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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制度伦理的构建研究

2017-01-13陈雯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6期

陈雯

摘 要:工程伦理学需要制度的支持。引入制度伦理,透过价值引导和制度安排使伦理成为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的强制性结构,有利于协调好工程活动中的“德”与“得”的关系,引导善的工程目标也带来善的工程产品和工程影响。制度与伦理互动视域下的工程制度伦理构建,就工程伦理制度化建设而言,应加强工程道德立法、发挥工程职业社团与工程伦理章程的作用、建立工程伦理委员会;就工程的制度伦理化建设而言,应包括注册工程师制度中伦理维度的加入,工程项目评价制度中伦理维度的纳入以及完善工程伦理监督机制。

关键词:工程伦理学;制度伦理;工程的伦理制度化;工程的制度伦理化;工程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6)06-0015-07

Abstract:Engineering ethics needs institutional supports. The introduction of institution ethics, the value guidance and institution arrangement will make ethics a mandatory structure for engineering communitys collective action, which is beneficial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profit” in engineering activities, enabling good engineering goals to bring about good engineering products and engineering effects. The construction of engineering institutional eth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institutions and ethics is discussed. As for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engineering ethics, we should strengthen legislations on engineering ethics, promote the role of engineering occupation associations and engineering ethical codes, and establish engineering ethics committee. As for the institutional ethics construction of engineering, what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is the addition of ethics to the engineer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engineering evaluation system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ngineering ethical supervision mechanisms.

Keywords:engineering ethics; institutional ethics;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engineering ethics; ethics of engineering institution; engineering community

当今时代,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类工程活动如火如荼地展开,工程伦理学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德国当代技术哲学家罗波尔认为,“工程伦理学需要制度的支持”,否则将会“导致伦理协调发生困难以致无效”[1]。当代工程是“工程人”——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的智慧”和“集体智慧的结晶”,集体行动要达到和谐、有序,仅依靠个体道德自律还远远不够。制度伦理是以他律性的外在手段引导工程共同体遵守和践行工程伦理原则,以达到集体行动合伦理性的方式。制度伦理好比一种潜在的契约装置,目的是使行为主体达成共同的善。依托于工程制度伦理,工程共同体中“每一个人的善就包含于一种多边利益结构之中,同时,对每一个人的努力在各种社会机构中的公开肯定,也支持着人们的自我尊严”[2]52。本文将从“构建工程制度伦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如何构建工程制度伦理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构建工程制度伦理的必要性

制度是人们创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或活动规范,社会成员透过制度凝聚起来,制度是连接个体与类的中介性存在。由众多人参与的工程活动是集体行动,它离不开制度的制约,制度是工程活动走出集体行动伦理困境的一剂良方。

工程活动中的制度安排何以必要?第一,为工程伦理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指“渗透于社会生活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用以调控生产生活和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及其结构”[3]。工程活动具有社会属性,工程的运行和实现需要社会制度系统的推动和保障,比如工程活动需要市场的支持,而市场的正常秩序需要制度化的保障。制度环境决定了人的活动在实践层面的有效性及其范围,能够使人们对工程共同体的行为作出正确预期,并促进良好的工程伦理秩序的形成。第二,制度是实现个体与社会、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中介”,工程活动中的制度安排是工程共同体伦理实体形成的重要前提。工程共同体中的成员透过制度凝聚和升华为伦理实体和作为“整个的个体”的道德主体。第三,制度安排是“工程应然”转化为“工程实然”的中介。现代工程系统中“应然”层面的工程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不会自动地转化为“实然”层面的工程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转化关系。通过制度安排的中介作用,可以使工程伦理的“应然”要求落实为工程共同体实践性的行动力量,从而实现从“工程应然”到“工程实然”的转换。第四,制度安排有利于工程共同体形成有序的利益结构。工程共同体组织通过缜密、细致的制度安排,明确资源的分配原则,规定不同工程主体之间(比如工程共同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工程共同体与工程共同体之间)利益交换的方式,并通过有力的监督和奖惩机制促进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有序的利益结构,进而使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显示出道德性。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抑制“搭便车”现象,以驱使、激励个人为集团做贡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表明,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间的一致性有赖于一系列宏观的制度性安排。

