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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农产品流通领域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6胡学宇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域名隐私权法律法规

胡学宇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延边分校,吉林 延吉 133000

“互联网+”背景下农产品流通领域法律问题研究

胡学宇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延边分校,吉林 延吉 133000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经济也迅猛发展起来,并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为商业的流通注入了活力,近年来,互联网+被引进农产品流通领域,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也促使了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发展,使我国大量的农产品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向更大范围内、更丰富的领域流通,农产品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全面体现,助力了农民增收。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在农产品流通领域法律相对比较缺位,影响着农产品向更广阔的领域发展。农产品流通领域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互联网+”经济的流通领域,农产品的流通还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这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农产品流通;法律问题;电子商务

流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发展经济中必须重视的宏观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流通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明显,流通行业已经成为现如今的朝阳产业。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农产品流通在整个流通行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相对于生产环节,农产品的流通环节往往最薄弱的,最容易出现因为法律缺失和漏洞而造成的问题。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完善农产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增加附加值;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综合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互联网+”广泛运用于农产品的流通领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广泛运用于商品流通领域,农产品也不例外,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也渗透到农产品的流通领域,人们用最新的流通渠道方式促进农产品的流通,促进了农民增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农产品产量的增大和产品的丰富、销售市场在不断地扩大,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晴睐,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互联网+技术更加广泛地运用于农产品的流通领域。

近三年来,农产品的网上交易逐渐增多。早在三年前,一些个体户首先把自己的农产品放到互联网上销售,销售效果良好,这引起了广大农民的兴趣,纷纷效仿,把农产品放到网上销售,从而使农产品在网上销售的种类和数量都在不断地攀升。据淘宝网公布的销售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技术的电子商务仅仅出售干果、粮油面,以及鲜花等几类,销售额实现了37万多元;2015年农产品网上销售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增加了花卉蔬果,以及植物树木等,该项每年农产品网上销售额达到113万多元;2016年,根据市场的需要,网上销售又涉猎到茶叶、生鲜水产两大类,年销售额达到200亿元。2017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掌握,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广阔,农产品的网上销售额将有更大的提高升空间。

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广大的农村也有了网络,为村镇发展电子商务提供了技术条件。在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村淘宝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有了互联网这个平台,天南地北的农产品从农村流向城市,让市民方便、快捷的买到各类健康食品,当然农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交易能够解决很多现实问题,比如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大量产品积压卖不出去的现象。互联网给农产品流通带来许多便利,让现代农业经济高效发展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农产品在流通渠道存在一些阻碍其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缺失的问题,急待进一步给予解决和完善。

二、“互联网+”运用于农产品流通领域遇到的法律问题

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本来就不完善,走入网上交易后,更显得法律法规的失衡和缺位。既不利于农产品的网上交易,又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和谐,影响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一)适用于农产品的电子合同法不完备

电子合同法是调整电子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交易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交易过程中的纠纷调解具有法律约束作用。农产品在互联网上交易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作为农产品经营者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并且要对农产品的质量和保存时间做出科学的介绍和解释。而供求合同一般在网上签订时,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供求双方很少能够面对面地进行交谈,交易在网上进行,对于农产品的性能特质都无法说清,而合同也比较笼统。同时,电子合同的签署双方“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所以,他们一般采用了电子签名,使法律规定动作的条文得不到落实,出现了问题又无从下手追责。

农产品的电子合同与一般的纸质合同,既有相同的特征,也有电子合同独有的特征。第一,电子合同的签订和交换完全在互联网的用户终端之间进行,合同审查比较困难;第二,电子合同是无纸化的电子信息,只有利用计算机才能看到和审核,对于缺乏计算机技术的农民来说,很难对合同条文进行详细的审查;第三,在适用法律方面,电子合同与一般纸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虽然形成了一整套合同订立形式比较特殊的法律规则。但在审查和把关工作中,就比纸质合同的审查管理难度更大。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域名及商标法不全面

