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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分析

2017-01-10戴鹏

消费导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住房贷款个人信用

戴鹏

摘要: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重新认识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问题将有助于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本文在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所存在的缺陷,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个人信用风险防范体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一、发展状况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第一个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初步尝试阶段。这时期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开始尝试发放城镇居民住房贷款,住房消费信贷进入初步探索尝试期。第二个阶段为1997~1999年,是我国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阶段。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推广商业银行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199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各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广大城市居民的消费信贷业务。第三个阶段是2000年至今,我国住房消费信贷业务进入迅猛发展的阶段。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改善,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末我国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为14.18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3.2%,增速比上年末高5.7个百分点,比各项贷款增速高8.9个百分点。住房消费信贷成为资产质量较好业务种类,成为各银行竞争激烈的业务品种之。

二、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缺陷

(一)个人信用资源普遍缺乏

绝大多数地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统管理和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资源分散在工商,税务、保险、医院、商场、公安、法院、海关等部门。这现状,使得商业银行在面向个人发放贷款之前,不得不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做消费者资信调查,不但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银行服务效率,其调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也得不到保证,个人信用风险难以得到有效的事前控制。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款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拮施等原因,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信用制度不完善导致个人信用的缺失

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对“诚实守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社会信用制度基础建设则落后于这种要求,存在诸如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等问题。

(四)信用法律体系不健全,信用制度的建立缺乏保障

从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甚至没有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并且,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三、商业银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风险识别环境

要建立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其核心应是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信用机构,金融机构将信用消费者日常在金融机构的信用支付情况连续地提供给信用机构,由信用机构将消费者的信用资料记录加以整理、分析,记入该消费者的历史档案,商业银行面对消费信贷申诘时,可以从信用机构获得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并据此做出决策。

(二)加强银行自身管理

银行在加强银行自身管理中应该将重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建立严密的贷款操作流程坚持贷前审查,贷时审批分离原则;把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关,应对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有人的身份、购房行为的真实性、还款能力、购房的用途等进行认真的核实;放贷前要对抵押物情况进行查询,各级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开通房地产网上查询抵押权的业务,各银行可有偿通过专线查询抵押手续是否办妥。

(三)建立个人信用失信惩罚机制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四)建立建全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应尽快建立套与个人征信相关的法律,为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创造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借鉴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制定类似的法律,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都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保护个人的信贷和储蓄存款信息,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客户资信信息,限制了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己不适应征信制度建设需要,阻碍了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制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条例》,规范征信活动。该条例是界定征信数据开放范围和规范行业管理的法律,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个人信用征信范围、征信机构征集信息应遵循的原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用报告的公开、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个人征信信息的泄露及惩处、征信行业管理、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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