制度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调控性、高效性、中介性等特征。正因为制度具有这些特征,它才可以扬弃工程活动个体的有限性,抑制人的行为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倾向和不可预测性,通过对包含差别的工程共同体的秩序安排,使工程共同体伦理实体得以确立。而具有稳定性和调控性特征的伦理实体才有可能成为道德主体。

西季威克认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最重要、最必要的社会行为规则通常是由法律强制实行的,那些在重要程度上稍轻的规则是由实证道德来维系的。法律仿佛构成社会秩序的骨架,道德则给了它血与肉。”[4]罗尔斯指出,善的社会是“一个由权利、自由、责任所构成的框架”,是“由法律支配的社会”[2]106。没有外在于文化的制度,制度无不蕴含着道德维度和伦理基础,只有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制度规则才具有现实的执行力和效力,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引入工程制度伦理,透过价值引导和制度安排使伦理成为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的强制性结构,能够在工程的决策、评价、运行、监督、问责等各个环节中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协调好工程活动中的“德”与“得”的关系,引导善的工程目标也带来善的工程产品和工程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伦理困境的产生。

二、构建工程制度伦理的合理性

首先,伦理是制度的灵魂和核心,制度是伦理的外在规范性呈现,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一,从发生学角度看,制度与伦理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遵循一定的风俗、习惯进行交往,长此以往,这些习俗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规则和惯例,即“对伦理事物的习惯,成为取代最初自然意志的第二天性”[5]170。这些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约束和调节着人们的行为。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重要的习俗和道德准则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或制度条约形式。于是,在现代社会中,基于伦理原则的道德自律和基于法律制度的外在他律二者共同调节和约束着社会活动,二者互相依存、彼此渗透,有着紧密的关联。其二,制度本身具有道德功能。古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反过来说,只有在规则(即制度)的引导和约束下,人们的行为和整个社会才能和谐有序,远离盲目性、随意性。若是没有制度的约束,我们只能生存在霍布斯所说的“丛林”之中。恰如爱尔维修曾指出的那样,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向善是徒劳的。以往道德建设的实践也表明:合理、良好的制度不仅为个体提供了有力的外部引导与制约,而且有利于推进社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而坏的制度会污染社会的道德风气。制度作为一种普遍有效的外在约束力量,是形成秩序、实现自由的保障。现代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带来了人们价值取向的多元化,道德领域也呈现难以调和的“诸神之争”。制度作为公共生活的自我组织方式,也是实现社会整合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因而,要扭转工程领域价值迷失、道德失范的现状,重建工程伦理道德体系,必须从制度入手。其三,制度的作用过程,需要道德原则的担保。制度既具有外在的工具性和形式化的特征,又离不开人的参与和道德的在场。道德是制度有效运作的保证,正义原则是制度落实的内在必然性要求,仁道原则有利于制度的人性化。

其次,构建工程制度伦理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必然要求。传统社会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农业社会,社会生产和交换方式简单,劳动中只有简单的分工与合作,劳动的影响范围有限。传统社会伦理建设的目标是通过个体的自律和修养以达到个体至善。以社会化大生产为表征的现代工业社会,是由无数项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汇聚、链接而成的,个体之间通过分工与合作形成紧密的劳动体系,个体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不仅局限于个体自身,而是更为深远和广泛。在这样的情形下,仅靠传统的以自律为机制(路径)的伦理规范体系已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形势、调节人们的道德行为,而必须建立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化结构体系,这就是制度伦理。如果说伦理自律是个体的自我控制,那么结构伦理可以视为群体的自我调控[6]。

三、如何构建工程制度伦理

这里从制度与伦理互动的视角讨论工程制度伦理构建问题。制度与伦理的整合,就其逻辑而言有三种方式,即“伦理中心论”“制度中心论”和“双向互动说”,它们也可视为制度伦理建构的三种路径。“伦理中心论”强调对制度的反思批判及伦理精神的拯救,是从伦理出发,通过制度的伦理建设来解决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制度中心论”则主张从制度出发,从伦理制度化入手来解决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双向互动说”则融合了前二者的优势,更加全面与合理,从而达到柔性的道德制约与刚性的制度约束的整合——笔者也以此作为工程制度伦理构建讨论的基点。

