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蹉跎岁月,不变的是对法律的忠诚和正义的坚守

2017-01-16刘岩松马玲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16年12期
关键词:监区丁某在押人员

刘岩松+马玲

卢云,内蒙古自治区十佳律师,男,生于1954年8月,汉族,中共党员,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任: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乌兰察布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在广泛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领域中均有涉猎和建树。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商事诉讼、仲裁代理。在刑事辩护业务中,重点承办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新型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辩护。在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中,重点承办合同纠纷、公司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同时也致力于政府法律服务和企业全程法律服务。

不惑之年选择了律师生涯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由或单纯或曲折的人生阅历铸成的。生命的价值并不在于富贵荣华,而在于找到人生的坐标,坚毅地奋斗,不断奋力前行,达到人生与事业紧密交融、天人合际、物我相忘的境界。

卢云律师在童年和少年时代,是公认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在鲜花和掌声中度过了阳光岁月。1971年1月,刚满16周岁便在某国有企业参加工作。在经历过艰苦的劳动生活磨练和多种职业与工作岗位的历练之后,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正规求学途径,先后完成了汉语言文学和法学两个专业的高等教育学业。1992年8月,通过全国第四次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4月开始,在律师行业兼职从业。1995年12月临危受命,通过“一推双考”,被任命为濒临破产、矛盾交织的国有中型外贸企业——内蒙古集宁绒毛厂党委委员、第一副厂长(按副处级管理)。

尽管他对事业无限忠诚,尽管他不计个人得失全身心的投入工作,尽管他深入每一个困难家庭访贫问苦,很快得到了全厂绝大多数职工与家属的拥护与信任,尽管他壮怀激烈,对企业起死回生、重振雄风有过种种构想和希望,但终究未能力挽狂澜,未能阻挡企业破产的命运。卢云同志又一次面临人生道路的选择。在企业濒临破产倒闭之际,和他有着同样职业背景的国企领导们,多数人都忙着求领导、找关系,给自己安置一个平稳安逸的工作。但是,卢云同志在企业存续的最后日子里,依然坚守工作岗位,力所能及地完成企业终止的善后工作,严堵国有资产流失的缺口,协助主管部门顺利完成了企业资产向接收单位移交的工作。1998年元月,在正式离职之后,他没有向组织部门提任何要求,毅然选择了职业律师的生涯。决心一切从头开始,重新构筑事业的基石,在律师生涯中再来一次拼搏,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这一年他44岁。

浩然正气,捍卫社会正义

1998年初夏的一天,一个面容清秀但却愁容满面的年轻女牧民,在亲属的陪伴下来到卢云律师当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求助。泣不成声的向卢云等律师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1997年冬季临近春节的时候,在空旷的草原上,她只身一人徒步放牧,照料着200多只大小绵羊组成的羊群。每天早出晚归,被两名不轨之徒盯上,被强行猥亵凌辱。屈辱难忍、愤怒难平,女牧民及其家人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持续控告,因其中一名不轨之徒的亲属曾在当地基层司法部门任职,拥有权势,导致案件无人置理。从此女牧民走上了漫长的上访求助之路。

卢云律师和律所同伴们在倾听了女牧民的倾诉之后义愤填膺,一种伸张正义的社会责任感油然而生。律所决定由卢云律师主办,为受凌辱而无助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大量收集证据和对案情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卢云律师协助女牧民,以两名不轨之徒涉嫌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意想不到的是,这两名不轨之徒反而以“诬告陷害”和“故意伤害”的罪名,指控女牧民及丈夫,要求当地下一级司法部门将其回押解当地并关押。卢云和本所另两名律师组成团队,分别担任女牧民和其丈夫的辩护人,义无反顾地担负起这次沉重的刑事辩护职责。

在当地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卢云律师及其团队成员以大无畏的气概,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过整整三天激烈的交锋,控方精心编织的证据体系全面崩溃。该案最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司法委员会组织进行专题调研,走过了荆棘丛生的诉讼之路,历经艰难的博弈,蒙受屈辱而又遭遇牢狱之灾的女牧民和她的丈夫终于摆脱了恶梦的缠绕。

由于此案,卢云律师获得了铮铮铁骨,一身正气敢仗人间正义的社会声誉。

创建同声律师事务所

2001年年初,在律师行业全面推进国办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进行合伙制改造的背景下,为了团结凝聚具有共同职业理想的律师同仁,坚守律师的执业阵地,打造事业起航的基地,卢云律师发起组建了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

2001年4月18日,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在租用乌兰察布市集宁大北饭店的一间房间里诞生了。这是卢云律师凝聚心血开创的事业,这里是他理想放飞的起点。同声的寓意是“同声伸张公平正义,携手共创宏图伟业”。同声所在一则宣传文稿中写到:“我们同声相应,我们同心同德,我们用坚如磬石的团结营造坚不可摧的律师团队。我们肩负着建设法制社会的重任,含辛茹苦,不辞万难迎战一次又一次的挑战!我们以强大的阵容、雄厚的实力、规范的管理、勤勉的服务,竭诚为委托人服务。在我们心中,唯有法律和正义!”这是卢云律师和他的同仁们的心声,是同声律所始终不渝追求的目标,也是律所精神面貌的写照。同时也确切的反映了同声所的奋斗历程。

