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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2017-01-2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部门法司法机关宪法

程 熙

(264000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法学研究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程 熙

(264000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是宪法发展的趋势之一,是可以而且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的,但我国并未真正实现宪法司法化。目前,我国在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应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进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施。

宪法;司法化;宪法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玲案中对法院可以适用宪法的解释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但这些讨论仍没有解决宪法司法化如何从理论走向实践。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全的宪法诉讼制度,也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所以如何定义宪法司法化,如何使宪法司法化在实践中得以实施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何为宪法司法化?黄松有法官在阐述齐玉玲案时所作的解释是: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的司法化不是把宪法当普通法律来判案,而是根据宪法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违宪审查。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种观点的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1)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最高权威性的需求。宪法首先是一种法,它的法律性使它与其他部门法一样,通过司法途径使文字成为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如果制定的宪法得不到实施,它的意义就得不到实际体现。有效推进宪法司法化能真正体现宪法的最高性与神圣性。在权利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救济时,就可以依据宪法的规定,来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

(2)宪法司法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确保公民生存与发展而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较为完备,但仍有一些宪法权利在部门法中得不到具体的保障。若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到救济,违宪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人们会怀疑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力。宪法司法化唤醒了民众的宪政意识,同时也拓宽了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途径。

(3)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依据,只有实现宪法司法化,使宪法规定的内容真正落实到实际生活中,才能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才能使宪法的权威和效力不流行于形式,才能使人们养成良好的宪法意识。同时,能更好强化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使执法者和人民对宪法心存敬畏,从而更好的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

我国虽然已经意识到了宪法司法化的重要性,但是宪法司法化在我国仍不能得到普遍的适用,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但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障碍。

(1)公民宪法意识淡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很多人认为宪法仅具有政治性和象征性,实际上是一种摆设,这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宪法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公民在观念上已经习惯了宪法只是一种法律的概况,没有具体适用的可能性。由于受到这种观念的限制,导致宪法司法化很难被公民所接受。

(2)宪法司法化的制度困境。司法制度的健全是宪法司法化实现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然而我国司法制度并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另一重要障碍是法院进行审查违宪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冲突。在我国当前体制下要想实行宪法司法化,必须解决现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解释宪法的制度性问题。越过这一宪法制度谈宪法的司法化很不现实。

(3)宪法司法化运作时弊端。宪法中没有宪法司法化的规定,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有独立的审判权,但这里的法律是指哪些法律在宪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说明,使得在宪法适用方面出现了争议。我国的宪法条文大多为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且缺乏相关程序性规定,这就导致宪法条文不利于现实操作。而且宪法司法化主要体现在审判环节,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宪法司法化将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地适用。

三、构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设想

(1)改变传统理论对宪法的认识。虽然宪法是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宪法的最高性也决定了其可以成为审判的依据。首先,应当引导公民从根本上改变宪法观念,将宪法融入到现实的生活中,让人们逐渐的认识到宪法可以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其次,司法机关和政府应对宪法司法化给予支持和认可,通过宣传和教育使人们树立宪法司法化的意识和观念。通过改变传统理论对宪法的认识,为宪法司法化奠定群众基础。

(2)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其他公民或组织侵害时,首先应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加以保护,无需动用宪法的保护机制。当公民权利在部门法中得不到有效救济时,再启用宪法保护机制。我国应在全国人大下设立直属的宪法委员会,通过专门机构进行宪法司法化。在部门法不能保障公民权益时,由宪法委员会对宪法中涉及公民权利的内容进行解释。此时法院在审判时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委员会的解释适用宪法。这不但能弥补法律空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很好的解决法院违宪审查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冲突。

(3)明确解释规则﹑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法院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相关法律和宪法相冲突的问题。首先应制定明确的解释规则。具体而言,在宪法这一根本规范的约束下,由法官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中解释法律。其次,要避免政府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扰,保障司法机关审判的独立性。在人员任命方面,司法机关与政法委的工作应保持一定距离,从事政法委的工作人员不能任命于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方面,司法机关要避免受到政法委意识的影响,逐渐实现司法机关的真正独立,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提供部门的可能性。

四、结语

我国当前的宪法司法化可以从司法适用入手,解决那些公民宪法权利受侵犯的问题。具体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先看具体的部门法中是否有相应的规定,有规定优先适用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由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作出合法解释,直接具体的适用宪法。

[1]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严音莉.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J].法制与社会,2010,32

[3]韩梅.论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J].法制博览,2015,03

[4]秦前红.关于“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几点法理思考[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2,01

[5]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J].现代法学,2008,02

程熙(1991~),女,汉族,山东临沂人,烟台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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