由于在互联网世界里,不允许有相同的或者重复的域名存在,为此,在网络交易中,有许多企业拼命争夺和抢注并且保护自己已有的域名。域名的唯一标识性和排他性使与域名相关联的权利成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具有与财产相类似的经济价值,每家企业都有自己的域名,在网上发布交易信息,或者销售自己的产品时,只能使用自己的域名,所以,必须保护好自己的域名,域名的隐私权归所有者。基于域名的性质和功能,具有标识性、唯一性和有界性三个特征。所以农产品网络交易双方更加注重域名的重要性,不得让外人侵犯和更改。

(三)农产品电子商务过程中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一个人的隐私权是确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不被别人知道的个人问题,是人们自身尊严、权利、价值的体现,是人们看得十分重要的东西,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得以尊重、保护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个人隐私权保护没有做出说明,也无法量刑。民事法律未确定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所以有法律运用中,只能适用间接保护方法。我国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但对于破坏隐私权的量刑没有具体规定。

在“互联网+”经济如此火爆的今天,农产品在网上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隐私权有时被侵犯;(1)电子商务中从事交易的双方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在互联网的公开板块上宣扬、公布、传播或转让他人隐私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同时,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截获、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农产品电子信息;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或者是进入他人网络空间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窃取、收集、篡改他人农业信息等行为。这些锓犯他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和处罚。(2)网络服务商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往往会造成客户邮件内容丢失,或者因管理不规范,造成成客户的重要信息被披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被泄露,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和权益;甚至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一些利益,将别人的信息转让给另外的人,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公开或传播。(3)为了某种利益和目的,非法获取、利用他人信息,并将详细资料回馈给公司,在侵犯他人利益的基础上,为本公司服务。

(四)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农产品流通已经走进了“互联网+”领域,并且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农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时至今日,还没有一部国家颁发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据调查,关于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存在,农产品电子商务时发生纠纷只能靠民法通则给予解决,实事上,应该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之前的相关法律对网上交易的保护作用显得不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农产品流通这个领域电商的性质、地位不明确,给交易双方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农产品互联网交易时发生的纠纷,也没有适用的法律来保护,对行业发展和政府行为都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和约束,相关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以保证农产品流通中的合法化。

三、完善和健全“互联网+”背景下农产品流通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的农产品流通领域更为广阔,更加丰富,鉴于以上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必然会阻碍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农产品网上交易法律问题不断涌现。为此,必须健全“互联网+”背景下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立法体系

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立法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工作。首先,在进行相关立法时要考虑到农产品流通的特殊性,制定与完善适合农产品交易的基础性法律,还有农产品电子流通领域商务运行法律制度;其次,还要根据农产品流通领域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利于解决好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诚信问题,而设定适用的法律打文;同时,还要利于解决农产品互联网流通领域出现的纠纷和矛盾设立一定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解决好这些纠纷和矛盾。另外,还要根据农产品电子流通中交易争端的实际,建立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一旦发生纠纷,便能够运用适用的法律做出客观的评判,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够保障农产品互联网流通领域交易的顺利进行,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二)加大农产品电子商务执法监督的力度

农产品在网上交易与有形市场一样,一定要对其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一整套适用于它的法律法规制度,保证其交易的安全进行,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用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农产品互联网交易市场的秩序,同时还要加强农产品互联网交易领域信用环境的建设,以保证网上正规渠道技术、产品、市场信息的可靠性,用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良好的网上市场环境,保障互联网+技术顺利进入到农产品销售领域的各个层面和各个渠道。

(三)实现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司法公正

要保证农产品网上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由于网络世界具有极强的的虚拟性,而且网络交易主体具有缺乏诚信等的原因,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在制定比较完备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司法公正对农产品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据法律公正司法,不仅要求司法结果的公正,同时还必须实现程序的公正。这对保护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合法权利,培养民众转变传统交易模式理念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郭永平.互联网+时代特色农产品网络营销模式探析[J].农业经济,2017(02):127-128.

[2]王宏宇.寒地黑土区农产品流通法律保障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农产品流通法律的完善[J].安徽农业科学,2011(20):48-49.

[3]时燕君.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缺位与完善[J].商业经济研究,2017(5):114-116.

F

A

2095-4379-(2017)22-0063-02

胡学宇(1978-),男,吉林延吉人,硕士,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延边分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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