事业的起步是艰难的。当时的律师事务所规模极小,社会影响力十分微弱,律师业务寥寥无几,但是,同声律师特有的亲和力产生了强大的凝聚力,理想和信念支撑着全体同仁,日子再苦也毫无怨言,困难再大也队伍不散。凝聚产生力量,团结诞生希望。同声律师事务所终于从困难中挺了过来,一步一步踏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

自从同声律所创立以来,卢云律师从来没有节假日的概念。一年到头,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以上。他放弃了全部的生活享受,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了律所建设和律师业务之中,孜孜不倦、矢志不渝。为了实现自己的强所梦,为了因受经济文化发展条件制约,律师行业发展基础薄弱的乌兰察布市开拓一片律师事业的绿洲,可谓是呕心沥血!他把整个身心都交给了同声律所,交给了自己寄予深情的事业,成为一个完全为事业而生活的人!

他海纳百川、广招贤才,使同声律师的队伍不断壮大,始终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他倾注无数心血,扶持青年律师成长。对青年律师严格要求、悉心指导,毫无保留地传授执业经验,逐字逐句的帮助青年律师斟酌与修改诉讼文书,苦心孤诣帮助青年律师掌握执业技能。经过卢云律师的培养,在同声律师昂扬奋进的氛围中,青年律师迅速的成长,很快就成为律所的中坚力量。

建所十五年来,卢云律师以坚守法治信仰为坚定的理念,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正义、守护法律底线、保障基本人权,促进法律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严格执行和在司法程序中的正确实施为己任,作为律所矢志不渝的追求目标和光荣的历史使命。致力于建立学习型团队,在所内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本所律师的整体执业水准。以诉讼业务为基石,顺应法律服务需求多元化、分层化、国际化的时代潮流,不断拓宽业务领域,精心打造有能力为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主体提供分层次、全方位、精细化、高水准法律服务的区域性、综合性中型律师事务所,精心打造同声律师的诚信服务品牌。

在卢云律师带领下的同声律师团队,依靠恪守承诺的诚信态度、勤勉敬业的职业精神、不断提升的业务水准、刚正不阿的品格,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扎扎实实地推进着自己的品牌的建设,当之无愧的担当着当地律师行业的排头兵。

不忘初心,守护正义

执业二十四年,卢云律师经历了无数个千奇百怪、错综复杂的案件,接手过一件又一件充满挑战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无论案件多么棘手,无论挑战多么险峻,卢云律师都从来没有退缩,他始终以一种浩然正气和坚毅作风顽强拼搏。无数次的征战为自己积累了不扉的业绩。

2002年4月,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与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某建材公司签订委托建房合同,约定由某建材公司受托为国税局代建职工住宅若干栋。为此,国税局预付建房费用215万元。因情势变更,国税局取消了该建设项目。原拟为国税局建设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被受托方用于商品房开发,建成的商品房全部售罄。国税局要求返还预付的建房费用,建材公司以国税局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返还。国税局委托同声所的卢云、于春红律师代理诉讼,于2005年5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赔偿损失50余万元。

诉讼对抗与交锋异常激烈。卢云、于春红律师认真梳理了该案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撰写了2万多字的代理词,从建材公司不具有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违反市场准入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擅自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与国税局签订的委托建房合同自始无效;建材公司与市政府签订的《文化广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合同》亦属无效,并不能作为证明与国税局签订合同有效的证据;建材公司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建设工程的发包,在本质上不具有合作开发的属性,作为施工合同,同样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建材公司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建房费用必须无条件返还;国税局取消该项目并未给建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等几个方面,从证据与法律分析入手,充分而周延、无懈可击的论述了自己一方的诉讼观点。经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支持原告国税局的诉讼请求,驳回建材公司的反诉请求。为国税局挽回损失215万元。

2008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卢云、于春红律师代理内蒙古察右前旗中联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诉陕西省某工业电炉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可以说案情诡谲、一波三折。本来起诉事实并不复杂,对方违约事实清晰而明确。但在对方当庭答辩和进行证据突袭之后,出现了诉讼证据真假难辨,双方主张事实截然相反的复杂情况。但由于卢云、于春红律师诉讼准备充分,从容应对,经过三次开庭交锋,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方全额返还预付货款2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75万元。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维持原判势所必然的背景下,中联公司作出重大让步,该案在二审中双方自愿和解,以中联公司接受对方返还预付货款和支付违约金共计300万元整,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对方负担的条件调解结案。

