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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统计分析

2017-01-10露姜小艳张思容何力彭立生

中国卫生统计 2016年6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纠纷

王 露姜小艳张思容何 力彭立生△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统计分析

王 露1姜小艳1张思容1何 力2彭立生2△

医疗损害是世界性问题[1],我国自然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生率持续上升。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公布的此类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以期为相关医疗行政部门及医务工作者防范及解决医疗纠纷提供参考及帮助。

资料和方法

1.研究对象

(1)纳入标准:①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可查的案例;②裁判时间限定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③以医疗纠纷为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纳入全部可查的省市自治区(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法院公布的此类文书。

(2)排除标准:①裁判时间不符合的案例;②原告、上诉人为医疗机构或被告、被上诉人为患者的案例。

根据以上纳入与排除标准,共检索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847例(检索日期2015年10月15日)。

2.研究内容:检索出的847例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责任承担的判决情况、赔偿情况。

结 果

1.我国2014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院分布 各级法院审理的847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各占508例、218例,占比分别为60.0%、25.7%,一级医院占34例(4.0%),剩余87例(10.3%)涉及医院为未定等级。本研究医院等级分类数据来源于中国医院等级查询系统(https://www.hqms.org.cn)。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科室分布情况 847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共涉及39个临床科室,其中,骨科、妇产科、急诊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构成比分别居于前三位,其案例数分别为155例、103例、61例,各占比例为18.3%、12.2%、7.2%。案件数居于前十位的科室见表1,其案件总数为542例,占比64.0%。结果见表1。

表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科室分布情况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情况 847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单纯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数为484例,单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数为193例,二者分别占比57.1%、22.8%,双重鉴定104例,占比12.3%,66例案件未做鉴定,占比7.8%。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生原因 参照医疗纠纷案件的一般分类[2]归纳为8类,(1)治疗:包括治疗不及时、疗效差、致死、致残等;(2)手术:包括手术操作不当,术后(中)并发症、预后不良、死亡等;(3)检查:包括各种门诊、住院辅助检查及穿刺操作;(4)诊断:包括漏诊、误诊;(5)麻醉:手术中的麻醉操作所致患者死亡、残疾等;(6)告知:包括医患沟通不畅、理解偏差等;(7)药物:发放和使用问题;(8)文书:主要包括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手术操作知情同意书缺失或伪造等。对每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取1条主要原因进行分析。结果见表2。由表可知,手术、治疗为前两位原因,案件数各为498例、244例,占比分别为58.8%、28.8%。

表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因构成情况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责任承担的判决情况

由表3可知,无论是单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过失司法鉴定还是双重鉴定,判决结果为主要责任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结果,而未做鉴定的66例案件中,判定结果主要为次要责任(14例)及轻微责任(38例)。

表3 不同鉴定方式责任承担判决情况

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赔偿情况 847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150例案件判决结果为医疗机构无责任,无需赔偿。剩余697例案件赔偿情况见表4~6。

表4 各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赔偿情况

表5 不同鉴定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赔偿情况

表6 不同责任判定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赔偿情况

由表4可知,法院审理的赔偿案件中,三级医院及二级医院较多,分别占到60.0%和25.7%,相应的其医疗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比也较高,分别为68.0%、26.1%。由表5可知,就案件构成看,单纯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居首位,占赔偿案件总数的57.1%,同时,其案件平均赔偿金额也居首,而未鉴定者平均赔偿金额则最低。由表6可知,就不同责任承担情况而言,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数量居于首位,占赔偿案件总数的48.8%,此外,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及全部责任的案件平均赔偿金额居于前两位,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赔偿金额则分居其后,就总体而言,责任越大,赔偿金额越多。

讨 论

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统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结果显示2011年此类案件共计59例、2012年192例、2013年290例、2014年1149例,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呈不断加剧的态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方式研究是司法实践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认识,从医方、患方、现实环境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其发生原因并提出行之有效的防范与解决措施。

