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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2017-01-10周瑶

消费导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救济权益用人单位

周瑶

摘要:本文对“学生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目前“学生工”的权益受到的实际侵害并提出解决的方案,所得结果对于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学生工”权益法律建议

学生工,指的是大四学生毕业之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大学生在已经与单位签下就业协议书后,在大四阶段提前进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将这段时间称为“实习期”,短则两个月,长则一年半载,这段时间里,“学生工”的身份十分尴尬。由于并未完全毕业,其仍受到学校的管理,但是又脱离学校到公司工作,其安全得不到学校的保障,也得不到公司对劳动者的基本对待,处于十分危险的权利真空阶段。

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学生工”权益保障的法律缺位、部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大学生法律意识缺乏等原因导致“学生工”权益受到许多侵害,如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工作期间的伤害难以得到救济等。为构建完备的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体系,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保护“学生工”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改进。

一、完善“学生工”实习的劳动法律法规

我们可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对大中专院校“学生工”实习管理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的现状,由教育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根据《教育法》、《劳动法》和国家相关条例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学生工”行为,规定“学生工”的最低报酬标准、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各项权利。把实习期间的“学生工”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学生工”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进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使实习期间“学生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帮助。

二、完善各方监督管理制度

“学生工”的实习可以通过以相关法律为基础建立的系列学校管理制度、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制度、用人单位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管理。

就学校而言,学校可以建立“学生工”实习和兼职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工”实习和兼职的保护。通过参与签订“学生工”和用人单位的实习协议来达到监督和保护目的,

方面履行对学生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起到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作用。学校应积极与各用人单位接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平台,也让更多企业了解本校的“学生工”实习管理规定。

就行政机关而言,可以通过其行政能力为“学生工”创造更好的实习环境。首先,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中介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其次,构建相关的服务机制,改革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最后,借鉴德国大学生实习体系,构建企业等单位接纳大学生实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接纳“学生工”实习纳入企业及有关部门社会责任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关经费补助和政策优惠。

就司法机关而言,可以加强对侵害在校大学生实习和兼职权益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对违法人员惩治拮施,以达到预防侵害的目的。

三、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学生工”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是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应纳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学生工”劳动权利的实现应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高校应建立“学生工”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学生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参与双方的调解工作;劳动仲裁机构应有专门的受理“学生工”劳动权益纠纷的部门,“学生工”可与正式员工样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可成立专门的大学生劳动纠纷法庭,更有效方便快捷地维护“学生工”权利,以保障就业市场的有序与稳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完善相关的机制,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切实有效地维护“学生工”的合法利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

同时,建立“学生工”实习侵权司法协调救济机制。尽快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通过刑事和解程序使实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侵权方给予受侵权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时恢复“学生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预防“学生工”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发生。拓宽权利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学生工”的合法权益②。

四、总结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生力军,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要构建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这些力量的支持。保障“学生工”的劳动权益,对于保护国家的人力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在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中,要关注大学生与社会的第步接触,建立社会化的保障机制,使整个社会环境都来支持大学生的社会第课,构建大学生进入社会的畅通通道,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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