(一)工程伦理制度化建设

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曾指出:“价值体系通常是松散而不完善的。当它被纳入特定的法规,构成一套宗教教条、一种明确的契约或一种意识形态,它就会变成动员社团成员、强化纪律和维护社会控制的手段。”[7]仅靠传统道德的柔性约束己很难满足当今快速变迁的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之现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程度低,因而迫切需要进行伦理的制度化建设。伦理制度化是“将一种负反馈机制引入伦理体系之中,迫使行为主体调整其行为”[8],通过反馈系统和制裁机制将伦理规范转变为一种强制性结构,将法律的一些功能向伦理延展,以实现对行为主体的伦理约束。工程伦理制度化就是使工程伦理原则和工程伦理精神,通过制度渗透在工程共同体的现实运作及发展战略之中,并实现工程伦理精神的结构化和实体化。具体而言,工程伦理制度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 加强工程道德立法。道德规范是一种弱强制力,社会成员对于道德规范有一种自由处置的可能。道德自律要求人具有较高的道德境界,做到自省,而法律则是一种底线设计,是“最低限度的伦理”。现代道德建设和道德精神的确立不能没有法律维度的支持与引导。制定和完善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将工程伦理的软性要求转化成具有法律强制力且可以实践的规则,将“道德的应当”转变为“道德的必需”,才能更有效地引导和规范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并实现对工程共同体的伦理他律控制。

其一,工程道德法典是工程伦理要求和国家权力意志的结合,它以社会“允许”或“禁止”来表明在一定时期社会对工程活动的态度,进而实现对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的引导、规范、调节和控制作用。现代工程所塑造的社会存在着不和谐音符,行为失控、伦理失序和道德失范的现象长期存在。解决或遏制此类问题,仅靠工程共同体成员内在道德的“自律”收效不明显,还需要将内心的道德信念外化为国家的意志要求,实现法律对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的“外约束”。工程伦理的法律化意味着对违反工程伦理规范和原则的行为的处罚公开化,不仅提高了制裁力和约束力,而且使工程伦理规范的内容与对象更加清晰、范围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

其二,现代工程技术具有风险的客观性和后果的复杂性,仅靠对工程共同体的伦理教化是难以有效实现工程伦理目标的。贝克曾指出,伦理因素在化解技术风险中发挥不了作用,“伦理是拴在洲际飞行器上的一个自行车铃。人们可以说走,也可以按铃说停,但这丝毫影响不了技术的‘自行飞行”[9]。因此,还需要实现伦理制度规约向法律调节的转向。美国学者Susan L Cutter认为,在风险管理系统的众多方法中,“不管是在地区还是国家层面上,立法都是最久负盛名的风险管理方法”[10]。通过立法将某些工程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变为法律法规,借助国家强制力对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中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控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风险演化为现实灾难的机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考虑到基因工程的伦理影响和伦理风险,各国对基因工程都采取审慎的态度,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包含着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1976年6月,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实验室基因工程应用法规——《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一些规定涉及伦理原则,有利于将可能的有害影响限制在最低程度。此后,有30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同类准则,其中大多数都以美国的《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为蓝本。

2. 发挥工程职业社团与工程伦理章程的作用。工程伦理的制度化实际上就是构建工程伦理转化为工程共同体的自觉意识和工程伦理影响工程实践的平台。在当代德国技术哲学家关于工程技术伦理的讨论中,技术伦理的建制化备受重视,即通过技术伦理与机构的结合,将弱制度提升为强制度。G. 罗波尔教授和C. 胡比希教授都看到了传统的建立在个体伦理学基础上的技术伦理学的缺陷,指出技术时代的伦理学应该是制度伦理学,机构制度作为价值的载体,也必须成为责任的主体;若想发挥技术伦理学对现实技术与工程活动的引导和规约作用,就必须实现工程技术伦理的制度化[11]。如果说工程共同体是由不同个体组成的松散的实体,那么制度机构则进一步拥有工程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而组织(工程职业社团)是在制度机构的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的组织结构。因此,工程职业社团、工程职业伦理规范与工程伦理章程也是工程伦理的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方面。

