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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房产出租中的国资监管分析

2017-01-23郑莹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郑莹

摘要:我国部分县级国有企业处于监管比较困难的阶段,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管也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面。但政府的监管范围和监管权利的划分尚处在不完善的阶段,因此,国有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损害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国有企业的房产出租和监管活动。

关键词:国有企业;房产出租;国资监管

国有企业属于政府出资创办的企业。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国有企业享有企业经营获得利益的权利,在房产出租活动中享有自主权,但同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企业决策过程中进行监督,保证企业的决策不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享有决策带来的收益。

1.国有企业与国资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我国国有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

国有企业属于法律认可的法人,享有法人的权利,同时需要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即法人对出资人出资的财产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出资人不能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上述权利。在国有企业中,国家属于出资人,而企业本身属于法人,在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企业法人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规定,决策公司的事宜,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出资人出资的财产采取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活动,而出资人则无权对法人的这一行为加以干涉或制止,并无法享有上述权利。

1.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管国有企业享有

投资人为了获得最大收益对企业进行投资,在国有企业中,国家是国有企业的主要投资人,通过将资本投入国有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获得最大收益。在投资人将资本外投的同时,投资人享有的权利发生了变化,投资人不再享有对投出资产的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转变为享有公司的收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的权利。投资者通过将投入企业的资产转化为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享有了参与企业制定方针政策和共享经营成果的权利。在《公司法》和《国资法》中,将国资企业的投资人做出管理权利与受益角色的区别,将其权利作为受益者的基本权利处理。

1.3国资监管部门享有的权利

国资监管部门享有决定企业经营方向和投资政策以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权利。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投资人,而国家的投资布局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高效,因此,需要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运转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和整体方向的把控。我国国资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国有企业的运营和经济状况进行监督,调整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向,协助企业制定经营战略的方向,推动企业在行业中的发展,优化市场结构和资源配置情况,使国有企业在市场中有更强大的竞争力,带动行业发展,实现国有企业的高效经营。因此,在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活动中,国资监管部门在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前提下予以批准和监管是合理的。

2.国资监管部门实现对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监管的有效措施

2.1国资监管机构引导国有企业制定经营方针

国资监管机构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依法享有参与企业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投资方向的决定的活动,但国资监管机构无法参与企业的直接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此,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制定企业的计划政策。在整体的战略规划中,国资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的整体经营方向做出引导,并研究分析市场经营状况,分析企业的经营环境,从营销角度对企业的生产目标做出调整。在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方针的过程中,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借鉴现有经验,了解企业的方针政策,制定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的具体流程和措施,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国资监管部门通过充分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实现了有效的监管和引导作用,平衡了国有企业与国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了国有企业的能动性。

2.2国资监管部门协助国有企业完善房产出租的相关政策

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主要是由具体的政策引导,因此,国资监管部门需要协助企业完善房产出租的有关政策,同时充分发挥参与企业重大方针决策的权利,完善企业的职能规划和企业计划。企业的决策管理部门机构制定企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因此,国资监管部门要从管理层进行企业的引导。首先,国资监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立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转。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国资监管部门能够与企业内部实现工作的有效对接,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提出建议和决策,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同时,国资监管还要协助企业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国有企业的工作效率需要有专门的机制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评定,确定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产状况,并将工作绩效量化,以此作为工资的制定标准。通过绩效考核,能够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3明确国有企业与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流程

国资监管部门享有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利,但不得干预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生产活动,因此,明确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是重要的监督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要制定规定和标准,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同时,要让国有企业了解监督工作的流程和标准,实现监督工作的公平化、合理化和透明化,只有这样,才能解除监管部门给企业造成的压力和束缚,使国有企业在竞争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自主性,实现高效经营。在监管工作之外,国资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生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将决策的权利充分实现,对于不合理的政策和方针予以修整,在监督权利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充分激发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徐红宇.基层国资监管部门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J].管理观察,2015(21):118-119,122.

[2]陈志标.分类改革后国有企业治理机制与国资监管体制的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4(33):17-19.

[3]李森.国企类型化下国资监管改革的法律路径[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5):4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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