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断加剧的原因分析:文中统计结果显示,就案件数量而言,三级、二级医院明显高于一级医院,手术、治疗、检查为排在前三位的案件发生原因,骨科、妇产科、急诊科案件发生率居于前三位。分析其具体原因:(1)就医方而言,大型医院包括三级、二级医院就诊量大,常常是“一号难求”、“一床难求”,医生们工作量及工作压力巨大,容易导致错漏;医疗行业分科专细,导致医生们对非本专业范围内的其他疾病及情况掌握程度欠佳,处理患者时易有纰漏,这也正是国家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原因之一;职业医闹的出现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部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医务人员被伤害事件也使得部分医务人员缺乏职业安全感与荣誉感,产生一定程度上的职业倦怠[3]。(2)就患方而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患者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不仅对诊疗结果的期望值提高,更对医者及医院的人文关怀、人文精神、服务水平等提出更高的要求;许多患者及家属存在着经济补偿心理[3],尤其是当诊疗结果未能使患者家属满意,出现死亡等不良后果时,患者家属忽视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及医疗结果的不可预见性,情感上无法接受,往往要求经济补偿。(3)就现实环境而言,骨科、妇产科、急诊科多进行手术等有创性操作,且科室节奏快,患者病情变化快;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整个社会在利益的驱使下诚信机制缺失,而在我国,由于政府对医院的投入不足,医院往往被置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因此,为实现收入目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现象并不少见。医患关系是当今争论的焦点之一,而产生医患纠纷的很大因素是医方与患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4],医患双方专业知识水平极不对等,医生们掌握医学专业知识,患者及家属则对之知之甚少,加之信任的缺失,极易因理解、沟通不当而出现纠纷。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方式研究是司法实践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文中统计,申请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案件比例明显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双重鉴定。在做鉴定的案件中,判决结果为主要责任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未做鉴定案件则多为轻微责任及无责任。就平均赔偿金额而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也居于首位,因此患者常更倾向于申请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我国现行医疗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两种方式,即鉴定模式的二元化现象[5-6]。《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其纳入侵权纠纷范畴,从侵权完全填补的原则出发,改变了医疗事故赔偿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二元化机制,建立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的一元化机制,使医疗损害赔偿同一般民事赔偿一致[7]。然而,目前医疗鉴定制度仍呈二元化局面[6],调查结果显示: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到22.8%,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占57.1%,正反映了鉴定方式的二元化问题,这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颁布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因此,加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鉴定方式研究,实现二元化鉴定模式的协调与统一十分必要。

3.防范与解决措施

(1)加强手术风险控制,完善诊疗和操作规范医疗单位应加强手术风险控制,建立完善各项诊疗操作规范,以期不断充实和提高医务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及业务素质,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应对能力。虽然立法条文中明确的规定了诊疗规范,到现在我国还没有统一颁布的能够指导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和适用的诊疗规范,因此,有必要对诊疗规范进行理清和完善,以利于临床应用及纠纷案件审理适用。

(2)建立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解决机制 有调查显示,约有60.29%的医生和28.57%的患者认为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8]。根据现行法律和纠纷解决实务,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办法大致有三种:一是医患双方和解(即所谓的“私了”),二是医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三是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由于和解、行政调解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相互信任的缺失,纠纷争议双方都首选司法途径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司法程序自身的局限性又不足以快速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9],因此,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十分必要。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不仅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10],防范和解决此类案件不仅需要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参与,还需要国家和社会各阶层共同努力。最后必须指出,本研究仅使用2014年数据,时间跨度较短,因而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1]黄志萍.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9(21):73-75.

[2]植牧哲,冷罗生,陶芸.医疗法律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40.

[3]杨连忠,王晓敏,张蔚星.某三甲医院107例医疗纠纷分析.中国医院管理,2011,31(8):76-77.

[4]魏裕涛,庞玉思,黄佳雷,等.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工作满意度现状调查.中国卫生统计,2015,32(1):82-85.

[5]宁超,丁美超,苏天照.45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的情况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5,23(3):58-63.

[6]强钰琳.我国“二元化”医疗鉴定模式研究.泉州:华侨大学,2013:5-12.

[7]吴祖乾.医疗损害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4.

[8]关健,盖小荣,郑宇同.ADR解决中国医患纠纷的可行性分析:医患双方的调查.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10):42-43.

[9]李锦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上海:复旦大学,2014:15-16.

[10]何晓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冲突与解决.中国庭审,2011(12):82.

(责任编辑:郭海强)

1.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临床医学院(518033)

2.深圳市中医院

△通信作者:彭立生,E-mail:szpeng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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