杜尔凯姆在寻找实现社会整合的途径和方法时,提出了职业群体“将变成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协调者,创造出有机团结”——相比于其他的社会群体,现代职业共同体在实现社会整合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在职业共同体(职业社团)中,“个体属于集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观念倾向在数量和强度上都超过了成员自身的观念和倾向”[12]。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共同体或共体,是指与个体相对立的各种范围、各种性质的‘社团,以至整个社会。”[13]“人作为伦理性的实体,除了他私人目的之外,有必要让其参加普遍活动。这种普遍物……他可以在同业公会中找到。”[5]251现代的职业共同体与黑格尔市民社会中的同业公会具有相似性,个人可以在其中“达到他的对普遍物来说是现实的和有生气的生命”[5]326。 由于不同职业的组织化程度不尽相同,职业共同体(职业社团)的形态和规模大相径庭。例如,在美国,医师和律师都有全国统一的职业共同体(如律师协会、医师协会),几乎所有的医师和律师都是该职业共同体的会员。而工程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宽泛,于是工程师职业社团组织非常分散——不仅各个学科专业(如土木建筑、机械、化学、电气电子、计算机等)各有自己的组织,即使是同一学科内部也有着高度的组织分化。

工程职业社团就是一种工程伦理的建制,“就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构和组织,将工程技术伦理的理念和研究成果有效地贯彻和应用到工程活动中去”[11]。目前,许多国家都有工程师职业社团,它们基本都是工程师自愿参加的民间组织,已在工程实践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大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工程职业组织,而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设立几十个专业工科学会,例如,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水利学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中国航空学会、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等。国外的经验对推进我国工程职业社团建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伦理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当是职业道德领域内的伦理制度建设。工程职业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制度化呈现便是工程伦理章程。工程伦理章程首先是工程职业伦理规范的直观呈现和具体表述,它由工程职业社团编制,表达了工程职业社团对社会公众的集体承诺;其次是一种指导方针,帮助工程师理解其职业工作的伦理内涵。已有研究表明,目前中国大陆工程师社团还没有专门的工程职业伦理规范,在大多数工程社团的章程中间接反映出来的工程师职业伦理意识,对社会福祉、自然环境等重要性的认识尚有缺失[14]。因此,我国亟需推进工程职业伦理规范和工程伦理章程建设。

3. 建立工程伦理委员会。如果说工程职业社团是从事相同职业的工程师共同体,其成员是同质性的工程师,那么工程伦理委员会则是由与工程相关的不同职业人员构成的工程伦理的组织建制形式。伦理委员会最先在生命伦理学领域(特别是基因与生殖技术)中诞生,它是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平台,是人们通过民主对话与商谈应对和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伦理悖论与道德冲突,从而形成道德共识的重要场所,也是保障伦理决策的有效载体。“只有在这样一种使专业知识与理智得到运用的微型的机构中,才有可能进行直接的论据交流,通过主体间的互动和理解,达到理性论证基础上的共识。”[15]

工程伦理委员会是工程伦理制度化的组织形式,是道德共识的一种形成机制,其主要功能是咨询建议、监督审查、协商促进等。为了保障工程伦理委员会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成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不仅应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和经验知识,还要能够代表不同的价值立场和利益诉求,更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素养,比如无偏私、高度的责任心、规则意识。在成员构成方面,除了工程师之外,还应有政府部门代表、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生态与环保专家、利益相关各方代表(受益方和受损方)、公众代表等,这些人员以一个适当的比例组成。通过工程伦理委员会中不同成员的意见表达,实现其协商促进的功能,为工程决策、工程设计等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工程的制度伦理化建设

工程的制度伦理化,就是将伦理道德维度融入工程的相关制度中,以保证制度具有伦理合理性。这里从注册工程师制度中伦理维度的加入,工程项目评价制度中伦理维度的纳入及完善工程伦理监督机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1. 注册工程师制度中伦理维度的加入。 注册工程师制度,即工程师职业准入制度,是在国家范围内对各个工程专业领域内的工程师设立统一标准,对符合标准的人员给予认证和注册,并颁发证书,使其具有执业资格,准许其在从事本领域工程师工作时拥有规定的权限,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16]。英美两国对申请者的注册要求涉及三个方面:教育要求(从指定认证机构认证通过的工程专业毕业)、工程领域工作经验要求和考核要求。欧洲工程师协会联盟(FEANI)制定的“欧洲工程师”注册制度规定,所有成员国理工科院校的毕业生完成7 年的工程师的“总形成”(total formation),并在16项素质要求达标后,就可注册为“欧洲工程师”[17]。我国已于1995年在全国推行了注册建筑师制度;2000年,我国出台了《注册工程师制度实施计划》,计划到2010年全面实行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实行执业竞争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注册工程师制度提高了工程师对自身角色以及社会对于工程师职业的认同,并较好地解决了人才的社会评价问题。许多国家的注册工程师制度中都纳入了工程师职业伦理维度。我国在注册工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也不能忽视伦理的维度,应使工程伦理学成为相关考试的内容,形成有中国特色并能与国际接轨的工程职业注册制度。

