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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对天津市新增税源的税收效应分析

2016-12-27杨天石

天津经济 2016年12期
关键词:中占比业户四区

◎文/蒋 静 黄 晶 杨天石

商事制度改革对天津市新增税源的税收效应分析

◎文/蒋 静 黄 晶 杨天石

天津市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两年多以来,行政审批手续大幅简化,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市场活力有效激活。从税收角度来讲,税源得以进一步充实,但新增税源的质量仍有待提高。本文通过分析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天津市新增税源的特点,剖析税源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何实现新增税源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

商事制度改革;新增税源;税源质量

一、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税源规模增长迅速

天津市的商事制度改革,从市场主体登记、事中监管和退出机制等市场管理全环节进行了有益尝试。一是改革注册资本实缴制,推行认缴制,降低准入门槛;二是改革登记制度,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三是改革检查制度,基于“两个随机、一表共用”,实施“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实现跨行政部门“一份表格管检查”的监管变革;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实施《天津市试点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改革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市场主体增加和税收增长。

(一)市场主体迅速增加,认缴资本同步增长

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市场门槛,各种经济体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2014年度天津市新办税务登记业户98506户,增加32834户,同比增长近五成。2015年度108402户,增加9896户,两年环比增长10%。非个体新登记户占比不断扩大,2014年 59455户,占比60.4%;2015年77164户,占比71.2%。

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长远来看新增税源数量快速增长将拉动注册资本持续增长,但初期注册资本门槛降低可能会导致税源数量与注册资本规模呈反向走势。2014年,新办税务登记业户认缴注册资本4990亿元,在门槛降低政策效应下,同比减少478.8亿元,下降8.8%。2015年,受资产管理企业新增量拉动,新办税务登记业户注册资本迅速上升至6507.1亿元,环比增加1517.1亿元,增长30.4%。

(二)新兴业户快速增长,传统业户稳中有降

受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改革创新等政策引领,新办税务登记业户中,新兴行业增长速度较快。2014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新办税务登记8157户,同比增加4593户,增长128.9%,在新办户总量中占比24.8%;新型金融业①新办税务登记664户,同比增加161户,增长32%,在新办户总量中占比0.7%,其中金融租赁业309户,同比增加84户,增长37.3%。2015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新办税务登记15114户,同比增加6957户,增长85.3%,在新办户总量中占比70.3%;新型金融业新办税务登记1224户,增加同比560户,增长84.3%,在新办户总量中占比1.1%,其中金融租赁业560户,同比增加251户,增长81.2%。

受产业结构调整影响,传统行业新办税务登记户数相应减少。2015年,建筑业新办税务登记4197户,减少105户,下降2.4%;批发和零售业新办税务登记39288户,减少1950户,下降4.7%;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320户,减少2371户,下降27.3%。

(三)四区一县增长迅速,滨海新区后势强劲

从分区域新办税务登记业户情况看,2014年,四区一县30511户,居首位,滨海新区18734户,居末位;2015年,四区一县 29944户,仍居首位,滨海新区27355户,第三位;环城四区24317户,居末位。

从分区域登记业户增量情况看,2014年,四区一县增加10029户,增长49%,居首位,在当年增长总量中占比30.5%;2015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增速放缓,四区一县环比负增长;滨海新区在自贸区政策引领下,增长量迅速攀升,增加8621户,增长46%,在当年增长总量中占比87.1%。

图1 2012-2015年新办税务登记户户数与注册资本情况

(四)新增税源民营主导,地方贡献占比提升

2014年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的民营经济体93126户,在当年登记增量中占比94.5%。2015年新办税务登记的民营经济体107405户,在当年登记增量中占比99.1%,增加14279户,增长15.3%。

从新办税务登记的民营经济体税收贡献情况看,2014年实现税收39.5亿元,其中公共财政收入 27.3亿元;2015年实现税收29.8亿元,其中公共财政收入23.3亿元。虽然从绝对数上看,2015年比 2014年略有下降,但公共财政占比从 2014年的 69.1%上升至2015年的78.2%,表明地方税收贡献提高。

