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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贷款利率的限制对所得税的影响

2017-01-23白文华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所得税影响

白文华

摘要: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放宽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限制,增加了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压力,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之间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项目中规定,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允许税前扣除,由于利率取消了上限的规定,对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的限制相应放宽。企业支付借款利息不能正常取得发票,银行贷款利率又没有限制,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对利息列支的管理难度。同时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限制也放宽了,个人利息的所得税本身存在不合理性,更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的管理难度。

关键词:放宽;贷款利率;所得税;影响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此项改革是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金成本是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合理的是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费用。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放宽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限制后,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费用全面放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征收管理等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企业允许支付的利息费用增加,可能会增加个人债权人的利息收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对利息费用扣除的规定

2008年我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出台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只要被认定为合理的都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是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分期摊销),合理的标准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由于税法没有明确具体指哪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许多地区执行的是本省区当年出现过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也就是说企业只要能提供本省区商业银行出现过的同类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的借款利息不高于该利率都可以被认定为合理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人民银行限制着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上限,企业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利息也不能高于银行的利率,这样就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的最高限制。

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放宽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 企业借款利息全部允许税前扣除,扩大税前扣除,可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

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限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同企业协商确定,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对借款利息的限制也同时放宽。企业支付的资金借款利息只要不高于本省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都允许税前扣除,贷款利率放宽后,金融机构为了商业利益,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贷款利率水平,有市场需求的资金利率金融机构会随时调整。正常情况下,企业能够支付的借款利息,说明有资金的市场需求,银行作为资金的供应方,为了商业利益,按照市场供求规律,调整利率水平,争取到该笔贷款。

2.贷款利率放宽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影响

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没有发票,管理本身比较困难,银行贷款利率放宽后加大了税务机关对利息费用的管理难度。

发票一直是税务机关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在2012年又重新修订了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发票管理,规定不合规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加强了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但银行取得利息收入从来就没有要求开具过发票,企业支付的其他利息费用也没有要求提供发票,税务管理比较困难。在银行规定贷款利率限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高于银行利率的可以调整增加所得。现在银行放宽贷款利率限制,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都可以找到银行的最高利率,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没有发票的监督,企业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需增利息费用,逃避所得税,税务机关管理比较困难。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在不超过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证据可以是多样化的,利息支出没有发票,以前税务机关主要是通过银行利率来控制管理企业的利息费用,现在没有意义了,只能要求企业提供发生的证据,职业只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利息不是太过分,税务机关不能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

三、放宽贷款利率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是: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税率是20%。个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利息暂免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差别税率,持股超过一年的减按5%的税率执行,其他企业派发的股息如何征税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取得的其他借款利息如何征税也没有进一步规定。同样是因转让资金的使用权取得的收益,个人所得税做了不同的规定,政策本身具有不合理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放开意味着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也放宽,个人可能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可能大幅度增加。个人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给税务机关带来征管上的困难。

参考文献:

[1]瞿志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探讨.国际商务会计,2010(01)

[2]张剑洪.浅谈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方案.金融经济,2012(02)

[3]张星.非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改进思考.财会月刊,2012(29)

[4]杨明鑫.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变迁分析.商业经济,2012(06)

[5]凌云.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与建议.中国证券期货,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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