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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亲假制度遁用的研究

2017-01-10朱士军

消费导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探亲假公司制所有制

朱士军

摘要:探亲假制度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实施至今已经近60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及假期制度的不断改革发展,原有的探亲假制度并未进行相应的调整,导致制度与现实已产生了很大的脱节,大部分单位在是否执行,如何执行产生了困惑。本文认为探亲假制度并未废除,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仍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对照该制度要求,符合该探亲假适用范围的单位仍应执行,不符合探亲假适用范围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以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探亲假年休假适用

近些年,关于假日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中关于探亲假制度的存之争更是此起彼伏,原因是对于如何执行及执行效果,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都还存很大的疑惑。本文着重就探亲假——这一特殊历史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希望对相关单位和职工,特别是现代企业如何理解和适用该项制度,维护和谐劳资关系起到指导作用。

一、探亲假的法律渊源

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第一次规定了探亲假制度,其中第条即明确制定目的,是对于同家属分居、远离家乡的两地的工人回家探亲的问题进行适当的解决。1981年3,国务院又颁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步明确和细化了探亲假的相关问题,就企业而言,实用单位限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1981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就《规定》发布了《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就实施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探亲假制度体系。

上述规定延续至今,未再以法律、法规形式进行大的调整。但近些年,在学术及舆论界,关于探亲假存废之争直十分激烈。郑宏程认为:“以带薪年休假代替探亲假,是制度的创新,是时代的进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主张废除探亲假制度。薛世君主要对探亲假制度进行完善,认为:“增强普惠性和覆盖面,并让这项权利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新京报网曾在2015年6月21日-22日就存废之争的观点交锋进行过连续的调查和报道,方认为应取消,理由是“收入没保证有失公平”,另一方认为应保留,理由是“空巢老人需要看望”。但无论如何,最高立法及行政机关没有官方表态进行废除或改革,仍需按照现存的规定执行。

二、探亲假出台的时代背景分析

1957年最早规定探亲假制度,由于至今太过久远,姑且不论。1981年对探亲假制度的重新强化,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经济水平不高,交通不便。由于多年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绝大部分职工与单位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人员流动,工作调动自由度不强,职工及职工家属无权自主选择工作地点、单位,导致很多人同亲属之间被动地两地分居达数十年。当时专门的《劳动法》及配套的《劳动合同法》也未出台,劳动者般周休息天,尚未有带薪年假之规定。因此,受当时制度、特殊的社会条件影响和职工的客观需要,探亲假应运而生。正如《规定》第条所述的目的解决职工与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问题。因为当时长期远距两地的确客观存在,且非因职工自身原因造成。又如《意见》)第三条进步,保证能有时间在家休息半个白天和居住夜。当时,没有高铁、高速公路、私家车,一般职工也无法乘坐飞机,很难利用一周仅有的一天休息时间实现在家过夜的目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家庭分离、分居两地的职工来讲,探亲假制度的确起到“亲人团聚过夜”的作用。“《规定》在当时满足了支边支远支内职工的正常需求,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发展,适应社会发展水平,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三、探亲假的法律性质分析

根据《新华字典》解释,所谓“假”是指根据规定,或者经请求批准,当事认暂时离开学习或工作场所。无论是探亲假、年假、病假、事假等,从字面上理解,都是当事人处于暂时脱离了工作的状态,但就法律性质而言又有本质区别。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舆论界,都常将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起相提并论,现将二者进行对比分析。

(一)关于年休假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第四十五条专门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了规定。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条进步明确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根据《宪法》、《劳动法》的精神而设立,核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属于劳动法律范畴。

从国外立法看,“1936年6月20日,法国《带薪假期法》正式颁布,由此全球最早对基层工人实行带薪休假的制度诞生了,这成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起源,从少数人的特权变为大多人的权利。”而从国际条约看,国际劳动组织组织至今已颁布185项公约,对劳工的休息休假权做出严格规定,其中包含《带薪休假公约》(1970年)。上述立法从根本上也是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本质上也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二)关于探亲假

探亲假制度作为行政法规而体现已经30多年,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已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但仍找不到探亲假在法律层面上规定或者依据。相比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国外已经很成熟,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也做明确规定,但探亲假却鲜有体现或者规定。

结合当时时代背景理解,笔者认为,探亲假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特殊时代的产物,与当时政治、经济、社会、法制发展条件和水平不高紧密相联。其立法本质主要是国家解决因特殊国情造成亲属问分居所形成的矛盾,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关怀,具有浓厚政策色彩。从法理意义上讲,探亲假本质上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目的也不是保护劳动者休息权,而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国家对公民适当让渡部分权利(那时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组成部门之一),为公民实现婚姻家庭权利创造必要条件。婚姻家庭权是现代民法法律关系范畴上的民事权利,如夫妻同居、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长期两地分居难以实现)等,只是基于当时历史条件,公民民事权利的行使更多依赖于国家公权力,婚姻家庭权的实现也不例外。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立法完善,国家公权力和公民民事权利此消彼长,交通物质条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带薪休假及公共假期的增多,职工能够有更多机会与亲人团聚,自由实现婚姻家庭权,这里在所不论。

四、探亲假的适用主体分析

《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探亲假的适用范围为机关、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如何准确把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定义以及内涵,对实践中如何界定探亲假的主体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从我国企业立法和改革进程的历史脉络中去寻找答案。

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社会主义经营单位;第十六条规定其设立程序必须经过政府的审核批准。该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概念、成立前提、涵盖范围,将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政治、政策术语转化为法律法规术语,大大提升了关于企业形式、性质、类型等概念的严谨性、规范性,深深影响到随后全面建设市场经济时代的企业立法以及企业改革进程。

1992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经营机制条例》)第二条,提出了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的改革目标。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出台,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自此,我国得以完全确立现代公司制,公司制形式也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主体的主流。

目前,在中国《企业法》与《公司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两种经济组织形式并存,各自依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设立和登记,也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由于两种性质企业组织不同,基于《规定》的明确界定,就企业而言,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探亲假适用的主体,而现代公司制企业并不是探亲假的适用主体。当然,现实中,部分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演变过来的现代公司制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仍然按照国务院《探亲规定》部分或者全部执行探亲假相关条款,批准职工足天全薪的探亲假,但这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探亲假制度完全是两种性质,前者是单位遵循传统,给与职工的一种“额外福利”,如部分企业给职工提供免费咖啡、加班后报销打车费一样,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单位也可以单方面实施,具有任意性、选择性;而后者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探亲假的法定适用主体,对于单位而言,具有强制性,不可选择,不执行就意味违法。

五、结语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为避免劳资纠纷,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探亲假制度,若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严格依法执行,若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则可选择执行,包括是否执行,执行的尺度等,但应完善相关假期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等,避免有约定或者规定而未执行,导致纠纷的发生;作为符合要求全民所有者企业劳动者,及时关注自身的探亲假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而现代公司制企业劳动真也应正确理解探亲假规定的立法精神及现实情况,充分行使好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公共假日等权利,实现自身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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