二、商事制度改革宽进宽出,新增税源质量有待提高

(一)新增税源效益较低

从新办税务登记业户当年纳税情况看,2015年纳税申报有税户47489户,占全部新办登记业户的43.8%。超过半数的纳税人当年未能实现税收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新增纳税人收入规模增长需要时间,成立初期收入较少,小微企业占比较大,多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存在部分企业跟风登记、盲目登记,无实质业务的情况。

(二)税收转化周期较长

从新办税务登记业户实现税收规模看,2014年新办税务登记业户当年实现税收收入39.5亿元,其中公共财政收入27.3亿元;上述企业2015年实现税收收入93亿元,其中公共财政收入64.2亿元。2015年新办税务登记业户当年实现税收收入29.8亿元,其中公共财政收入23.3亿元,明显低于上年新办业户在2015年的税收规模,说明税源向税收转化,需要一个成长培植的过程。

(三)生存周期相对较短

从新办税务登记业户经营状态变化情况看,2014年当年转为待注销、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注销迁出等状态 (下统称非正常经营状态)的27417户,占当年新办税务登记业户的27.8%;2015年当年转入非正常经营状态的新办税务登记业户17890户,占比16.5%,较上年下降11.3个百分点。虽然从户数占比看,2015年转入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纳税人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占当年新办税务登记业户的近1/5,比重之高,不容忽视。

三、综合治理能力有效提高,促进新增税源量质齐升

商事制度改革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方面做出一定贡献,但要在促进经济发展上有所突破,需进一步加强统筹,搞好顶层设计。相关职能部门应发挥联合治理能力,从提高法制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在做好服务的同时,严格规范执法,促进市场主体有序发展。

(一)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高税源转化为税收的能力

面对迅速增长的新办税务登记业户,单纯依靠税务部门自身力量,难以有效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政府层面应引导各职能部门加强体制共建和信息交互,全面优化产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以经济发展促税收增长,以企业发展促税源转化。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各方面制度法制化程度需要不断提高。一方面应加强市场主体的经营体系共建,从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强化监督管理两个层面,引导和规范市场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应完善配套政策,同步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如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制度立法和奖惩制度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快出台鼓励行业和业内优质企业发展的奖励政策,税务部门应改革依赖于工商登记管理的税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建设。

二是搭建数据共享平台。政府统一领导,畅通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监管、房地产登记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电子数据交换渠道,建立统一的政务管理平台,实现各职能部门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既可提高服务质量,又可降低监管成本。如通过企业资金账户监控,筛查账户资金明显异常的业户,甄别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大型楼宇租赁登记情况,全面了解业户真实营业状态。

三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对于诚信纳税的认识,构建各职能部门可综合利用的社会诚信体系。如建立全社会共享的违规行为黑名单,将相关信贷、违约、税务违法等各项失信事项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告,借助社会监督力量,不断引导市场主体自觉维护自身的诚信度,达到规范经营、依法纳税等行为目的。

(二)提高综合治税水平,有效促进税法遵从度提高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后纳税管理的变化,改变过去以事前审批为主的工作方式,创新思路,不断提高综合治税水平。

一是继续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涉税审批事项,取消或简化不必要的前置性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确需设置审批的事项,建立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开。适应商事制度“宽进严管”的改革思路,取消部分涉税事项的事前审批要求,变审批制为备案制,还权、还责于纳税人。

二是继续推行分级分类管理。面对日趋紧张的征管压力,有效配置征管资源,提升征管质效。通过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小,税收能力较弱,执法风险较小的新办税务登记业户采取集中管理方式,分行业分规模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税收能力较强,执法风险较大的业户采取重点管理方式,一户一档,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纳税评估体系。

三是继续加大信息管税水平。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完善网上办税流程,扩大纳税人自助办税渠道,切实减轻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负担。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逐步建立起依托于计算机系统的统一规范的全税种、全业务、全环节的税收管理系统,丰富税务登记方式和渠道,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实现信息系统对税收征管业务的无缝覆盖。

注释:

①新型金融业统计口径包括:财务公司、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风险和评估损失、基金管理服务、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金融信息服务、金融租赁服务、其他期货市场服务、其他未列明金融业、其他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责任编辑:解忠艳 曲 宁

F812.42

A

1006-1255-(2016)12-0038-04

蒋 静(196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邮编:300042

黄 晶(197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邮编:300042

杨天石(1986—),天津市蓟县地方税务局。邮编:3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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