处理,让民警放心执法,敢于执法。

其次,应当从法律上加大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者的惩戒力度。针对袭警事件,应当提倡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在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虽然对袭警行为的打击有所加强,但还是不足以能够警醒、震慑袭警者,今后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定出袭击罪的犯罪构成条件,真正遏制袭警行为的不断发生。针对目前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诸如恶意投诉、诬告陷害等事件,应当做到及时反应,出台条例细则,明确对阻碍闹事者的处理态度和办法。

(二)加强宣传,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环境

从这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和暴力袭警的事件来看,很多是发生在普通群众当中的。这就说明了当前人们的对警察的执法权益还没有充分的认识,所以我们应当加强法律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警察依法执法权益的认知。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有助于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反之,则会毁坏警察形象。如今是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在公众之间快速广泛传播,公安机关不能消极被动,要掌握主动权,努力打造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一方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互动和交流,得到其理解、支持与配合,可通过发布会、法制座谈会等方式借助媒体来塑造警察形象。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积极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订阅号等,通过这些方式来与人民群众积极互动,将最新的工作动向、安全防范知识、犯罪新方式等告知民众。这既消除了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还增进了与民众的距离,在必要时刻,还可以为警察维权多提供一条渠道,通过公安官方微博平台,进行信息化维权,第一时间及时地澄清诬陷、陷害警察的事件,消除公众的质疑。一旦遇到警察执法事件成为社会焦点舆情时,相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并迅速拿出证据来回应质疑。民警确实违规犯法的应当依法处理,以示警戒;而民警若是奉公守法,处理得当,就应当最大可能保护其免受质疑,消除不良舆情。以黑龙江庆安事件为例,如果当时官方在调查完毕后迅速公布完整视频,事态就不会恶化,招致社会各界的质疑。所以,庆安事件告诫了有关的政府部门,与广大民众之间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不能忽视民意。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警务素质

从警察的自身角度出发,应当结合实际不断提高自身的警务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时的证据收集意识,形成规范出警办案的习惯。人民警察可以结合被侵权的具体案例的具体特点总结分类,有针对性地展开专业培训,使民警具备熟练的业务、法律、技能,以确保在实际出警执勤的过程中,对有关法律了然于胸,心中有法懂法,有条不紊。同时,在运用警务技能时能够很好地处理现场突发情况,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维护自身执法权益。

民警要提高警务素养,在接出警时,应当注意自己的举止规范,坚决杜绝粗暴执法、执法不公,相应的警械装备应当佩戴齐全,这既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无形之中也是对民警的自我保护。执法记录仪应当实时开启,全程录像,尤其是在处理一些不容易解释清楚、容易造成误解的事件中,民警更应该有收集证据保护自我的意识。

(四)创新维权途径

当前我国网民的数量已达7.1亿,日均上网3.8小时,在互联网深度普及的当下,创新的信息化维权具有区别于传统维权的高效性和即时性。而且,信息化维权可以做到透明、公正,依托“互联网+”维权,将案情经过、处理结果第一时间公之于众,既能即使消除影响,还能接受群众的监督。在互联网上设立警察维权专栏,及时公开侵犯人民警察权益事件的受理、取证、处理、执行等情况,引导广大群众认清事实真相,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懂得守法的重要性。做好“互联网+”时代下的警察权益保障工作,可以增强民警维权的社会影响,引发民众的重视,逐步改变当前部分人对警察权益漠视的态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权益保障这个问题上,首先是从民警自身上苦下功夫:努力提升法律素养和综合执法能力、提高证据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警务技能,会用法言法语进行执法沟通。其次,用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良好执法效果赢得公民和媒体的支持与理解。最后,要完善相关立法,建设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机制,为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只有通过民警个人、公安机关、社会媒体、国家法制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使警察自身的执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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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065-02

国鹏飞(1995-),男,山东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侦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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