2. 工程项目评价制度的改进:从工程项目评价到工程项目伦理评价。工程项目评价制度是对工程活动实施外部控制的最有效和直接的方法,其目标是尽可能地减少工程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工程结果与其规划目标相符合,并更好地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评价涉及工程目标的实现、工程实施情况、工程所产生的效益和影响等方面,分析得失成败,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并对以后的工程项目决策提出意见。工程项目评价需成立专门机构,全面总结工程项目的质量、收益、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以评价报告的形式提交有关部门,并把结果反馈工程共同体以便在今后的工程实践中改进和提高。胡比希的权宜道德思想对工程项目评价具有启发意义,其要义在于保留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和判断能力,以“中道”实现行为的可持续性。权宜的具体含义是指预测、预防和可修正性,并逐渐趋向更好的解决方案。对可预知的消极后果应竭力避免;对于不可预知的后果应认真地进行评估,再向处于上游的工程施工、设计、研发等环节反馈,达到对整个过程的协调控制,促进工程的良性推进。

就工程制度的伦理化而言,需把伦理维度纳入工程项目评价制度,使之更完善。将“以人为本”的理念、生态的原则融入工程项目评价制度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专门的工程项目伦理评价。前瞻性、预见性的项目前评价更具有积极意义,如果评价结果是工程实施的弊大于利,就应该在决策时慎重考虑。针对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 必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其中就蕴含着环境伦理评价的维度。

3. 完善工程伦理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一个由若干构成要素之间通过合理配置、相互配合和互动调节,为实现既定监督目标而设计的工作系统和制度化体系。法律和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承担着监督的使命,不仅要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开展监督,伦理监督也是不可忽略的方面,并构成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的制度伦理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工程伦理监督是对工程共同体行为是否符合有关工程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工程共同体集体道德行动的实施、优质工程的诞生、工程伦理秩序的形成和维持,不仅需要相关制度的保障,而且离不开伦理监督机制的发挥。工程与伦理是互相建构的,伦理监督并非局限于事后(工程完成后)的道德奖惩或“亡羊补牢”,而是贯穿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的始终。全过程、全方位的立体式伦理监督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规避和减弱工程风险,提高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的质量和效率。工程伦理监督的主体,除了政府相关部门(质量监督单位),还应包括工程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工程伦理委员会、工程行业协会、工程使用者、公众、媒体等。

工程伦理监督,不仅是在工程实施和运营阶段进行的,而且应该是贯穿于工程活动的全过程;不仅是工程完成之后的“事后监督”,而且应该从工程活动的起点——决策阶段开始监督,是一种全程跟踪和监督。工程论证、决策时的伦理监督需发挥公众和媒体的作用,对于政府权力主导、长官意志主导的工程决策要敢于发表不同意见、表达公众的心声,不让不利于民生福祉的工程启动。就建设工程而言,在工程设计环节审查工程设计图纸、方案,跟踪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环节,审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与投标书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其他非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行为,严格检查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和出厂信息,建立材料取样送检和设备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应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开展了全方位质量检测进行监督,以增强他们的质量意识。工程良心是实施工程伦理监督的助推器。一旦通过工程伦理监督发现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不符合伦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必须及时叫停、整改,让相关工程共同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伦理监督比上级刚性检查更早地发现问题时,伦理监督就显示了它的优越性——企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整改、免于留下不良记录,否则,等到专门监督部门检查再发现问题,就直接被记录在案,影响相关工程企业的声誉和今后的发展。

对工程企业进行伦理评价,建立工程企业道德档案。以往对工程企业的评价看重企业资质、业务能力等,忽视对于企业诚信等伦理方面的要求。对工程企业的伦理评价,有助于促进工程企业的道德建设,减少败德行为的发生。道德档案的内容应该包括工程企业的道德行为记录、道德失范记录、奖惩状况等。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采集本行业内部各个企业的监督记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化,使业内人士、社会公众都能够方便地进行查询和评价,将工程企业道德档案作为选择工程承包人、合作伙伴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基于集体荣誉的正面激励评价和基于集体批评的负面鞭策机制,提升工程共同体的荣辱感,是增强伦理监督成效的有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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