为被指控“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看守所管教民警丁某作无罪辩护,是卢云律师一次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也是突出彰显卢云律师坚持真理的品格、对职业的忠诚和顽强意志力的一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为2007年3月9日晚22时许,内蒙古某看守所关押的未决犯xxx,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竟然窃取监区大门钥匙,从监区外对大门进行反锁,堂而皇之的脱逃。xxx之所以得以窃取监区大门钥匙,是因为其通过监室里的对讲门铃与看守员乙某通话,请求出监室喝水、看电话。乙某违规准许,并指使一名留所服刑人员打开监室门锁将未决犯xxx提出监室,带入内值班室喝水、看电视。Xxx突然发现监区大门的钥匙就搁在值班室的办公桌上,立即产生窃取钥匙开门脱逃的意念。于是偷偷窃取监区大门钥匙,打开监区大门,从外反锁,越过外围墙脱逃。当时包括丁某在内的几名民警和若干被允许在监区内自由活动的在押人围在监控室里打扑克,值班看守员丙某正在看电视,乙某在巡视监区,没有人注意到xxx的异常举动。

监区大门的钥匙被xxx窃取,有关背景事实是看守所的带班领导甲某因有朋友邀请外出聚餐,将按规定应由自己保管的监区钥匙交给管教民警丁某,托付其在下班后将在监区外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带回监区。看守所的民警分为看守员和管教员两个系列。看守员负责对在押人员的提押和看守,上轮转班;管教员负责对在押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常规管理,上行政班,但晚上需要轮流在晚上值班。丁某系管教员。当天在下了行政班之后需要留所晚上值班。他遵照代班领导的托付,下班后将在监区外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押回监区。因连续值班感到疲惫和无聊,便召集在监区值班室里屋的监控室内打扑克。晚21时许,甲某中途回到看守所,看守员丙某从管教员丁某手中取走监区大门钥匙给甲某开门。甲某进入监区后与丁某等一起打扑克。监区钥匙究竟是丙某已经交还甲某,还是仍由丙某掌管,两人在事后各执一词,无从查证,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丁某当时已经不掌管钥匙。

几分钟之后,正在看电视的值班看守员丙某发觉xxx不见了,疑惑是否出了问题,立即向带班领导甲某汇报,甲某组织所有的值班干警紧急行动,在监区内外反反复复搜寻,但xxx踪迹全无。十多天后,看守员丙某的儿子发现xxx的行踪,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此案由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下属的某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在押人员脱逃系多因一果所致,并且特别强调丁某召集数名民警在监控室里打扑克对于造成值班看守员注意力分散的作用。公诉机关认为,看守所所有当天值班的干警均存在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渎职行为。因此,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均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提起公诉。此案由对应的基层法院一审。卢云、于春红律师作为丁某的辩护人出庭为丁某辩护。

此案是自治区检察院密切关注的敏感案件,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对此案的处理高度谨慎,律师的辩护难度和压力也非常大。接受辩护委托后,卢云律师等多次会见当事人丁某,认真听取丁某对于案情的陈述,仔细研读了全部案卷材料,走访了熟悉看守所工作的有关非涉案干警,调取收集了看守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对看守所的建筑结构、警戒措施、干警的分工与职责、在押人员得以脱逃的关键环节等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在法庭上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1)在发生在押人员脱逃事件的看守所内,看守员和管教员是有明确分工的。丁某的职务是管教员,不是看守员。《看守所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值班巡视工作要求,是由看守员执行的,而并非是对管教员的要求。管教员并无对在押人员出入监室进行管理、对监区与监室门锁的牢靠程度和钥匙进行管理的职责。(2)在押人员得以脱逃是由两个关键环节失控所致:一是在押人员xxx被看守员丙某违规提出监视,允许其到值班室喝水看电视;二是监区大门钥匙失控。两个环节的漏洞均非丁某的过错所致。丁某召集他人在监控室打扑克虽然有过错,但与在押人员xxx得以脱逃并无因果关系。丁某不存在刑法上的玩忽职守行为,没有理由为他人的过失行为去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一审判决宣告丁某无罪。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一次开庭审理,裁判结果依然是丁某无罪。检察机关再一次提出抗诉,这一次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无罪判决的判决。但是在无罪判决生效后,自治区检察院又依审判监督程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高级法院经慎重的开庭审理,最终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此案从一审到再审,历时近5年,对辩护人的耐力是一种严峻的考验。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中,卢云律师等都忠实履行了神圣的辩护职责,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中都对事实、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并对辩护意见的切入点做出新的选择,每一个程序都提交全新的辩护词,最终终于以无罪判决的胜利告终。

经过多年的奋斗,卢云律师和他所创建的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已经在事业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业务领域不断拓宽,业务规模也今非昔比。但他们始终不忘初衷,不变的是对法律的忠诚与正义的坚守。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卢云律师的带领下,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将会乘风破浪,再创辉煌!

猜你喜欢

监区丁某在押人员
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黄沙派出所报料:一起“乌龙”盗窃案
济南市某看守所在押人员童年创伤经历与自杀意念的关系
“心灵”体操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身心健康影响的实验研究
提升监狱基层监区领导执法管理能力初探
卖孩买猫
雇人当演员谎称办证骗800万男子出狱又被捉
走进艾滋病监区
“监区”体验
离婚后可否向另一方讨要婚前借款
看守所在押人员安全风险程度调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